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代表律師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等罪 辯方:要求警方解釋行使權力不屬故意阻撓

民主派初選47人案今年 3 月1日保釋聆訊期間,代表趙家賢、楊雪盈、劉偉聰等8人的辯方律師丘律邦進入法院時,被警員指其拒絕出示身份證及律師證明文件,警員表示不滿意丘的態度,及後將其拘捕。丘之後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等罪,案件今(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證人在昨日已完成所有作供,今天辯方代表律師進行答辯。他指出,如不能證實丘律邦的律師身份,警員要做的職務範圍就是不准許丘進入法院範圍,而丘得知不准進入後,亦沒有強闖「封鎖區」,故並沒有構成阻撓警員執行職務。裁判官鄭念慈宣布案件將於明年2月9日進行裁決。

辯方代表律師指出重點,他指控方證人、涉事警長2404黃偉傑(譯音)在晚上9時27分時見到丘律邦,丘當時手持一疊文件,經過黃偉傑進入封鎖區。黃上前叫停丘,但丘沒有理會,繼續向前行,黃最後截停丘。丘在被拒絕進入法院後,便當場致電999到報案中心。 

辯方律師指,丘當時選擇報警的行為反映,當時他真誠地相信警員並沒有權力封鎖法院唯一的出入口,因他是法庭人員,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是為了處理的一宗正在進行的案件,清晰帶出當時丘是根據法律及事實基礎,認為「我是律師,有人無理阻撓我入法院處理案件,會阻撓法律程序,所以要報警處理。」

「故意阻撓」不是雞毛蒜皮的影響

辯方律師提到影片顯示,涉事黃警長與被告丘律邦最短的交涉過程為29秒左右,如包含丘律邦致電報案中心的時間,二人最長的交涉時間就只有2分3秒。在整個短暫的過程中,丘律邦的確沒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利黃警員執行職務,但也未有構成「故意阻撓」。

辯方律師指出終審法院「譚立輝案」(HKSAR v TAM Lap Fai(譯音譚立輝)(2005) 8 HKCFAR 216),指出要做成「故意阻撓」並不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影響(trivial matter),否則真誠地希望向警方查詢的人士便會無辜地被這條控罪涵蓋在內,誤墮法網。

而昨日黃警長的作供,並未有反映當時他受到很大影響,而翻看影片時,均未能看見丘對黃警員的職務做成具大的麻煩。丘只是拒絕提供證明,而他當時的合理辯解是質疑警方封鎖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唯一出入口,是不合法的舉動。

辯方律師最後提出,其實涉事黃警長當時可採取不同方法證實丘律邦的身份,因丘有提供其律師證明編號及其全名,只要致電到任何一間警署,均有律師名冊可核實其律師身份。再者,根據供詞,丘律邦當時曾多次詢問黃警長,警方正在行使甚麼權力,惟黃警長沒有作出回應,亦沒有請示上司給予指示。而警方只在出入口拉起兩條橙帶作為封鎖區,橙帶與橙帶之間亦有未被圍封的範圍;門口亦沒有張貼標示、告示,更沒有廣播要求進出人士證明自己身份。丘律邦有合理原因質疑警方的權力,惟沒有任何一名警員解答他的質疑。

裁判官鄭念慈宣布案件將於明年2月9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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