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大學校園拘捕多人,四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事後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他們否認所有控罪,這是首宗涉及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審訊。第二被告辯方律師呈上獨立記者所攝的片段,與兩名負責拘捕的警員口供中內容包括追捕、鎖定被告、被告掙扎等細節均有出入。
負責拘捕警:在推進時早已鎖定被告位置
控方傳召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林浩翔出庭作供。 林現駐守在灣仔公眾事務管理組,事發時在機動部隊Z 第二隊,清晨約六時就到達馬料水科學園一帶候命。
15:08,林的小隊從通訊機中得知,在二號橋上面設立防線的東九龍總去區第二梯隊的人員受到中文大學內的示威者衝擊,要求增援,於是隊伍就奉命到二號橋。林形容,防線前方約二十米左右,有過百名的示威者戴著頭盔、口罩、防毒面具,身穿黑衣黑褲,利用雨傘、木板、膠水馬、大型垃圾桶當作為遮擋和掩護,不停向警方的防線投汽油彈、磚塊和石塊等雜物。
15:28,林稱警方的防線向示威者推進並作出拘捕,他見到這個情況馬上跑前支援,而示威人群立即向著環迴東路後方四散。 林供稱,當時他在示威人群當中看到一名男子,大約1.7米高,身穿黑色T恤,黑色運動褲,和灰色鞋子,亦即為案中的第二被告李俊皓,當時光線充足,兩人相距5米,林鎖定李為目標,並手持警棍戒備,嘗試攔截和拘捕這名男子。
林在庭上指,當時光線充足,沒有任何障礙物。但在有線新聞片段中顯示,現場是煙霧離漫,示威者的防線前有大型垃圾桶、大型膠水馬,防線後方的地上亦有不同的雜物,包括膠水樽、垃圾、雨傘等。

辯方呈獨立記者片段 未見被告有肢體掙扎
林供稱,他在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向案中第二被告作出拘捕,並宣布是暴動罪,男子不停掙扎,身體是左右搖擺,於是使用膠手扣將被告的手扣在身後,叫他不要再掙扎,亦見到頭頂後腦的位置是有流血的,其後毒品調查科的探員8111到場協助,陪同被告上警車。
林形容,在追截過程中看見被告失去平衡,有向後跌一刻的動作。李官多次在庭上要求辯方律師形容警員在作供時候作出模仿失平衡的動作,並直接形容警員動作模仿是 「身體向後傾斜30度」。
辯方又呈上獨立記者拍攝的片段,片段開首拍攝到第三被告李俊皓被捕時的畫面,片段已經呈堂。
影片顯示,在林警員觸及第三被告前,三名警員「警員甲」、「警員乙」和「警員丙」在畫面出現,並在被告附近,「警員甲」當時已經跪在被告頸項上。 林稱,當時影片自己並身在現場,但承認沒有出現在庭上影片中的定格畫面中。
辯方盤問警員:「人群中見到被告人,再追截,是捏造的?」、「是錯誤觀察?」、「見到的時候已經被三名警員圍住了?」,警員均回答:「不同意」。
直至影片播放到11秒之後,一名揹著旗袋和一個黑色揚聲器的警員出現在畫面中,並左邊帶有護具的膝蓋壓向第二被告人手腕的位置。林確認自己是揹著旗袋的警員。當時被告已經被按到在地,沒有明顯的肢體掙扎。
辯方問:「片段中,哪一秒被告有掙扎?」
警員回答:「被告肢體沒有做出任何掙扎行為,但記憶中當時我記得他是微微反抗,感覺有出力。」
辯方續問:「實際上沒有任何動作反抗?」
警員答:「片段上是。」
辯方指:「你當時身在現場,你所指的掙扎就是感覺上有掙扎?」
警員回答:「是。」
辯方律師續問:「你對第二被告上索帶,帶他離開現場,對他運用不恰當的暴力,雙手綑綁用索膠帶,和警員甲雙手反向強行拖行了9秒?」
警員亦表明「不同意」。
警員亦否認自己在過程中有使用過分武力。控方其後補問警員:「為何不會使用過分使用武力?」警回答:「 因為我們不會過分使用武力,因為控制了他就沒有必要過分使用武力」。其後李官詢問,「過分使用武力是否審訊議題?」辯方稱,這只是屬於辯方陳詞的一部分,並非審訊中的議題。
中大暴動案第四天庭上警員作供與影片爭議
警員 | 案件角色 | 庭上口供/文件 | 辯方盤問/錄像顯示畫面 |
