六月十二日,約下午五時左右,東區法院的囚車出入口的位置,約有三、四十人在守候聲援被捕人士,有人高舉「香港獨立」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每當閘門發出聲響,囚車出來,大家就變得緊張,「出來了,出來了」,一句句口號叫得聲嘶力竭,「撐手足,撐到底」、「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釋放義士 還我公義」,聲援的群眾把手機燈貼近囚車窗邊,希望手機的燈光能夠讓車內的被捕人士看到。 陸陸續續,分別有四輛囚車開出,大伙兒揮旗、叫口號、追出馬路,高舉「五·一」(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手勢,直至囚車遠去,各司其職,然後大家又有默契地回到閘門等下一輛囚車。
記得,我第一天到東區法院是去年的七月三十一日,首次有四十四人因七月二十八日中上環的警民衝突被控暴動,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那天狂風驟雨,除了在法院外舉傘守候的市民,法院內亦有大量的被告家屬,其中一位被告的朋友向我傾訴:「一些探監的注意事項、認可的交來物品等等,支援小組的義工都跟我說,不用擔心的,你們日後需要甚麼,我們可以直接郵寄給家屬,大家直接帶過去就可以了。有時候,我真的感到很悲涼,為甚麼這些事情,我們香港人會如此熟練,做得如此周到?」
昨天(六月十二日)是反修例運動一週年,我看著在場的大家,經過一整年的「訓練」,香港人對於被捕、上庭、還柙這些程序似乎不再陌生,我問一位在場人士,「如何知道車裏頭的是不是手足?」他回答:「不知道的,大家只是鳩叫。」然後他笑一笑,「你可以話我們所做的是『寧濫勿缺』。以前有前輩跟我們說囚車車頭會放著識別的編號,但現在不會了,不用執著太多,『寧濫勿缺』呀!」他向我再重覆了一次。
一位年長的人士走過,緊握拳頭鼓勵眾人,「加油,大家要為不公義加油。」有在場年輕人士嘀咕:「為不公義加油?點解句嘢咁唔make sense 嘅。」
我站在一旁,看著他們,仔細地想想這一年來發生過的事,哼著my little airport 的歌,「點先可以沒憂愁? 點先可以沒淚流? 點先可以沒內疚? 點先可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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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聽少年被控雙手搶胡椒噴劑襲警 被捕脫助聽器肋骨折
2019年9月15日銅鑼灣,晚上約七時十五分,羅鎮傑(20歲)被控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在行人路糾纏下令區永樑跌倒,以致區的右膝膝頭造成面積約一蚊銀大的損傷。由十月二十八日起連續三天審訊後,傳召了四名警員及一位途人作供。被告羅鎮傑被捕過程例如遺失、戴上助聽器的過程、警員對他的警誡、落口供的程序,以及羅有沒有被警棍打等細節,雙方證供有很大程度的出入。 被告羅鎮傑是一名嚴重弱聽人仕,兩邊耳均有聽力的問題,右耳的聽力約120分貝,左耳約90分貝,日常靠助聽器及唇語與外界溝通,且有讀寫障礙,是2020年的DSE畢業生。 由於羅鎮傑不需要手語翻譯員,法庭安排傳話器,靠法庭傳譯員在他身旁即場用咪複讀裁判官、控辯雙方及證人的說話,讓羅鎮傑能在四天的審訊清楚聽到內容,法庭將於十一月三日(周二)判刑。 正式開庭前,兩名法庭職員協助羅鎮傑戴上傳話器,在羅母的陪同下測試羅鎮傑是否聽見,羅示意清楚。 【記者陳娉婷、關震海報道】 九月十五日晚上約七時四十分,大批防暴警退至地鐵站,現場一度混亂。