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暴動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官指案情嚴重須嚴厲判刑 年輕非減刑因素

現年19歲、案發時16歲的少年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的「上水和你shop」示威活動中涉暴動、襲警、毀壞防暴頭盔、企圖無牌管有警察槍械和搶警棍。除襲警罪外,他於9月2日被裁定另外四罪罪成,法官姚勳智指案情嚴重,所以需即日還柙候判。陳今日(2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9 個月,姚官指出被告年輕非減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搶槍、箍途人頸

案情指,於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有一群穿黑衣的人,一名途人回家時見到這班人,於用手機拍下他們,惹來黑衣人的不滿。該名路人隨即被黑衣人「私了」(襲擊),被告曾箍著該名路人的頸。

之後警員到場,打路人的人便停手四散逃跑。兩名警員想捉被告,但被被告推開。兩名警員追截被告至上水廣場內,被告用手捉住一名警員的雷明登,並拉了3下板機,被告其間亦有搶警棍。姚官指出因兩名追截被告的警員證供存在差異及分歧,所以襲警罪不成立,但暴動等另外四罪則成立。

記者-採訪手記——法官引用SWS案例,以公眾利益為先,年輕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

若罪行嚴重 年紀非減刑因素

被告在9月2日被裁定罪成後,辯方律師梁寶琳提出,陳只是19歲,因此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可以是判刑選擇之一。但姚官拒絕並指,如果被告是18歲(當下的歲數)以下的話,法庭會考慮梁律師的建議,但是本案案情嚴重,必須監禁。

今日(23日)梁律師在求情時則指,明白案情嚴重,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基於被告有過度活躍症、背景良好以及在被捕後仍有努力學習,所以希望可被判處一個較短刑期。

在暴動罪方面,姚官指被告的行為罔顧法紀,而他是最初在天橋上包圍路人的人,所以案情嚴重,但姚官說,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僅16歲以及考慮他的背景,於是判4年3個月。

至於企圖無牌管有警察槍械罪,姚官指需有一個具阻嚇性的判刑,因為案發時場面混亂,後果不堪設想,但考慮被告年紀,判2年半。至於毀壞防暴頭盔和搶警棍兩罪,由於被告早前已認罪,各判一個月。不過姚官最後指出,跟據上訴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WS (CAAR 1/2020)一案,案情嚴重,年經輕非減刑因素。最後判處總刑期4年9個月。

記者翻看SWS一案判詞,法官當時指出,干犯嚴重罪行之少年人的判刑一般而言,法庭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對嚴重罪行的判刑需與罪行嚴重性和犯罪情況相稱,以收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的效果; 另一方面,犯案者是年輕人,從來都是求情因素。但法官又說,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

記者翻看香港現行法例,跟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21歲以下的被告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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