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進入第七天審訊。負責處理案中證物的警員,沒有於書面證供提及證物標籤有同事協助處理,在辯方盤問下發現證物標籤有不少地方出錯,包括沒有簽名、有辨認不到的筆跡、簽錯名等問題。另外,化驗鐳射筆後,筆身亦被貼上了一張白色貼紙,但沒有證人知悉是由誰人貼上⋯⋯。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由法官李慶年審理。
袋中私人衣物 落口供女警說「無印象」
控方傳召當時為警察總部刑事應變小組的女警周曉慧作供,周案發當日在沙田戒備,負責協助拘捕人員進行警戒工作。當時,她從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2920陳振盛手中接管第三被告鄧希雯及其證物。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鄧子楷盤問她時,她表示在同僚拘捕鄧希雯後,她有協助處理鄧希雯的背囊,以及落警戒口供。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誡供詞的記錄,女警問:「為甚麼你會在被捕的地點出現?」當時鄧希雯回應:「因為今日要交功課。」
在落口供的過程中,女警得知被告鄧希雯是中文大學的學生。當時,被告的背囊中有iPad、內衣褲、毛巾、灰色PUMA牌的衛衣等私人物品,但女警「無印象」,只表示有印象有私人物品,但沒有作出記錄。
鄧大律師:「當時被告在警署覺得很冷,想穿衛衣,你記得嗎?」
女警:「無印象。」
辯方向女警展示案證物P193第一冊第13號相片,女警確定相中穿著灰色上衣為第四被告。
女警:「我看到相片後,喚起了記憶。」
辯方續問關於羈留搜查的情況,一般而言,警方會收取任何羈留人士有可能傷害自己的物品,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鄧大律師:「在你的印象中,被告的物品是要用多大的枱去擺放?」
女警:「被告的物品不多,所以現時在我前面的這張枱已經足夠擺放。」
鄧大律師:「當中有沒有鎖匙?」
女警:「不肯定有沒有。」
鄧大律師:「你同意鎖匙會對被告有危險嗎?」
女警:「同意。」
鄧大律師:「你同意當時羈留搜查做得很草率嗎?因為你很多東西都不記得。」
女警:「不同意。」
在會面記錄中,辯方指出第四被告更有向女警提出希望在背囊中取回iPad做功課,惟女警回應:「唞下啦,唔好咁辛苦。」
但庭上,女警指對以上被告要求取回iPad的對話「無印象」。
其後,李官在女警離庭後,有向鄧大律師作出疑問,為何在庭上需要花時間去討論被告的iPad,查看羈留搜查清單便可得知,但鄧大律師表示警方回應當時的羈留搜查清單已被銷毀。
李官:「這個iPad 與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有無關係?」
鄧大律師:「協助法庭去做一個推斷。」

警不拘捕從後襲擊的人 反拘捕距離更遠的人
辯方亦盤問警員陳振盛。陳警員在盤問下供稱在追捕期間,從後被打了一下,其後「窒一窒步,繼續追」,向前追截逃跑中的人,惟在證人口供沒有提及。
鄧大律師:「為何不追捕打你的人?」
陳警員:「我是頭排的人,追一定是追前面的人,後面是有同事跟緊上嚟。」
其後鄧大律師讀出記事冊內容:「有部分人士手持武器,如伸縮警棍,類似標槍等,有人曾襲擊我,我曾揮動纖維棍,擊退上述人士。」陳警員在盤問時澄清,「上述人士」寫的是周圍的人,持標槍人不是很近,身在前方人群中。因此「擊退」的只有一名手持伸縮警棍的人,「我擊退佢,因為我唔想佢埋到我身。」其後約於五至十米距離見到第四被告,所以捉住她。惟陳確認手持伸縮警棍的人士與他距離不少於五米。
陳警員續解釋,驅散後該名人士愈跑愈遠,重申因為「距離較近」,所以捉住第四被告。
證物隔三日才送往證物室 警接收後放枱底
控方傳召處理案中證物,原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的警員李梓濱作供,他現駐守東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李梓濱指出,當日晚上約7時,他在馬鞍山警署從警員12419劉子聰手中接收五名被捕人士,合共91件證物。他以五個證物袋分別放置五人的證物,並將每個證物袋綁上結,再放在同一個大袋之中。其後將證物放在自己辦公室的座位枱底。
他同意證物直到交往證物室,沒有受干擾。惟他在接受代表第三被告的邱治瑋大律師盤問時,只記得證物收回來時,有部分證物有放入證物袋,包括電話及八達通,但已忘記是入普通袋還是防干擾證物袋,亦忘記當時鐳射筆有否放入證物袋。另外,李警員在2019年11月15日,即事隔整整三日,才將證物交往證物室。
邱大律師:「為何不即時將證物交往證物室?」
李警員:「因為情況不容許,當時接收完,仍要調查案件。」
