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月開始,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多人在12日下午在中大校園內被拘捕,學生被控暴動罪。中大首宗暴動案今早(4月2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審。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另外,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而張俊浩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四人均不承認所有控罪。
開庭前,在法院外的長櫈上,有年輕人吃着早餐等待。其間有數明機動部隊警員拍攝法院外的情況,不過並沒有想像般多人。雖然一度需要排隊等電梯,50人的旁聽席坐滿,需要加開延伸庭廣播庭內情況,但有曾經旁聽這宗案件的市民指,以往提堂有100至200人旁聽。昨天有人中途離去,到了下午只餘下三份二座位被填滿。

三名被告均蓄短髮、戴幼框眼鏡,記者起初需要以靠口罩顏色分辨三人身份。唯一的女生鄧希雯留有長髮,一個長方形夾子在右邊耳際。接連說出「不認罪」,他們均沒有緊張的神色,不過李俊皓未坐到被告欄前,一度緊閉雙眼,雙手握緊。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張錦榮代表。張大狀在開案陳詞指,在前年11月11日,有人向吐露港公路及東鐵路軌投擲雜物,以汽油彈、磚頭、雜物攻擊在場警員,於是警方於早上11時25分,便在二橋、中大物管處附近佈防。警方防線右上方是一個小斜坡,前方約50米則有大量雨傘及雜物,後方有大量身穿黑衣的人,有人投擲雜物、叫囂,部分人埋伏在小斜坡。

控方:由非法集結到暴動的時序
控方認為中大衝突在前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才演變成暴動現場。
11:25
警方保持已設立的防線
11:39
警方向斜坡上的黑衣人展示橙旗,他們未有離開,但他們沒有實際行動或攻擊,所以警方未有使用武力
14:00
小斜坡上有集結人士,有愈來愈多,大部分身穿黑色上衣的人,人數增加至超過100人。有人走近警方,要求警方退至二橋後方。當時聚集人士在物管處外用大型垃圾車等築起一條陣線,在陣線後方叫囂。
14:10
展示黑旗,用揚聲器警告,但集會人士沒有理會。但結集人士沒攻擊,警方沒有使用武力。
14:50
在中大校方代表斡旋下,警方撤走部分在二橋的警員。只留下5位警員留守。
15:08
有聚集人士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警告使用催淚彈
15:24
警方開始拘捕
控方指,各被告被警方拘捕時明顯身處暴動現場。首先,他們身穿黑衣黑褲、戴上蒙面物品等。而他們在警方多次勸喻後仍身處現場,被捕時逃走或反抗,更可肯定被告人有親身參與,或透過其身穿的服飾及佩戴裝備物品支持暴動。
15:24
警員19545見到集結人士逃走,在物管處附近追上陳起行,將其拘捕
15:24
警員9343追截張俊浩,由於張俊浩受催淚煙影響,警員用清水為他洗眼,15:30將其拘捕
15:25
警員2920追截鄧希雯
15:28
警員18434追截李俊皓,聲稱他失平衡跌倒,兩分鐘後拘捕
15:30
拘捕李俊皓
爭拗點:警能否證實蒙面
代表各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均同意當時現場有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參與暴動,但表示是次審訊,在於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有足夠的環境證據,證明各被告有參與。
三名被控以違反蒙面規例的被告,被捕時均有戴上豬嘴,辯方大律師不爭議被告被捕時有否蒙面,而是針對在該非法集結發生時,控方能否證實被告有蒙面。另外由於現場有催淚煙,辯方律師均認為在有催淚煙的現場,帶上面罩是合理辯解。
而針對張俊浩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否管有雷射筆。另外送往化驗期間有沒有被干擾。

黃亭陶離港 法官:Trial in absence並不公平
法官留意到,「黃亭陶」這個名字不在被告之列,卻老是常出現。除了在控罪書當中,列明各被告於去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外,開按層次亦有不少篇幅着墨交代黃亭陶的被捕過程,法官李慶年關注,指出黃亭陶沒有被起訴,但警方詳細交代她被捕情況「法理上係講唔過去」,直指現時的情況是「Trial in absence」,表明若控方認為她有參與暴動,則應起訴她。
法官認為無需提及黃亭陶亦能處理本案的指控,但控方認為黃亭陶當時她被捕的裝束亦是事實,不是為了定她的罪,而是為了指出黃亭陶等同其他身份不祥但參與暴動的人。控方說根據資料顯示,黃在律政司正式起訴前已離開香港。
但法官指根據過往案例,針對離港人士的指控,一直都是等到對方回港才處理,直指開案陳詞中關於黃亭陶的部分,是間接針對她的指控。對她而言不公平,「喺公義嘅社會,我過唔到自己個關。」著控方處理。
「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成證物
控方將會傳召制服各被告的警員,及在現場下令施放催淚彈的高級督察作為控方證人,另特別傳召一名,比對了第三被告的公開媒體及衣着,觀看了50小時影片的警員10457作供,舉證他為參與暴動的人。但法官李慶年質疑,這名警員並非容貌識別專家,更表明自己作為法官,亦有很多觀看影片的經驗,質疑觀看影片的長短是否就足以讓該名警員作供。
第二被告李俊皓當時身穿黑T恤、黑色長褲及灰色鞋,證物列表亦是眾多被告中最少,包括一部Samsung電話、一個藍色布袋、一卷保鮮紙、一把剪刀,及一張印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白紙。其餘被告的證物則包括手套、豬嘴、濾芯等。
第二被告 案發時頭部3厘米裂傷
辯方則會傳召急症室醫生作供。第二被告李俊皓的代表大律師表示,在案發當日,李被捕後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頭部有3厘米裂傷,右手手踭、滕蓋都有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