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爆炸品判刑 案發時17歲學生被判入獄31個月 被還柙兩年當庭釋放

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的學生丁展峯早前認「串謀製造爆炸品罪」和「管有爆炸品罪」;同案另一被告,25歲的董上琳則認了「串謀製造爆炸品罪」、「管有爆炸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今日由法官李慶年判刑。丁最終被判總刑期31個月監禁,但因為已還柙近2年,今日被當庭釋放;董則被判48個月監禁。

警方監察單位遂作拘捕

案情指第一被告董上琳於2019年10月3日租下大角咀一個單位,於同月15日,警方就對單位展開監察行動,警員在同日見到兩名被告一同離開單位,於是截停他們並將他們拘捕。警方之後在單位內找到化學品原料,可製成爆炸品。

官:單位物料可製爆炸品 帶恐怖主義

李官強調,本案是預先計劃的、串謀多於兩人,而且單位被用作爆炸品工場,「犯罪意圖嚴重,帶有恐怖主義成分」,可禍及無的人。

有關「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李官指出,案件中的物品「始終屬於土製爆炸品」,有別於黃炸藥或TATP炸藥,因此屬於中度罪責。由於董是負責租單位的人,所以李官指董較有領導性,丁的角色則較次要。最終,李官判董3年6個月,董上琳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為28個月監禁。另外,李官判丁3年3個月,但由於丁在開審前才認罪,只可扣減五分一,刑期為31個月。

有關「管有爆炸品罪」,李官指出單位的爆炸品物料是可燃或可作燃料,用物料容易會可製成爆炸品,罪責是中等。但李官指物料仍在製作之中,未可正式使用。最後,李官判董3年,因董認罪,扣至2年;另外,丁被判2年9個月,因認罪,扣至26個月。

有關「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李官指若在單位內找到的汽油彈和空中無人機一拼使用,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生命。最終,李官判董5年,因認罪扣至40個月。

由於李官指「串謀製造爆炸品罪」和「管有爆炸品罪」案情重疊,因此刑期同時執行,最終丁被判總刑期31個月監禁;董則被判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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