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上環暴動案 21 人罪成判囚 30 至 42 月  官:暴動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衝突,24 人被控暴動,20 名被告罪名成立,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37 至 42 個月,認罪被告則判囚 30 個月。法官陳仲衡指,示威者有備而來,沒有珍惜警方給他們和平散去的機會。他又回應被告陳情,表示暴動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只會滋生、引發更多暴力問題。大部分被告聞判後一臉平靜,家屬席則傳來抽泣聲,眾被告離庭前,有親友大叫「生日快樂呀過兒!」、「好鍾意『蘿蔔』呀!」

法官陳仲衡指,從示威者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備而來,戴頭盔、口罩避免認出身份,但認為計劃不是周詳及精密。法官指示威者人數極多,超過警員人數,雖然情況不算嚴重、沒有縱火,但示威者持有棍狀物體、自製盾牌及用鐳射筆攻擊警方,亦有人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和路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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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20人被判暴動罪罪成。《誌》資料圖片

法官強調,警方已多次警告示威者,但示威者沒有理會,「沒有珍惜警方給他們和平散去的機會」。他認為示威者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令撕裂的香港社會更加撕裂,「設施尚可用金錢和時間修補,但修補撕裂的社會絕不容易。」

被告:城市有暴動的時候,應羞愧的是政府

早前認罪的被告簡健煌陳情時稱,7月28日的示威,承載住對7.21元朗事件的憤怒,又稱「直言是暴動而不諱,因為當一個城市有暴動的時候,應該感到羞愧的不是人民,而是政府。」他表示:「重不重犯並不在我,或往後有沒有暴動,亦不是市民能夠決定的事情,而是在於政權。」

法官認為,被告不應該在陳情書美化暴動行為、感染他人,又指暴動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只會滋生、引發更多暴力問題,社會問題不能因出於或滿足一己初心而任意妄為、不擇手段,不能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使用暴力,表示「一之謂甚,其可再乎?」,不論元朗或德輔道西,都不應發生任何暴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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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警方施放大量催淚彈,並警告示威者離開。《誌》資料圖片

法官接納當中7人參與程度較低,包括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五及第廿三被告,遂以監禁4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初犯,扣減至 37 個月。當中第十五被告另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1個月20天,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其總刑期為38個月。

餘下14人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初犯,扣減至42個月。法官考慮第十四被告案發時年僅18歲,扣減至40個月;第十七被告早前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即監禁30個月。至於第四被告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判囚14日,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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