(《誌》資料圖片)裁判官鄭紀航說四天可完成審訊:「翻譯是同步的,進度是好似我們一般的審訊。」 第一天的審訊(十月二十八日),法庭將證物的文件朗讀一次,文件遞到羅鎮傑面前。 羅身邊負責複讀一次的法庭傳譯員問羅:「明白嗎?」 羅:我無問題。 職員需再確認一次:「明白嗎?」 羅:我明白。 控方:被告雙手拉扯胡椒噴劑 倒地糾纏約十七秒 羅鎮傑被指去年九月十五日「港島大遊行」期間,於晚上七時十五分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外,在行人路(麥當勞附近)用雙手搶奪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手中的胡椒噴劑。羅用力拉扯,兩人倒地後令區永樑受傷。羅鎮傑被控一宗襲警罪,他否認控罪。 高級警司區永樑當日是東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大隊副指揮官,他指現場指揮約430人。區指現場駱克道490號,人群在「不斷叫囂,設路障,用強光去照射警員」,於是擴音機叫市民「上返行人路」、「唔好跟住警察」。區指,當時有同事追截一名在跑的男子A,他上前走到行人路舉起胡椒噴劑警告人群,眼前印有「5」字白T-shirt 的羅鎮傑突然雙手握緊永樑胡椒噴劑,大力拉扯一下,雙方糾纏間失平衡倒地,羅發出「呀——」,區形容這是身體拼力的叫聲。 區永樑作供指,倒地糾纏約十七秒,然後找到便衣同事17025劉志威,制服被告之後向劉說:「頭先呢位男子想搶我支胡椒噴劑,右後腦畀人踢咗一下」。在庭上區永樑指出,不是羅踢他後腦。 在影片內看到案發現場十多名防暴警向同一目標揮棍,區同意現場一米附近範圍有十多名同事。辯方質疑,雙方倒地約十七秒期間,同事無上前阻止及作出拘捕行為,亦質疑為何沒有開胡椒噴劑?區志樑解釋謂,「要保護胡椒噴劑」,亦不同意是由十多警員一起制服被告。辯方根據警方拍攝的影片指出,警司區志樑所指涉案的範圍有十多名警員、影片中區是在有警員揮棍的人堆當中, 區志樑說:「喺畫面我睇唔到自己喺入面」。 被告羅鎮傑(20歲)是一名嚴重弱聽人士,需要助聽器及讀唇與外界溝通。被告左肋骨骨折 多名警員不確定揮棍與否 辯方律師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書,證實被告身體多處重傷,包括右肋骨移位及左肋骨前方兩節骨折,並指出當晚被告倒地後,遭多名警員亂棍揮打造成,及後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承認有警員在制服羅鎮傑時揮棍打他。 辯方律師在庭上播放另一段影片,片段中有多名軍裝警在港鐵站C出口附近、麥當勞快餐店門外推進,並圍着一個中心點揮動警棍。控方證人黃大仙警區警長4729承認,當日在附近執行職務,「曾見到一堆人郁動,控制(一)個人喺地下」,惟他否認同事是在揮動警棍,而是「在戒備狀態」,把警棍「平放」在膀頭的水平線及做出「撥緊」動作。辯方律師質問警員何謂「撥」,裁判官鄭紀航則代答,以他理解即「右手從膀頭伸出,自左肩遠離心口地撥出。」警員稱同意,其後又稱軍裝警是以長盾把人壓在地上,但不清楚被壓的人是否被告。 被告羅鎮傑上庭自辯指,他倒地後,身體遭到旁邊多名警員包圍並以亂棍揮打,助聽器及眼鏡跌在地上,期間聽不到警員說話,也無法看到警員口形。被告又指拘捕他的警員劉志威(17025)拒絕為他戴上助聽器,更在耳邊要求他「道歉」,最後被告說「一時衝動,阿sir對唔住」作出招認,往北角警署途中才獲發助聽器。 羅答辯時補充,助聽器因「受到衝擊」而發出「咇咇」雜聲,以致他在警署錄口供的過程時,聽力受到干擾,而被告亦有讀寫障礙。被告上庭自辯,不時要求傳譯員或控辯律師複述問題,更曾表明因「聽不清楚問題」而作出表面矛盾的供詞,後來辯方為他爭取澄清機會。 