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被控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四名被告二人暴動罪罪成,另二人脫罪。
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 ,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罪成立,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無證據顯示第一、二被告在現場逗留時間
法官李慶年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二被告陳起行、李俊皓何時到達、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以及在該處逗留了多長時間。李官引用上訴庭「赴湯杜火」案的判詞,指出控方需證明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之餘,也要證明他們在言行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暴動, 例如在道路上叫喊、嘲弄、跟隨集結人士有威脅性地移動等等。
李官同意控方檢控的決定,指根據第一被告的裝束和衣著,例如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和護目鏡等,指有合理定罪機會,但驗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認為其中一項關鍵欠缺證據,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身處暴動現場多久。如果有這方面的證據,法庭比較容易推論被告身處現場的時間地點,必定可「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情況。

官:第二被告被制服時 錄像與警員口供有「關鍵性矛盾」
李官指出在證詞中,案發時,機動部隊 Z 第二隊警員的林浩翔在庭上的證供,與錄像顯示過程出現「關鍵性矛盾」。 林警員指第二被告李俊皓是自己失平衡倒下,並多次在庭上重複示範,強調是他一人成功截停及控制被告,稍後才有同事協助。
但在辯方呈堂第二被告李俊皓被制服前的錄像片段顯示,他當時在地上爬行,隨即有三名警員成功截停並控制他,隔了一段時間,林警員才出現,但林警員在看完錄像片段後,仍然強調是李俊皓是自己失去平衡倒下,也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李俊皓的時候已經被三名警員包圍。 李官形容,林警員面對錄像顯示的過程,仍堅持自己的版本,而其作供態度仍「充滿信心和肯定」。因此,李官在判詞中肯定林警員在庭上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
其後李官亦補充指,其餘的控方證人面對辯方在細節上「鍥而不捨」的提問,和一些「考記憶、找錯處」的盤問方式,證人仍「努力作答,冷靜應對,實話實說」。儘管證詞當中有「不完美,甚或出錯或缺陷」,也是「無關宏旨」,因此法庭可根據他們的證詞為判案基礎。

官:第三被告謊話連篇 「尋求開脫的藉口」
李官指出,控方在庭上播放「男子甲」的片段,即控辯雙方沒有爭議在片段中拍攝到參與暴動的一名男子,與第三被告張俊浩,當日被捕時的衣著和裝束至少有六項特徵吻合,而張俊浩被制服時又在暴動核心範圍,因此指出片中的「男子甲」就是第三被告張俊浩。
而張俊浩在自辯時,指自己本來因為要參考姊姊的畢業禮而來到中大,後來知道畢業禮取消後,「因好奇而選擇留在中大遊覽」,並因「神秘女子」的帶領而達暴動核心範圍。李官形容,此是「匪夷所思、不值一信」的說法。李官指出畢業禮已經取消,姊姊已經叮囑張俊浩回家,但他依然堅持到中大遊覽,李官又指「中大校園很大,但張偏偏走到非法集結現場」。
李官形容第三被告張俊浩「謊話連篇」、製造神秘女子協助他的故事,為要解釋當時管有的裝備,目的就是「尋找開脫的藉口」,而姊姊的證供同樣如是,因此肯定張俊浩參與了暴動,並連同其他人士襲擊警方。

第四被告自行補充控方證據 但辯解不可信
李官的判詞中提及第四被告鄧希雯選擇作供,「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特別是她為何走到暴動核心範圍。鄧希雯辯稱在這十多分鐘的「感官世界」是拿取靈感,以便進行文學創作,李官認為這是「削足適履」的說法,目的是為「藉着留守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製造藉口」。
判詞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原審法官在該案就「暴動」罪給予陪審團指引,「蓄意地憑藉他身在現場鼓勵,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亦是干犯暴動罪。第四被告留在暴動核心範圍超過十三分鐘,構成了參與上述暴動,顯示他們所需要透過共同目的,因此了干犯了暴動罪。
李官亦強調會重點參考梁天琦案例中的大原則,包括:直接襲擊,還是蓄意留守。他指在這個大原則下,「定罪上是無分別,但量刑上是有分別」。
官:正面良好品格的威力不大
許大律師在求情時指,第一被告陳起行有多封求情信,而代表第四被告鄧希雯的鄧大律師亦提出多宗案例證明被告人良好品格是量刑考慮的因素。
而李官則指過去半年的案例中,正面良好品格在減刑上「無咩比重」,他又詢問許大律師,「俾你用20個字去形容啲求情信,你會點形容?」,其後李官又補充說:「係咪離不開好兒子、好同學、好朋友,如果有信教,就好教友?」
公眾席上,陳起行父母一直緊皺眉頭,許大律師回應:「或許我會加多少少,陳起行品學兼優, 熱心公益,對社會有回饋。」許強調,這不是「空口講白話」,而是有實際文件支持。
其後,許大律師提到《罪犯自新條例》*,希望法庭能夠考慮輕判。惟李官強調自己不會讓被《罪犯自身條例》牽着鼻子走,他指出「重中之中是個人背景、犯案情節」。

李官感謝控辯雙方的勤力 讚指揮官「好克制」
今天控辯雙方第一階段求情接近尾聲時,李官指必須稱讚控辯雙方的勤力,能夠配合到案件不需續審,為法庭節省時間。
而他亦特別點名讚賞中大暴動案事發當日(2019年11月12日)的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鍾家平,「佢指揮得好好」,「三十幾警力對住咁多人,好克制,俾咗好多空間佢哋(示威者)走」,其後他補充指自己沒有把這些感言寫在案件中的書面陳詞,「費事畀人上綱上線」。
法官李慶年
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下午兩時半,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減刑陳詞及判刑。除第二被告外,期間三名罪成的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四名被告分別為中大生陳起行(21歲)、理大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9歲)及中大生鄧希雯(24歲)。他們被控暴動罪、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早前否認所有控罪。
*《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指,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