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同意事發時二號橋可「自由出入」官據裝束、行蹤辨認被告


 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進入第八天審訊。控辯雙方不爭議所有人可以自由出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以及環迴東路附近一帶。控方又呈上兩段無線新聞的原片以及一段東網的直播片段,並依賴片段辨認第三被告。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由法官李慶年審理。

控辯雙方同意二號橋屬「公眾地方」

控辯雙方均同意在2019年11月20日前,中文大學實施「開放式管理模式」,所有車輛都可以自由出入校園,有證車輛使用電子識別通道,沒有的則使用八達通可以通過大學正門、崇基門及二號橋出入,至於行人就可以經大學站等出入口進入校園,任何人循任何途徑進入中文大學都毋需要作個人資料登記,所有可以自由進出環迴東路以及二號橋一帶範圍。

控辯雙方亦承認,二號橋是通往中文大學的其中一帶路段,包括當日發生非法集結和暴動

以及拘捕所有被告地點均為「公眾地方」。
控方讀出不爭議事實的時候,亦指出校方已簽署文件確認,在案發當日下午二時四十九, 有校方代表,包括中大保安處長李永光、中大傳訊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宏艷和中大學生事務處處長何錦欣曾在封鎖前線和指揮官溝通。

控方一度稱「暴動的戰線」

控方補充證物 , 呈交3段來至無線新聞和東網的片段和定格截圖指稱是第三被告在畫面的右前方,並順時序在庭上播出。

第一段無線新聞片段,實時為當日下午3時15分至3時16分。

李官:「當日的暴動大約是何時開始?」

控方:「下午3時11分,是一場從非法集結升級為暴動的事件。」

在描述無線新聞片段的時候,控方一度稱示威者用雜物的防線為「暴動的戰線」,李官立刻提出更正指在庭上一直用「示威者防線」,控方隨即更正說法。李官續指,「我用戰線就會出事」,提醒控方要「增強敏感度」。

記者從網上找到無線新聞的直播片段,有關直播片段的「原片」呈堂。紅色圓圈為控辯雙方指的「男子甲」,亦是控方所指的第三被告。 (無綫電視新聞片段截圖)

官依賴片段中裝束、行蹤辨認被告

控辯雙方稱片中男子為「男子甲」,而控方指稱「男子甲」為第三被告。一般辨認程序,法官將會從容貌、裝束、行蹤和其他環境證供去辨認被告身分。 控方因應影片,提供了十三幅重點截圖,請法官從裝束以及行蹤,去辨認第三被告。 

三段影片拍攝了事發當日下午約三時十五分左右,在環迴東路一帶示威者防線的情況。控方稱三段片段為時序「順序」的片段,但並非連續片段。

控方指出影片中,「男子甲」穿著黑色上衣、黑色長褲,褲官兩側有直間的紅邊,他頭戴黑色鴨舌帽、眼罩、防毒面具,面具附帶著粉紅色濾罐、穿著橙色鞋跟的鞋、揹著黑色背包,頸部看似有東西覆蓋,片段更顯示他的右手拿著一把打開了藍色雨傘作為掩護的姿勢。

庭上播放東網三秒片段,實時為當日下午3時24分,控方指「男子甲」為片段中右下角蹲下來的人,手部接觸黃色垃圾桶,曾經扔出雜物,再蹲下,又清楚指出男子背包上印有「ad」白色字樣,「過程是一個很快的動作」,因此控方在庭上逐格播放。

控方亦根據各片段指出「男子甲」曾經踢水馬、扔雨傘、撿起磚頭,又拾起了「看似一支壘球棍」,然後放下。

控方續指片段中「男子甲」的鴨舌帽背後看似有一個長寬1X3寸的白色商標式文字圖樣,但辯方則指白色的位置看似是眼罩的反光位。

李官:「一個片段,各自表述,這是時常發生的。」

辯方邱大狀續指,他認為片段男子是帶著一頂看似全黑的帽子,帽上並沒有商標,但是第三被告證物中的帽子前方有商標,後方亦有字樣。

李官要求控方在截圖中用方框框出依賴的事實,並須要箭嘴指出,加上文字描述,方便法庭閱讀,另外他亦提出控方須呈上對比表,對比第三被告被捕時和片中「男子甲」的特徵。

兩名被告或會作供

辯方在庭上指,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將不會自行作供,但分別都會傳召兩名品格證人。至於第三、第四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指被告很大機會會自行作供。第三被告更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案件將會明續審,將會傳召案發當日在現場有檢取第三被告證物的警員,控方指昨晚完成與警員錄取口供,預計辯方明亦會開始傳召相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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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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