市民為被告「擋棍」 怕被告有生命危險 辯方傳召一市民鄺耀熊(38歲)上庭作證,他目擊被告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被一班警員圍堵及毆打。鄺指,當日由鵝頸橋走到C出口,本來打算乘地鐵回家,驚見「一個好瘦的人被警察打」,拿警棍由「上而下揮打」,更擊中頭部。鄺承認,是想去拯救被告,「驚佢有生命危險,想幫他擋棍。」 鄺強調,彼此互不相識,惟出手相助後,「警察打埋我一份」,並「被佢噴咗胡椒噴霧」。兩人分別被警員制服後,續被帶到港鐵站內,搭上列車向北角警署方向駛去,期間認出了被告的樣子,警員還指:「頭先你救的就是這個人」。 辯方再播放早前在庭上披露的影片,有一穿灰白間條衣服的男子在案發地點出現,鄺認出就是自己,並指欲救跌在地上的被告,伸出雙手欲替其擋棍。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當日在場動機,指鄺書包有「安全帽、裝修用的眼罩」,又強調當晚軍裝及便衣警以「圓形盾牌」列陣,理論上已阻隔他的視線。鄺表示不同意,指看到地上男子面朝另一邊,後來「對眼望那時先見到他」。控方質疑鄺介入的動作已構成「阻差辦公」,他堅持證供,並指「以佢哋(警察)角度係」,答辯間多次強調「若不阻止打頭,不知發生什麼事」,「如果不是很大力,我不會救他」。 17025警員羅志威指出,兩度為被告清洗胡椒噴劑。(陳娉婷攝)甩掉助聽器 沒有母親陪同落口供 控方亦就被告在北角警署補錄口供的經過作出盤問。控方律師呈上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強調拘捕及警誡被告的便衣警員劉志威曾給出這份文件,以示被捕人的權利。被告同意,但強調當時耳機不時發出「咇咇」聲響,只能「聽到斷斷續續(聲音)」,曾向便衣警反映但不獲理會,只叫他自行閱讀內容。被告人同意是按文件內容提出致電母親,惟便衣警堅持要由他代打,並隨即在沒有母親陪同下補錄口供,抄寫達四頁紙之多。 警員劉志威(17025)承認,查閱身分證時知悉被告當時年齡為十九歲,亦供稱知悉對方為聽障人士,惟辯方律師指出,警員劉志威發出的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或 16歲以下合適成人通知書」,亦沒有按有關的既定程序,在家長未到達時便開始補錄口供。 警員劉志威作供稱,被告被制服後,他曾扶起被告,為他兩度清洗臉上胡椒噴霧,再於地鐵站C出口的梯間向被告發警誡,對方其後道歉稱:「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 被告自辯時則指出,他被警員劉志威上手扣拘捕後,曾要求對方給予清水洗去臉部的胡椒噴劑,並要求對方讓他戴回助聽器,對方一直拒絕。直至被帶到地鐵站內,被告才聽到有警員在耳邊說話,要求他「道歉」作為換取清水的條件。而被告指出,他當時說的是:「一時衝動,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及後才有警員為他洗面,並於往警署的港鐵列車上獲歸還助聽器。 九月十五日是示威百日,當晚大批防暴警趕到銅鑼灣一帶。(《誌》資料圖 片)被告指便衣警着被告抄寫口供聲明 警員劉志威供稱,返回警署後落口供的過程,被告全程由陪母親陪同下進行。被告在庭上說出另一版本,劉稱羅鎮傑要由他代為撥出電話,並要求被告解鎖其私人電話,再打開聯絡人目錄,致電其母。告知其母被告所處後,被告指劉志威隨即補錄口供,並持續抄寫至「四頁紙」之多,直至到要「簽名」作實前,他的母親才趕到警署。 被告指出,母親起初在門外與警員「嘈得好大聲」,進入會見室後,警員劉志威向他們表示「男人大丈夫做錯就要認,認了扣三分一刑期,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被告表示,當時因為要趕著準備考DSE,兩人決定在紙上簽名。 控方律師質疑,被告早前稱無機會閱讀口供紙上內容,又何以肯自行抄寫結尾聲明,其中註明「我羅鎮傑已閱讀這份口供,這是所問問題及我的答覆」。