他續指,沒有即時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因這宗案件仍有其他事情需要處理,加上當時接了此案後,全隊成員已值勤超過24小時,翌日所有同事需要放假。但他聲稱接收所有證物後,便在辦公室門外貼出紙張,不讓其他人進入,連清潔工人都不可進入。
李警員:「除了我的同事,沒有其他人可以接觸到(證物)。」
證物標籤出錯 非全由警員自行處理
其後李警員在盤問時承認,在證物交往證物房前,有找同事幫忙填寫證物標籤。(註:證物標籤為一黃色標籤,需要填上「案件主管」,即調查此案的部門,檢獲地點、日期、描述,警員需簽名作實。)
邱大律師:「在口供中,沒有提及可能有同事因工作需要接觸。」
李警員:「無必要記錄,故沒有記錄。」
邱大律師亦有就著證物的檢獲地點,作出提問,為何有時是寫「MOS Police Station」,有時是「Report room」,李警員回應指「每個同事對於每個地方的演繹都有不同」。
即便有他人協助,李警員仍同意標籤填得「謹慎」及「認真」。其後辯方要求李警員辨認眼罩、防毒面具及鐳射筆等證物標籤,李警員才確認有多處出錯。
問題 | 牽涉證物 | 警員李梓濱解釋 |
標籤有兩種字跡 | P54 白金手套 P56 眼罩 | 標籤內容由同事填寫,由李警員簽名。 因處理大量不同證物,有同事會幫忙寫一些「已知」的事。 |
標籤沒有簽名 | P54 白金手套 P8 女子甲 鐳射筆 | 「有機會睇漏眼,有90幾件證物。」 |
簽名不同 | P72鐳射筆 標籤上的簽名為: 「Li Tsz Pan」 P70 剪刀 標籤上的簽名為: 「Li Tsz Bun」 | P72證物標籤非由李警員撰寫 「我主要檢查Description(描述)位置,UI(警員編號)啱就簽。」 |
標籤「案件主管」不同 | P56 眼罩 寫上「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的縮寫 P57 豬嘴 寫上「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的縮寫 | 案件原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負責,其後交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接手調查,有機會有同事混淆。 |
標籤地點不同 | P56 眼罩 地點:Report room BW (即報案室檢取) P57 豬嘴 地點:MOS Police Station | 「每個同事對於每個地方的演繹都有不同」。 |
由辨認不到的警員填寫標籤 | P64 背包 辯方指證物袋原本開了,但是李警員同意見不到證物袋中有多一張黃色標籤(註:如果有人拿過證物出來,應要保留舊標籤,再寫新標籤。) | 聲稱看不到標籤上的警員編號,但同意「不認識」。 不清楚會否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的同事填寫。 聲稱有處理背包,不記得有否填寫標籤及有否簽署作實。 |
由辨認不到的警員在標籤上「加料」 | P57 豬嘴 原先描述一欄為「one number of respirator in grey colour 」 其後有人以箭咀加上「blue and 」 | 不肯定是誰加上去 |
邱大律師:「你填呢個標籤時,無寫清楚?」
李警員:「 唔係,呢個唔係一個重點 ,呢個係一個差別。」
邱大律師:「係可接受?」
李警員:「係,可以接受。」
李警員亦忘記兩枝鐳射筆的證物標籤由誰人負責填寫,而兩支鐳射筆的描述亦是一樣的。不過,李警員指出,兩支鐳射筆的電池容量不同,女子甲的鐳射筆是1000MAH,而被指為第三被告的鐳射筆則是2000MAH,因此可以辨認出兩支鐳射筆。
不知從何而來的貼紙
控方亦傳召了總證物員,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警員黃家恒作供。他當時在證物室,從李警員手中接過案中全部證物,其後一直由他處理證物。他供稱,2020年4月3日上午拿鐳射筆到警總進行測試。化驗完畢後取回兩支雷射筆,發現筆身貼上了貼紙,他說也許是化驗雷射筆的同事貼上,但事前雷射筆是否已貼上貼紙,他表示沒印象。
邱大律師:「知不知道檢驗鐳射筆的部門,他們要求上面要貼有一張白色貼紙?」
黃警員:「不知道。」
邱大律師:「可肯定貼紙不是你貼?」
黃警員:「不是 。」
現屬刑偵技術服務部,負責檢驗鐳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則確認,2019年12月有收到指示,要將標籤(白色貼紙)印出來貼上去,收到鐳射筆時,沒發現標記,但他供稱貼紙並非由他貼上。
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