林浩翔 | 拘捕第二被告李俊皓 | 庭上供稱在警方推進時候人群中鎖定被告。 |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顯示,現場煙霧瀰漫。 |
庭上供稱當時是一個人追截被告。 | 獨立記者拍攝片段顯示,早在林到場之前,已經有警員將被告按到在地。 | ||
庭上供稱看見被告失去平衡,向後跌,從而上前追截,並制服被告。 | 獨立記者拍攝片段顯示,其他警員有接觸被告後,被告一度向前趴。 | ||
庭上供稱被告被制服過程有掙扎,及後補充是「感覺」上有微微掙扎。 | 獨立記者拍攝片段顯示,沒有任何肢體上的掙扎。 | ||
鄧志豪 | 拘捕第三被告張俊浩 | 控辯雙方收到四份由鄧作出的書面記錄。 | 鄧指出有還有第五份,就是在錄取第一份口供後,有修改記事冊內容。 |
鄧的記事冊提及將「AP(被告)及其個人財物交由12419接手」。口供亦有稱「我替AP帶上膠手扣,我隨即將AP連同其個人裝備,將他的個人物品帶去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行人路較安全位置。」 | 經辯方盤問下,鄧指出「財物」是指被告的「衣著」。鄧承認,沒有直接從現場檢取任何其他財物,包括背包。 | ||
鄧早前錄取口供指,制伏第三被告之後,替被告上上膠手扣,隨即將被告連同其個人裝備,將他的個人物品帶去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行人路較安全位置。 | 警方拍攝的片段和香港電台直播片段沒有拍攝到鄧走開「五、六步」為第三被告洗眼及宣布拘捕過程。 |
警員記事冊和口供時間地點均有出入
控方續傳召拘捕第三被告觀塘軍方巡邏小隊第三隊鄧志豪 。
代表第三被告辯方大律師邱治瑋盤問鄧志豪,指出他曾經作出四個書面記錄,包括案發當日下午五時警員記事冊、2019年11月25日、2020年6月1日及2021年10月13日錄取的三份口供。鄧志豪否認,並補充警員曾經在2019年12月5日更改記事冊,更改內容包括將拘捕時間由「15:35」改為「15:30」,亦將拘捕地點從「二號橋較安全的地方」改為「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對面 」。
邱大狀續問, 「警員何會事後發現在第一份警員記事冊的拘捕時間是不準確?」,鄧解釋因為事情剛發生,情況都比較混亂,所以有「不妥當的地方」。
鄧亦指,自己當時並沒有檢取任何被告的物品。 當時檢取物品的是當時穿著便裝的刑事偵緝警員12419負責。
辯方續問:「你在口供上有一個說法,當第三被告被你完全制服後,你替第三被告帶上膠手扣,隨即將第三被告連同其個人裝備、物品帶去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行人路較安全位置,同意嗎?」
警員:「同意。」
辯方:「其實當中的物品、裝備是甚麼?」
警員:「其實是背包。」
辯方:「那你為甚麼不直接寫背包?」
警員:「我想都包括在內。」
辯方續問:「另外,你在警員記事冊上,又有寫財物,當中的財物是指甚麼?」
警員:「第三被告身上的衣著。」
辯方:「身上衣著?即是他穿著的衣服是財物?」
警員:「是。」
辯方:「我可以理解為,即是當警方撿取了第三被告的財物後,他就沒穿衣服的意思?」
隨即,公眾席的旁觀人士哄堂大笑,李官亦打斷了辯方邱大狀的提問,並指這種「揶揄」方式的提問,他是不接受的。
影片沒有顯示警員曾為被告洗眼和宣布拘捕
邱大狀指出,鄧志豪早前口供提及制伏第三被告之後,替被告上膠手扣,隨即將被告連同其個人裝備,個人物品帶去「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7號網球場外行人路較安全位置」,警員稱將被告該位置後,因為見到被告流眼水和鼻水,因此協助洗眼,並宣布以暴動罪及蒙面罪等拘捕被被告。辯方後來亦有問「安全位置」距離制伏位置多遠,警回答「大概五、六步位置」。
庭上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和香港電台直播片段,畫面沒有顯示鄧供稱的洗眼及拘捕過程,但鄧不同意有關事情從來沒有發生。
審訊週一早上繼續,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會繼續盤問警員鄧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