被告答道:「警員畀電話我睇,我照抄寫下去」。被告指自己有讀寫障礙,控方隨後問道:「但你一直抄寫都明白這段聲明的內容意思?」被告表示知悉,惟補充便衣警當時指:「抄咗呢份嘢先,遲啲解釋,等媽咪來」,又勸喻「認罪可扣三分一刑期,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 被告又辯解,當時只是抄寫,沒有立刻簽名,直至母親趕到警署後,劉又再次以同一理由,勸喻兩人在紙上簽名。被告強調,考慮到襲警罪「後果嚴重」,留有案底會影響將來求職,當時他趕着準備應考DSE,為保前途作出妥協。 事發晚上七時十五分左右,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對面近麥當勞門口。(《誌》影片截圖)被告聽錯控方盤問內容 休庭後再作出澄清 其後控方大律師向被告發出一系列陳述。他首先指出,便衣警劉志威從沒表示「男人大丈夫做錯就要認」,並質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停頓半响,似是在腦海中確認對方的說話,答道「同意」;口述傳譯員見狀,再重覆複述問題,被告遲疑數秒,又答道「同意」。控方大律師隨後續道,便衣警17025並沒有提及「減三分一刑期,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傳譯員這次再複述問題兩次,被答停頓一兩秒,後又回答「同意」。 庭下觀眾席隨即發出微弱的驚訝聲,惟控方大律師繼續盤問,「便衣警向媽媽都沒有說過這兩番說話」。這次傳譯員複述三次,被告思索半响後堅定答道:「不同意」。 不久後被告主動提出休息,裁判官鄭紀航問道:「十分鐘夠不夠?」被告停頓一兩秒後答:「夠。」 其後辯方大律師為被告爭取澄清機會。被告自辯指,上一庭「聽不清楚問題」,並把控方指警員「從來都冇」說過這兩句話,聽了做「有說過這句話」,並澄清對於兩項控方陳述「我依家答不同意」。 聆訊於十一月三日繼續。 【案件編號:ESCC291/20】

【周梓樂死因庭第二天 】指揮官聞二樓「有人跑」作供進入停車場時間與閉路電視有出入
科大學生周梓樂在去年十一月將軍澳警民衝突期間,於尚德邨停車場被發現墮樓重傷,留醫四天後於2019年十一月八日證實不治。死因研訊今日(十七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續訊。當日在現場執勤的東九龍衝鋒隊第三隊指揮官郭俊希於早上作供; 當時為東九龍衝鋒隊第四小隊的指揮官黃家倫在下午作供。 當日在現場執行職務一共有三隊。根據郭俊希與黃家倫兩名指揮官的證供,郭俊希指揮的第三隊曾向低層射海綿彈,而黃家倫指揮的小隊在接近凌晨一時零八分向二、三樓發射兩枚催淚彈。據黃家倫庭上的供詞,進入停車場的時間為凌晨一時十分,與閉路電視及電視直播所顯示的凌晨一時零四分有約五分鐘的差距。 【記者王紀堯報道】 周梓樂發生意外後,民間呼籲尚德停車場車主提供車Cam。(《誌》資料圖片)警零時四十分首次射催淚彈 郭案發時為東九龍衝鋒隊第三小隊指揮官。約十一月四日零時二十三分左右,郭和同袍回去將軍澳警署途中,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附近,發現有兩輛巴士在前方沒有前進,於是與同袍下警車到尚德十字路口,面向廣明苑組成防線。 郭稱,當時看到有約四十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膠鐵馬和磚頭等雜物堵路,並對著他們叫囂,因此在尚德十字路口面向廣明苑方向設防線。據呈堂的新聞直播片段顯示,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汽水罐等雜物,警方於(十一月四日)零時三十分,先後舉起黑旗和橙旗,亦有警員同時舉起發射橡膠子彈的槍。 