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前兩周落口供指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警員承認口供不可靠

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四大專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日進入第六天審訊。 代表第三被告張俊浩的大律師邱治瑋繼續盤問警員12419 劉子聰,劉兩周前落的口供指搜出被告藏帶鐳射筆和剪刀,其後劉承認證供不可靠。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由法官李慶年審理。

分題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米色的手套,黑色的手袖和一把黑色縮骨傘。

陳警員在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鄧子楷盤問下,承認場面很很凌亂,亦有很多人,很多煙霧,或會影響觀察。辯方續問有關第四被告中證物中其中一把長傘,警員供稱拘捕制伏被告前看見被告手持雨傘,而雨傘呈破爛狀態,辯方其後問及雨傘損毀狀態,警員回答:「我記得有損毀,但是不知道損毀的狀況是怎樣。」

辯方明日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陳振盛。

「第一次接觸證物」地點和口供不符

辯方在庭上讀出警員劉子聰,於審訊兩周前錄取的口供。該口供指,「劉在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警員9343將案中第三被告以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罪名作出拘捕,連同所有證物,包括黑色背囊,交劉看管及處理。」劉在辯方的盤問下指出,有關第三被告的證物全由他保管,在期間沒有受到其他人和事情干擾。

辯方邱大狀:「網球場外是制服被告的位置?」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去到二號橋你才真真正正接收所有證物?」

劉警員答:「是。」

辯方邱大狀:「為何你口供會寫在網球場外接管證物,而不是寫二號橋才接管?你能肯定在網球場外證物都沒有受到干擾?」

劉警員答:「因為那時候已經在防線之內,只有警察同事在場。」

辯方邱大狀:「為何警察同事不會干擾證物?」

劉警員答:「相信他們不會。」

辯方邱大狀:「相信是一回事,沒有證據,你沒有看見?」

劉警員答:「沒有。」

辯方邱大狀:「事實是否這樣,你都只是相信?」

劉警員答:「是的,我相信」

劉警員在盤問下又承認,口供中稱「檢取AP身上證物」,並非指是自己親身從被告身上檢取,身上都是「聽警員9343說」的證物。 他亦不能肯定警員在哪裏拿證物。

11月12日下午3時24分,警方介定中大現場為暴動。(陳子煜攝)

審訊前兩週口供提「初步搜查事件」 沒自稱口供不可靠

辯方稱,警員兩周前錄取口供初次提及,在警署連同被告以及證物在訓示室等候值日官的時候,為被告進行「初步搜查」。劉警員解釋,在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為被告解開手扣,直至值日官在下午五時十八分到來期間,為被告在訓示室帶開黑色背包,進行「初步搜查」,但當時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問,「為何隔了兩年之後才記得這個細節?」,劉警員稱因為收到指示要「一份口供」,所以要拿被告的警戒口供,是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辯方續問為何「初步搜查」並沒有搜出鐳射筆和剪刀,警員解釋因當時沒有桌子,同時需要看管被告,因此就只在背包拿出與案有關的東西出來,那個時候並沒有找到鐳射筆,又指出「如果有我就拿了出來」。

辯方邱大狀問:「如果在最初有的時候有鐳射筆和剪刀,沒有可能搜不到?」

劉警員回答:「因為始終搜不到。」

辯方邱大狀再問:「會否一開始沒有鐳射筆和剪刀?」

劉警員回答:「但是沒有人觸碰過,應該是我搜不到。」

辯方又稱,警員在兩週前的口供又提到在下午六時十五分,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搜到剪刀和鐳射筆,但有關搜查過程在早前的記事冊和口供並沒有提及。 

辯方指出,在盤問過程問了很多記錄上出錯的事件,包括「洗眼」事件、「是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取物品」事件,客觀上的書面證供和庭上記憶有落差,並詢問警員有關兩周前搜取鐳射筆給予的證供是不可靠?

劉警員回答:「你可以這樣說。 」

在控辯完成問題後,法官指示再次播放無線的直播新聞片段,並向劉警員指出:「背囊的頂部好似有個扣左右搖擺,有沒有知道背包是否開了?講唔講到?」,劉警員回答「講唔到」。

拘捕時與被告雙雙倒地 檢取破爛雨傘為證物

控方下午傳召拘捕第四被告的觀塘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警員陳振盛。警員供稱下午三時十分,他是小型捕捉隊一員,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和環迴東路附近一架警車上候命。 由於見到有同僚衝上防線前佈防,所以小隊成員下了警車。他形同在下午三十二十四分左右,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的封鎖線相距十五到二十米。

陳警員稱,當時警方沿著環迴東路示威者方向作出快速推進,大部分的示威者都轉身逃走

,而他在追到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署支路,在左前方五至十米左右見到第四被告。他形容,當時第四被告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和黑色的鴨嘴帽,並揹著黑色背包,左手亦拿著一把藍色破掉的長傘。 

他稱,當時見到被告就立刻追前,他用手捉住被告,但第四被告想甩開,其後兩人都跌倒地上,之後講將被告制伏在地,當時有其他同事上前協助,但在完全控制被告後,其他同僚就離開了。 他供稱,當時在第四被告的黑色背包的小型拉鍊袋,搜到一對橙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