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悼念六四案 鄒幸彤煽惑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15個月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6月4日早上被捕,被警方起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鄒幸彤早前不認罪,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名成立,鄒幸彤被判囚15個月。鄒幸彤早前在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中不認罪,被判囚一年,她正在服刑當中。而本案12個月刑期當中的10個月會與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分期執行,換言之鄒幸彤須被加監10個月。

鄒幸彤於今年5月29日到6月4日曾在個人Facebook、Twitter及明報刊登共兩篇文章,文章內容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在個人Facebook發布「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文章內提到「經歷了2019年洗禮、31年的燭光集會,早該知道6月4日該做甚麼。」鄒又於去年6月4日透過《明報》發表「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她指旨在提醒市民透過個人行動繼續悼念六四。

裁判官陳慧敏指出,在警方發出對去年六四晚會的禁止令後,鄒幸彤旋即在個人Facebook和Twitter兩篇帖文的標題,都是針對2021年六四集會禁止令的內容,其標題及內容有明題針對性,當中有鼓勵、說服、提意其他人行動及向其他人施壓。

鄒幸彤在陳情指出,六四本由公認的抗爭底線變成抗爭紅線,國殤之柱、民主女神像等一一消失,證實了「燭光有罪、文字有罪」。她又惋惜《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和《眾新聞》的倒閉,足以證明她在文章提到談論六四的空間會逐一消失一事亦已應驗。

鄒幸彤:以偏頗的角度去理解文章

鄒幸彤在陳情時讀出1989年六四死難者家屬的見證,旁聽席人士鼓掌。其後,鄒幸彤的發言被裁判官陳慧敏叫停,指法庭不可表達政情訴求,又叫駐庭警員如看到旁聽人士拍掌,必須抄寫其身份證作跟進。十多名旁聽人士隨即站立,指自己有拍掌,要求警方抄寫其身份證,直斥法庭不公,又呼喊「敢做就敢應」。擾攘數分鐘後,十多名人士被庭警請離法庭。

鄒幸彤續陳情,提到文字獄不會終於此案,不過她不會停止書寫,「法庭只是其一個讀者,以偏頗的角度去理解文章,無損文字本身的存在意義。即使法庭會繼續會審判我的文字,我都不會停止講該講的說話。」

她又提到,法庭今天判處燭光有罪,但她仍會繼續呼籲點起抗爭的燭光,令六月四日成為約定行動日,「希望每一個人去守這個約定,用燭光去守這個長夜。」

裁判官陳慧敏指鄒幸彤撰文的用意是想盡快煽惑更多人到維園集會,漠視疫情嚴重的社會背景,影響公眾安全,不顧市民的安危。她更不認同鄒幸彤指被「預防性拘捕」,陳官指出,鄒於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文章後,完全完成其煽惑行為後才被拘捕,故並非預防性拘捕。陳慧敏裁定罪名成立,鄒幸彤被判囚15個月。

刑判期間,裁判官陳慧敏誤以為鄒幸彤在保釋期間刊犯本案,需由被告鄒幸彤指出錯誤,裁判官要求控方代表黃錦卿澄清事實。休庭15分鐘後,控方代表聯絡律政司後,指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以傳票方式處理,即鄒幸彤並不是保釋期間犯下案件。惟陳官指,鄒幸彤是在等候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審訊期間刊犯本案,所以保留調高刑期的決定。

鄒幸彤另有兩宗案件在身,分別是支聯會不交資料案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WKCC 2595/2021

裁判官陳慧敏直斥鄒幸彤在回應帖文的標題中提到「堅守陣地 」當中的「陣地」時,言詞閃縮、態度迴避,相信她所指向的明顯是維園這個陣地。

至於鄒幸彤在去年六月四日於《明報》提到「今晚八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裁判官陳慧敏指出,文章主旨呼之欲出,就是叫讀者堅持出席維園的爆光晚會。陳慧敏指鄒幸彤說「呼籲人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屬扭曲事實。她認為鄒幸彤的辯解是推卸責任的行為,令人難以置信。總括而言,裁判官陳慧敏認為,鄒幸彤在撰寫文章時,是經過計算和策劃,其目的是有煽惑的犯罪意圖。

鄒幸彤在陳情指出,六四本由公認的抗爭底線變成抗爭紅線,國殤之柱、民主女神像等一一消失,證實了「燭光有罪、文字有罪」。她又惋惜《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和《眾新聞》的倒閉,足以證明她在文章提到談論六四的空間會逐一消失一事亦已應驗。

鄒幸彤:以偏頗的角度去理解文章

鄒幸彤在陳情時讀出1989年六四死難者家屬的見證,旁聽席人士鼓掌。其後,鄒幸彤的發言被裁判官陳慧敏叫停,指法庭不可表達政情訴求,又叫駐庭警員如看到旁聽人士拍掌,必須抄寫其身份證作跟進。十多名旁聽人士隨即站立,指自己有拍掌,要求警方抄寫其身份證,直斥法庭不公,又呼喊「敢做就敢應」。擾攘數分鐘後,十多名人士被庭警請離法庭。

鄒幸彤續陳情,提到文字獄不會終於此案,不過她不會停止書寫,「法庭只是其一個讀者,以偏頗的角度去理解文章,無損文字本身的存在意義。即使法庭會繼續會審判我的文字,我都不會停止講該講的說話。」

她又提到,法庭今天判處燭光有罪,但她仍會繼續呼籲點起抗爭的燭光,令六月四日成為約定行動日,「希望每一個人去守這個約定,用燭光去守這個長夜。」

裁判官陳慧敏指鄒幸彤撰文的用意是想盡快煽惑更多人到維園集會,漠視疫情嚴重的社會背景,影響公眾安全,不顧市民的安危。她更不認同鄒幸彤指被「預防性拘捕」,陳官指出,鄒於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文章後,完全完成其煽惑行為後才被拘捕,故並非預防性拘捕。陳慧敏裁定罪名成立,鄒幸彤被判囚15個月。

刑判期間,裁判官陳慧敏誤以為鄒幸彤在保釋期間刊犯本案,需由被告鄒幸彤指出錯誤,裁判官要求控方代表黃錦卿澄清事實。休庭15分鐘後,控方代表聯絡律政司後,指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以傳票方式處理,即鄒幸彤並不是保釋期間犯下案件。惟陳官指,鄒幸彤是在等候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審訊期間刊犯本案,所以保留調高刑期的決定。

鄒幸彤另有兩宗案件在身,分別是支聯會不交資料案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WKCC 25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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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文

《 誌 HK FEATURE 》 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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