零時三十五分,東九龍衝鋒隊第四小隊到場。郭的衝鋒隊第三隊讓出右邊方向給第四小隊組成一個更緊密的防線。 郭稱,示威者「人數很快到二百人」,又搭起傘陣,推前到尚德十字路口位置。 約零時四十分,警方首次發射催淚彈,郭指,當時警員向著廣明苑地面的位置發射催淚彈。警方在零時四十四分兩度向同一個方向發射催淚彈。新聞片段顯示,零時四十三分左右,現場傳出火警鐘聲。約十分鐘後,一輛小型的消防車「細搶」和有雲梯的大消防車「大搶」先後欲轉入廣明苑但失敗 。 指揮官稱「所知所見沒有傷及任何人」 警方之後零星繼續發射多枚催淚彈,在零時五十八分,郭命令隊員推進。警員防線一邊推進,一邊發射多枚催淚彈。直至警方推進至尚德邨停車場旁,郭稱「大概在二樓或三樓位置」有人扔下雜物。新聞片段顯示,有警員隨即向停車場高層位置發射催淚彈,新聞片段顯示停車場內有煙。郭稱,不是他所屬的小隊發射催淚彈,他的隊員向「地面以上樓層」發射了一枚海綿彈和一枚布袋彈,但郭稱「我所見和所知沒有傷及任何人」。 警方其後進入廣明苑範圍。 郭稱,第四小隊有繼續向尚德邨停車場A「一樓以上的方向」發射催淚彈。 郭稱,第四小隊進入尚德停車場A進行掃蕩,第三小隊就全隊留在廣明苑外的地面範圍。 郭稱在行動期間,沒有進入尚德停車場A,現場也沒有收到消息有人從停車場高處墮下。代表周梓樂的大律師鄭淑儀問郭,是否知道除了第四小隊之外,有其他小隊都在附近一帶執行職務?郭指,當時還有第一小隊的成員經寶康路在進入廣明苑範圍,不知道他們早前的行動,但知道該小隊成員沒有進入停車場。 閉路電視顯示凌晨一時零四分黃家倫帶隊約三十名防暴警到周梓樂墮樓現場視察。(閉路電視擷圖)第四隊尚德停車場高層發射三枚催淚彈 現為警察公共關係科黃家倫作供,他當時為東九龍衝鋒隊第四小隊的指揮官。他於凌晨十二時三十五分左右到達現場,與早前作供警員郭俊希所屬的第三隊組成防線。他指,當時有四十至五十人在停車場聚集,「並用鐳射光、磚頭等硬物襲擊警察」,在防線位置向廣明苑的停車場入口地面,發射共八枚催淚彈以及向停車場二、三樓發射兩枚催淚彈。 黃稱接近凌晨一時,他帶著警員沿著唐俊街,往廣明苑方向推進。黃指,當時地面有人仍然用硬物襲擊警務人員,因此再次向地面發射橡膠子彈以及催淚彈。直至推進至連結尚德停車場A和富康花園的天橋底,黃指右方上空,即是尚德停車場的高層,有人將雪糕筒、玻璃樽和磚頭等雜物扔向警方,黃形容當時警員需要「隨即離開危險點」,並「迅速跨過路障」。 經過天橋底後,黃偉倫稱於凌晨一時零八分至一時零九分,隊中警員53850、15811、4968向著停車場「二、三樓方向」發射了三枚催淚彈。 死因研訊主任問黃,是否知道發射出去的催淚彈芯落在甚麼位置?黃指有兩個可能性, 根據角度,因為在由下而上發射,有機會撞到外牆跌下,另外也有機會是撞到樓層樓頂天花,跌在該樓層地下,當時他沒有辦法確認是否有彈芯被射進停車場範圍。 當日第四隊指揮官黃家倫上庭作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與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有約五分鐘出入。(王紀堯攝)警口供與直播片段 進入停車場相差五分鐘 黃家倫下午繼續作供,指出當時凌晨一時十分,與「大約三十多名」的小隊成員用停車場的車用出入口進入尚德邨停車場的範圍,隊伍「順著車路,沿著螺旋的地形,從地面的樓層逆時針」一路走向上層掃蕩。 但其後播放新聞片段顯示,第四小隊的人員在凌晨一時零五分已經全部進入停車場,閉路電視的時間為凌晨一時零四分。死因研訊主任向黃提出時間上的分別,黃解釋「我唔知影片的時間幾多,我剛才講的時候時根據紀錄的時間,是我望錶的時間」。後來閉路電視播放相關片段,時間約一時零五分左右,亦與黃家倫口供稱的時間相隔五分鐘;同樣,黃作供的射催淚彈的時間跟新聞片段亦有四至五分鐘的出入。