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大學校園拘捕多人,包括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四人事後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他們否認所有控罪,這是首宗涉及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審訊。
昨日控辯雙方今結案陳詞,案件將會在7月7日裁決。
庭上控辯雙方大律師均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控方大律師讀出陳詞要點。法官李慶年指出,他已經閱讀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庭上只會向各大律師澄清和釐清要點。
本案不牽涉有關上訴庭的法律爭議
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張錦榮指,在暴動罪方面,目前有多宗有關暴動和非法集結的案件正在上訴,包括將會在本月22日於終審法院處理的「梁頌恆案」,以及在昨日上訴庭批出上訴申請證書的「湯偉雄案」,控方稱不論終審法院對於以上的案件何時有裁決,但由於本案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現場為暴動現場」,而是「四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還是「純粹在場」。
因此,控方張大律師認為此案件並不牽涉有關上訴庭的法律爭議。
另外,在《禁蒙面法》的控罪上,控方張大律師指在《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只要相關被告人「身處」在非法集結的現場,不論有否參加,而他們有使用蒙面物品阻止執法人員識辨其身份,在無合理辯解和免責辯護下,經屬罪行。
同時他亦指出,控方認為出庭自辯的第三被告張俊浩和第四被告鄧希雯是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李官:考慮「八大要素」作出裁決
法官李慶年強調在這幾十年的暴動案例的主張是指,被告「身處在暴動現場」即屬暴動是不足夠的,亦要掌握被告人的言行,其後他亦提出「六七暴動」、「梁天琦案」等等。
李官續指控方在這方面亦須提出證據,「證據未必是指被告親身扔磚和汽油彈,可能是幫手用腳踢垃圾桶,大叫「死黑警」,從而刺激到其他人,間接鼓勵他人,亦可構成參與」。
而李官又指會考慮被告是否無辜身處暴動現場、時間、人數、核心範圍、現場佈局、衣著、裝束和言行作出裁決。他在庭上亦列出其各被告代表大律師的陳詞要點。
辯方結案陳詞要點
第一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許卓倫在結案陳詞中有三大要點:1.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陳起行身處暴動現場的時間是長達多久2.控方呈堂影片中的陳起行,當時是「打橫跑」3.沒有證據證明陳起行有相關的言行或使用攻擊性武器的證據
許大律師亦強調,第一被告陳起行為中大生,身處在中文大學「不是天方夜譚的事」,而當時的現場環境是充滿催淚氣體,可能是有戴防毒面罩的需要,而在《禁止蒙面規例》第4條(3)(c)亦指因健康理由使用蒙面物品即屬合理辯解。
而李官則指,當某一個人在大廈中,樓下有很多催淚氣體,他走了出去花園戴防毒面罩是「合理辯解」,但重申需要考慮八大要素,包括是否無辜身處暴動現場、時間、人數、核心範圍、衣著等等,從而判斷是否存在關聯。
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李頴兒在結案陳詞中有三大要點:1.第二被告李俊皓沒有作出控方所指,在言行或行為上有參與暴動,沒有與集結的人有共同目的2.單憑李俊皓的裝束,或指他當時有逃跑,亦不符合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即證據不足3.針對控方第六證人警員林浩翔,李大律師認為他「既不可信,亦不可靠」,指林的證供在宣誓下說了一個版本,辯方播放完錄像後,又說出另外一個版本,並更正本來的說法,指其證供與事實影片存在重大分歧。
李大律師解釋,在呈堂影片中的李俊皓,沒有失平衡向後跌、沒有掙扎,影片中顯示在林接觸李俊皓前,已有三名警員在畫面中出現,並非林所指只有他一個人在追截。其後,李大律師亦在衣著上作出補充,她指不能夠單憑李俊皓黑色的裝束檢判斷他有參與暴動,因為李指當時現場出現的調解員亦為黑衣。
李官:「但那些調解員沒有戴口罩。」
李大律師:「被告李俊皓亦沒有戴。」
李官:「這個只能是考慮因素,不是決定性因素。」
李大律師續指當時李俊皓頭部受傷,無論受傷前或後,現場環境都是煙霧瀰漫,因此李俊皓才會在現場停留一段時間,未能即時離開。李官則表示「這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
第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邱治瑋在結案陳詞中有四大要點:1.質疑黑色鴨舌帽、眼罩、背包、白金色手套是否屬於第三被告張俊浩,辯方爭議警方的檢取過程2.控方呈堂影片中的「男子甲」不是張俊浩,但辯方不爭議「男子甲」有參與暴動3.案中兩支激光裝置的證物鏈連貫性有疑點,辯方爭議是否張俊浩「管有」,但不爭議其激光裝置是否攻擊性武器4.針對控方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既不可信,亦不可靠」,包括第八證人警員陳振盛、第九證人女警李濃在、第十二證人警員劉子聰和第十五證人警員黃振軒
邱大律師亦強調,有證人警員的警員記事冊中與庭上的作供出現嚴重分歧,因此其證供極不可靠。他又指控方證人警員毛啟聰指自己當時在中大現場,辯方對此表示存疑的,因為當時毛警員的衣著是沒有任何警員編號和行動代號。
李官:「他認得有很多裝備是自己購入的都不可靠?」
邱大律師:「看過片段知道是自己購入是不出奇的,更何況在庭上作供時,他亦沒有展示出事發當日的裝備。」
第四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在結案陳詞中有三大要點:1.沒有證據證明第四被告鄧希雯是作為主犯親身參與暴動2.不能透過鄧希雯的裝束,或佩戴的物品證明她是參與暴動3.辯方力證鄧希雯自辯時的說法是「感受現場氣氛」、當中並沒有間接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將會押後到7月7日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