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藉「其他資料」控警長自製汽油彈案 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五個月後律政司不起訴 警長復職一年

21 歲學生林偉豪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被指於2020年四月十三日晚,在葵涌警署附近的公眾地方,連同另一人管有兩枚汽油彈。辯方今日完成辯方案情,案件將於十二月九日續審。

被告早前作供指他透過一名叫「阿澤」的朋友得悉送「紅酒」的工作,最後被告由「中間人」帶去送酒。法庭今日傳召被告的朋友「阿澤」陳銘澤,陳指他不知工作內容,他只是一個傳達訊息的角色。另外,曾因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的警長蘇志恆則否認自己是指使「中間人」的「力sir」。律政司於去年九月決定不會起訴蘇,蘇已全面復職。

涉妨礙司法公正警長承認認識「 中間人」案發時偶然離隊

警長蘇志恆曾因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他被指控策劃本案的拘捕。蘇警長於2020年九月中被告知律政司不會向他提告,他亦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復職。蘇於2019年三月升做警長,被派到葵涌警署巡邏小隊第一隊,並於2020年三月被派到葵涌警署特遣隊。

案情指蘇案發當日本來與其餘三名警員在葵涌警署附近巡邏。他們在晚上約七時去到葵芳邨,但蘇之後自己一個離隊,蘇表示他會「間唔中自己行開」,同時在離開時沒有向隊員交代他要去哪裡。雖然蘇獨自離隊,但他表示自己也會在葵芳邨「間唔中出現」。

蘇說他離開時有聯絡自己上級,但沒有聯絡與本來他一起巡邏的隊員。警員在約八時五十一分於葵芳邨棋枱拘捕被告,當時蘇也在場,他表示他只是恰巧經過。

在「中間人」與警方錄的口供中,「中間人」曾指一名叫「力sir」的人叫他做一單汽油彈案給「力sir」處理。「中間人」在口供中形容「力sir」的特徵,指「力sir」約三十至四十歲、短頭髮、髮線高、後尾枕禿頭、外表「斯斯文文」。蘇警長在庭上認同自己有這些特徵,惟不知自己後尾枕禿頭。蘇警長否認自己有花名叫「力sir」,同時亦否認在案發翌日自己有把錢給人。

此外,在庭上,辯方律師將相信是「中間人」的名字以及兩個電話號碼,遞給蘇警長看,他表示認識此人,但就不認識兩個電話號碼。蘇指出此人的特徵,他是20至30歲、中等身材,身高多於1.8米,有時長髮有時短髮,但沒有進一步透露兩人關係。

被告林偉豪否認知悉紅酒是汽油彈。(《誌》資料圖片)

被告朋友稱自己只是當轉發訊息角色

被告的朋友陳銘澤供稱,他與被告約七年前在屋邨籃球場打籃球認識。陳與被告認識了一年半陳就沒有再打藍球,兩人交換了聯絡資料,但沒有聯絡對方。

陳表示,在案發當日,即2020年四月十三日,他的其中一個Instagram朋友發信息給他,告訴他有一份外快,薪金五千元,做兩至三小時,並問他做不做。陳問此人工作的內容,此人卻說,出來才告訴他,並叫陳如果他不做,就找其他人做,事成後會給陳五百元佣金。陳表示他當時在內地,所以做不到這份工作。於是,陳便在Instagram限時動態問有沒有人想做此工作。陳說,被告是唯一一個回覆他的人。

陳與被告聯繫上後,有兩個電話打給被告,分別是以「6900」和「6585」開頭的電話號碼,但陳指這均不是他的電話。但是,在Instagram的私訊中,被告問陳「6900」是否他,陳直接答「yes」,陳解釋他是替人轉達信息,他自己不太記得是誰叫他轉達,因他不認識那個人。之後陳又表示,他為一個他稱呼作「老闆」的人(相信是「中間人」)轉達訊息,陳解釋,他叫此人「老闆」是因為此人是最初給此他工作的人。陳認同他從來沒有在Instagram告訴被告「6900」和「6585」其實是「老闆」。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警長蘇志恒指案發時「間唔中行開」,否認有付錢給「 中間人」。(-攝)

警方拘捕警長因外在特徵和「其他資料」

本案案件主管梁卓熙督察同意在本案拘捕了被告、陳銘澤、「中間人」以及警長蘇志恆。在庭上,梁督察也確認「中間人」有蘇警長形容的那些特徵。

梁督察認同被告錄口供的內容與警方後來調查到的脗合,如他案發當日乘「中間人」的車在哪些地站停下。但梁指,警方最後仍告了被告,因為警方相信被告知道袋內有汽油彈。

梁督察亦有表示,警方以妨礙司法公正拘捕蘇警長是基於「中間人」在口供所描述的「力sir」的特徵以及一些「其他資料」,但梁沒有透露當中有什麼資料。

梁也同意他拘捕警長前有咨詢上級,即總督察的同意,懷疑蘇警長自製汽油彈案,事發後約一星期以妨礙司法公正拘捕蘇警長,交由新界北總區重案組人員調查。同年九月,律政司不起訴警長蘇志恒。

被告林偉豪否認知悉紅酒是汽油彈。(《誌》資料圖片)

被告朋友稱自己只是當轉發訊息角色

被告的朋友陳銘澤供稱,他與被告約七年前在屋邨籃球場打籃球認識。陳與被告認識了一年半陳就沒有再打藍球,兩人交換了聯絡資料,但沒有聯絡對方。

陳表示,在案發當日,即2020年四月十三日,他的其中一個Instagram朋友發信息給他,告訴他有一份外快,薪金五千元,做兩至三小時,並問他做不做。陳問此人工作的內容,此人卻說,出來才告訴他,並叫陳如果他不做,就找其他人做,事成後會給陳五百元佣金。陳表示他當時在內地,所以做不到這份工作。於是,陳便在Instagram限時動態問有沒有人想做此工作。陳說,被告是唯一一個回覆他的人。

陳與被告聯繫上後,有兩個電話打給被告,分別是以「6900」和「6585」開頭的電話號碼,但陳指這均不是他的電話。但是,在Instagram的私訊中,被告問陳「6900」是否他,陳直接答「yes」,陳解釋他是替人轉達信息,他自己不太記得是誰叫他轉達,因他不認識那個人。之後陳又表示,他為一個他稱呼作「老闆」的人(相信是「中間人」)轉達訊息,陳解釋,他叫此人「老闆」是因為此人是最初給此他工作的人。陳認同他從來沒有在Instagram告訴被告「6900」和「6585」其實是「老闆」。

案件編號:WKCC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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