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警員進入停車場期間,一名消防員正從旁往相反方向,向著出入口方向離開。黃家倫在陪審團的提問下稱,當時並沒有與該名消防員作任何溝通。 警兩度指「沒有接觸傷者,沒有阻礙及騷擾救援工作」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 警員在凌晨一時十五分,在二樓停車場的泊車位後面的行人路,留意到當時有數名消防員,有穿著螢光背心的救護員,著小隊稱員上前去了解事情,但自己就沒有上前。他解釋,因他需要顧及整個小隊及前方的情況,必須處於隊伍的中心,所以調派了同事其餘了解。 他說,當時的消防員告訴警方已經有「足夠的人手,不需要協助」,而成穿著螢光背心的義務急救員當時喻警放「不要騷擾傷者」,叫他的同袍離開。黃續稱,因為當時因由高空擲物襲擊警員, 為了要「清除」一些暴力的示威者,即顧及其他人的安全,將救援的工作交給急救員和消防員。 他兩次在庭上表示,警方「沒有騷擾救援工作,也沒有接觸傷者」。後來在凌晨一時十五分,黃家倫收到上級警司丁嘉豪指示離開停車場,當時他們在三樓經走火通道的樓梯離開,期間在沒有經過周梓樂墮樓受傷的位置。 掃蕩期間聽到有人跑 黃家倫回答裁判官的提問,指自己是在回到將軍澳警署後,即約凌晨兩時告知上司在停車場執行職務期間發現有傷者,亦指在進入停車場範圍後,沒有使用包括催淚煙、警棍和胡椒噴霧等任何武力。 裁判官問黃家倫,「掃蕩期間,有沒有聽到任何聲音?」他指,當時聽到有人跑的聲音,不是他們身處的樓層,但就沒有聽到很清晰的叫囂。陪審繼續追問,他才繼續稱是「開始掃蕩一樓,在初部的時候聽到樓上有腳步聲」,但不清楚具體的位置。 黃家倫指離開停車場後,看見在富康花園方向和唐俊街停車出入口均有人聚集,於是發射了催淚煙,並在離開的過程中拘捕了一名五十一名男子,在凌晨一時四十五分才順利上警車離開。 《眾新聞》公開片段 凌晨一時八分有青年逃跑 《眾新聞》在開庭當天早上七時,公開記者一年前在尚德停車場取得一段居民拍攝得到的片段,拍攝到接近墮樓位置,富康花園天橋情況的片段。根據警方說法,最後推斷周梓樂在去年十一月四日凌晨一時三至五分期間墮樓,考慮片中拍攝到凌晨一時八分情況,與案發時間十分相近,因而公開片段,希望有助公眾和死因庭了解當時客觀環境。 片中可見,近二十人聚集在尚德停車場通往富康花園的天橋上,有人向停車場的人揮手喊「快啲啦、入嚟啦、跑啊」,似是從停車場逃走出來,但不知明原因。 片中見唐明街有一輛救護車駛過,天橋上當時未有防暴警員,但有電筒不斷照向人群。影片亦拍攝到有一輛救護車由寶康路駛入唐明街,尚德停車場一帶,最早凌晨一時零八分已經有救護車到場。然而,消防處的早前指,消防員凌晨一時十一分始要求消防通訊中心派一輛救護車到場增援。可是,為周梓樂急救的救護車A344,至一時三十才到達傷者位置。 《眾新聞》報道指,記者當時收到兩張相,分別顯示在凌晨一時二十一分及二十三分,富康花園天橋上的原本聚集的人群已經不見,反而有十多名防暴警員駐守,天橋的鐵閘亦被大開。但根據今日警員證供,只有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三和四隊在附近執勤,而他們聲稱的位置都不是富康花園入口。 周梓樂的母親李麗麗向代表大律師鄭淑儀表示有疑問,大律師後來稱有市民或能提供有關事情的資料,望能一次過處理資料,再向證人問話。黃家倫將繼續上庭作供。據了解,東九龍第三和第四衝鋒隊隊員原訂明天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CCDI932/19】

風雨飄搖的一天 人群中母親:「這就是我的兒子。」
早上7時許,東區法院大樓的人仍不算多,我站在登記處附近等候,差不多八時正,地下的人潮開始魚貫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