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進入第9天審訊。控方今早傳召在現場負責檢取第三被告證物的警員毛啟聰,警員憑他在旺角自行購入的戰術頭盔在片段認出自己的所在位置。控方完成舉證,法官李慶年裁定四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今傳召第一被告的品格證人,法官質疑品格證人與案情的關係: 「又講那些年呀?你們覺得有意義的話,我會給予你們充足的時間」。


「沒有印象將證物轉交哪個同事」
事發當日約下午三時十八分,在東九龍總去第二梯隊秀茂坪分區小隊當值警員毛啟聰到達二號橋。在約下午三時三十分,毛供稱在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時候,自己向環迴東路的網球場方向跑,期間見到已有部分人被同僚制服,於是繼續向前跑。
他在網球場外與同僚設立防線,沒有繼續向前追,但他見防線人手足夠,於是回頭走向被捕人士區域,當時見第三被告被制服,於是上前協助。他指出由於當時身上沒有大型的裝備,包括盾和槍,裝束「較為輕便」,於是幫忙拿著第三被告的證物 。 他指出當時檢取防毒面罩、黑色背包、黑色鴨嘴帽,但又指「印象有其他物品,但事隔太久忘記有什麼物品」。毛稱,自己在二號橋把證物交給同事,記事冊上沒有記錄交予給誰,但則確認拿物品到二號橋交給同事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辯方其後盤問毛,指為何肯定證物在檢取證物走到二號橋期間沒有受到干擾,毛供稱因為知道證物是很「重要」,所以當時用雙手拿著證物。
辯方問:「在制服被告到走去二號橋的過程中有否停留?」「二號橋將物品交給誰?」、「在二號橋如何交證物給同事?」,毛均回答「不記得」及「沒有印象」,其後補充雖然無法記得將證物交予誰,但深信是與他一起戴帶被告到二號橋的三位警員其中一位。
毛後承認當時在記事冊中的時間是依靠傳令員的的記錄,並非根據個人記憶或記錄寫下的,記事冊中也亦沒有提及有關檢取證物的內容。亦不肯定檢取的證物是否從被告身上掉下,只記得第一眼見到被告的事後,防毒面罩在被告的背部位置。

戴自行購入的頭盔 有警員編號的防暴裝「洗咗」
庭上播放RTHK、立場新聞以及TVB等新聞片段, 毛指出,自己在事發時腰間繫著一個本來用作裝著防毒面具的灰色袋子,以及戴著一個自己在「旺角」購買的戰術頭盔。他行,其頭盔對比一般警員使用頭盔「特別輕」和「與別不同」,案發時頭盔上也有一個護目鏡。邱大律師其後續問有關頭盔的特徵,毛稱自己有為頭盔黏上「魔術貼」。
毛警員所用護目鏡是之前部門會用的,所穿的鞋子也是自己購買的日本牌子「HOKAONEONE」,惟黑色背心後的綠色燈是大隊派發的識別燈。
辯方續問當時毛警員的衣著是否沒有任何警員編號和行動代號,毛解釋由於當時「長期達旦」地工作,有行動代號的防暴裝「洗咗」,所以當時防暴裝上沒有警員編號,據毛警員記憶案發時警隊是未有行動代號卡,因此沒有任何辨認的編號。
錄口供前一日 曾閱案件相關法庭報道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邱治瑋盤問毛警員有關錄取口供的詳情。毛警員稱前日(4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需要協助錄取口供,晚上約錄取口供。
辯方律師邱治瑋問:「收到指示錄取口供,有沒有了解過本案案情? 」
毛警員回答:「大概有,閒談間都會談論案件的新聞,看了立場新聞的報道之後,就找相關資料去看,之後發現是和自己有關。」
辯方律師邱治瑋問:「相信本人或之後就有女警找你?」
毛警員回答:「梯隊有個沙展認得我,因為整隊都是只有我用這個灰色袋,所以較為突出。」
毛稱錄口供的過程,先講述了自己印象中記得的事後,後來在看事發的影片和新聞片段,回憶當時發生的事情以及指出自己的位置。
品格證人稱被告守規矩、有承擔
辯方開展案情,傳召第一被告陳起行的品格證人李彥達先生。
李彥達與第一被告陳起行於2019年9月在中大聯合書院划艇隊認識,李為該隊的隊長,在陳起行加入划艇隊兩星期後,李發現他的體能和表現比一般新人好,於是邀請他幫忙指導其他新人的練習。
李指在艇會取艇時總會按照既定的標準程序,陳起行有別其他隊員,不會貪圖方便,「一窩蜂」衝過去。他指陳起行是一位非常自律的人,在每星期3-4次頻密的划艇練習中,陳起行只有一次的遲到記錄,而且比一般人守規矩。
其後,在控方盤問中,李承認划艇隊在同年的11月中暫停練習,收到體育部通知比賽取消後,划艇隊亦解散。在早兩星期於畢業禮上與陳起行見面。
官質疑品格證人的意義
李官在控辯雙方對品格證人完成主問及盤問後反問「到底品格證人的意義在哪?難道碩士、博士不會影人裙底嗎?」。李官指,品格證人大多會提及被告很多生活小節,例如有禮、「踢波不會被罰紅牌」、「扶阿婆過馬路」、「攞First Hon(大學一級榮譽畢業)」等,質疑傳召多個證人去講「被告做過的好事」,「到底與案中的罪行有多大關係呢?」。
坐在被告欄內的陳起行緊皺眉頭。
李官:「下一位品格證人是誰?剛剛講完划艇,現在講踢波?」
辯方許大狀:「下一位會是與陳起行由小學認識到現在的⋯⋯」
李官:「即是又講那些年呀?⋯⋯你們覺得有意義的話,我會給予你們充足的時間⋯你們可以很奢侈地用法庭很多時間⋯⋯。」
在9天的中大暴動案中,李官多次強調自己有機會要工作到下年也沒有假期,業界在審訊中有很多地方是可以節省時間。
過往法庭亦有就有關社運的案件傳召品格證人,例如社工陳虹秀的案件與及港大生堵路襲警的案件等。品格證人的證供若是有利於被告,一般會被法庭視為決定被告的刑責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法庭亦會考慮公平性等問題。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周一早上續審。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