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 判囚 4年9個月至4月11個月護士生求情信: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人從中大二號橋投擲雜物至吐露港公路,警方首度進入大學範圍作出驅散,拘捕五名中大生。五人被控暴動、蒙面等罪。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日前裁定五人全部罪成,今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月。

五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3歲)。五人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符凱晴及許貽顓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暴動罪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禁蒙面罪量刑起點為三個月監禁、管有一項攻擊性武器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所有判刑同期執行,因各被告年輕,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各人判囚4年9月。

而第二被告符凱晴因為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在保釋期間再干犯本案,因此加刑兩個月,被囚4年11月。

張官:判刑必須有阻嚇性

法官張潔宜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無故暴力,特別是針對執法者。對於背景良好的青年而言,對個人、家庭均是悲劇。但法庭要打擊這些妄顧法紀、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她續指,本案衝擊人數不算多,沒證據顯示第一至第三次衝擊中各被告在場,但經由媒體廣泛報道,被告必然知道該處有衝突發生,但仍選擇留下,故此並不會只考慮第四次衝擊。

而五名被告均身穿深色衣服,證明他們「有備而來」,形容「該處是一個戰場」。雖然此案沒有造成嚴重傷亡,但擲汽油彈、擲磚頭等行為會為在場人士帶來一定風險。參考梁天琦、鄧浩然等案,指出判刑必須對整個群體具阻嚇性,否則整個社會需負上沉重代價。

首被告第四被告情緒困擾需停學

大批市民今早到西九龍法院聲援,正庭及延伸庭均爆滿,市民需要在法院地下排隊取籌。開庭前,有不少人在公眾席向各被告揮手、做心心手勢、舉紙牌。被告都有揮手回應。

首被告劉晉旭的律師代為求情時指,劉對案件有悔意,沒有扔磚及汽油彈。劉身體孱弱、有地中海貧血;平日愛護動物,會參與派飯等義工活動;曾有輕生念頭,但受到家人與身邊人的支持,現在已積極面對。他曾因情緒困擾而需要停學一年。

律師為第三被告高子斌求情時指,已向法庭呈交上十封求情信,指被告十分擔心案件為家人及身邊人帶來沉重壓力,家人朋友在信中亦指這個心智較同齡人成熟,先考慮別人。即便受案件影響,亦未曾表達不安,反正倒轉安慰身邊人。

而第四被告陳歷釋的律師引述背景報告指,陳本身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亦有良好成績,文憑試取得25分,GPA 亦過3,但事後受案件影響,患上重度抑鬱,成績大跌至GPA2.0左右,需休學一年,他至今仍需服用藥物及見精神科醫生。

律師代表第五被告許貽顓引述背景報告,指許有良好家庭背景、工作、學業。

即使案件發生後仍努力完成學業,順利畢業。向法庭呈上書面求情亦指出,許畢業後一直待業,受案件影響,難以順利找尋工作。他曾任區議員助理,服務社會,22月來等待已受教訓。因令家人擔心而感到悔疚。

前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大二號橋發生衝突,五名中大生暴動罪罪成。(《誌》資料圖片)

第二被告讀出「求情信」:法庭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 不覺有做錯地方

第二被告符凱晴選擇自行求情。符直言。無意以求情信來博取法官的憐憫,在索取背景報告時,她亦坦言對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她續指,不認同法例本身有「人民共同認可」,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符凱晴指,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扛壓異見者。她續指,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

「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她表示,希望藉此機會表達不滿,表明「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早前呈上法庭的求情文件披露,符凱晴自幼夢想成為護士,原是中大護理系四年級生,期間正於伊利沙伯醫院實習。受案件影響,實習被迫中斷,休學至今,很大機會失去護理系學位。

符凱晴求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陳萃屏

HK FEATURE 誌 — 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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