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法官:有組織地拒交文件 時任常委梁錦威認罪被判囚三個月

支聯會今年9月拒絕向國安處提供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梁錦威及其餘三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五人早前表明不認罪。上周因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被判囚9個月的梁錦威改為認罪,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時回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指五名拒交資料的常委有組織地、故意地拒絕交文件,而事後警方亦在支聯會所屬地址搜獲國安處要求的文件,最後判處梁錦威監禁3個月。

梁錦威作為時任支聯會常委會,被控《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答辯時回應法官羅德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認罪」,羅隨即表示,他的回答不清晰,指「中間有隱喻,唔可以被逼咁認罪」。辯方要求再次予梁錦威答辯。

控方讀出案情,指在警方搜證期間,在支聯會所屬地址,即九龍油尖旺大角咀旺角道藝旺商業大廈(六四紀念館)及葵涌金龍工業中心搜出國安處要求支聯會提供的文件。法官羅德泉就此認為「即係部份嘅資料係存在,係支聯會主事人刻意唔交」,反映五名被告是有組織地、故意地不向警方提供文件,而警方當時正調查一單嚴重的事件。

因本案是控罪是新法例下的首宗案件,並沒有案例可參考,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最高刑罰為判囚六個月及罰款十萬元。法官羅德泉指,考慮到被告是刻意拒絕提交文件,「坐監係恰當」,最後決定量刑起點為四個半月,認罪扣減刑期後,判梁錦威監禁三個月。梁錦威在上月開始,為去年64非法集結案服刑九個月,法官羅德泉指,本案的其中一個月的刑期與去年六四案同期執行,即梁需加監兩個月。

同案其餘被告為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

黃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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