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警方衝入中大校園拘捕多人。
第一被告中大生陳起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被判2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被判暴動罪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被判監共4年6個月。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被判共3年9個月監禁。
有人在散庭後大叫:「頂住!」,庭上的保安警告公眾必須肅靜。
當主控張錦榮大律師離開法庭的時候,走廊響起一片謾罵聲,「等天收」、「仆街」,法庭外頓時變得吵吵鬧鬧。
「睇住啲細路咁判」、「品學兼優」、「個個有學識的大學生」,有人忍不住落淚,又問「你話係咪政治判刑?」。話鋒一下子,一眾旁聽的市民就談到「六七暴動」,「當晚有槍有炮,炸彈炸死幾多警察,依家暴動嗰啲攞曬大紫荊勳章!」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 第四被告鼓勵他人「齊上齊落」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指出,案中有片段拍攝到在中大2號橋附近一帶,有約一百人,包括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期間,出現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當中部份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有足夠時間離開,有足夠空間遠離,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以及其衣着、裝備和其他示威者一樣,是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
被告家人求情品格良好
官:年齡、出身良好家庭非減刑理由
第一被告陳起行,案發是21歲,現年23歲,剛畢業於中文大學計量金融學。親人、師長親筆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陳起行品學兼優、熱心公益。代表陳起行的許卓倫大律師指,陳起行在審訊一開始,已承認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為法庭節省不少時間。
第三被告張俊浩,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父母和朋友在求情信中,提及到被告是孝順、本性馴良的人,他自知可能將會囚禁一段時間,但並沒有自暴自棄,服刑後會修讀運動治療學,因此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發落,考慮教導所。惟李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所以在上次聆訊中拒絕為張俊浩索取教導所報告。
第四被告鄧希雯,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中文大學六年級學生,在母親、師長、同學的求情信中,顯示鄧希雯為品學兼優、熱愛社會的人。但李官在宣讀判詞時強調,被告的年齡、出身良好家庭並非減刑理由。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 第四被告鼓勵他人「齊上齊落」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指出,案中有片段拍攝到在中大2號橋附近一帶,有約一百人,包括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期間,出現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當中部份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有足夠時間離開,有足夠空間遠離,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以及其衣着、裝備和其他示威者一樣,是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
被告家人求情品格良好
官:年齡、出身良好家庭非減刑理由
第一被告陳起行,案發是21歲,現年23歲,剛畢業於中文大學計量金融學。親人、師長親筆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陳起行品學兼優、熱心公益。代表陳起行的許卓倫大律師指,陳起行在審訊一開始,已承認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為法庭節省不少時間。
第三被告張俊浩,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父母和朋友在求情信中,提及到被告是孝順、本性馴良的人,他自知可能將會囚禁一段時間,但並沒有自暴自棄,服刑後會修讀運動治療學,因此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發落,考慮教導所。惟李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所以在上次聆訊中拒絕為張俊浩索取教導所報告。
第四被告鄧希雯,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中文大學六年級學生,在母親、師長、同學的求情信中,顯示鄧希雯為品學兼優、熱愛社會的人。但李官在宣讀判詞時強調,被告的年齡、出身良好家庭並非減刑理由。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 第四被告鼓勵他人「齊上齊落」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指出,案中有片段拍攝到在中大2號橋附近一帶,有約一百人,包括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期間,出現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當中部份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有足夠時間離開,有足夠空間遠離,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以及其衣着、裝備和其他示威者一樣,是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
被告家人求情品格良好
官:年齡、出身良好家庭非減刑理由
第一被告陳起行,案發是21歲,現年23歲,剛畢業於中文大學計量金融學。親人、師長親筆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陳起行品學兼優、熱心公益。代表陳起行的許卓倫大律師指,陳起行在審訊一開始,已承認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為法庭節省不少時間。
第三被告張俊浩,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父母和朋友在求情信中,提及到被告是孝順、本性馴良的人,他自知可能將會囚禁一段時間,但並沒有自暴自棄,服刑後會修讀運動治療學,因此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發落,考慮教導所。惟李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所以在上次聆訊中拒絕為張俊浩索取教導所報告。
第四被告鄧希雯,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中文大學六年級學生,在母親、師長、同學的求情信中,顯示鄧希雯為品學兼優、熱愛社會的人。但李官在宣讀判詞時強調,被告的年齡、出身良好家庭並非減刑理由。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

官: 第四被告鼓勵他人「齊上齊落」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指出,案中有片段拍攝到在中大2號橋附近一帶,有約一百人,包括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期間,出現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當中部份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有足夠時間離開,有足夠空間遠離,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以及其衣着、裝備和其他示威者一樣,是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
被告家人求情品格良好
官:年齡、出身良好家庭非減刑理由
第一被告陳起行,案發是21歲,現年23歲,剛畢業於中文大學計量金融學。親人、師長親筆寫了多封求情信,顯示陳起行品學兼優、熱心公益。代表陳起行的許卓倫大律師指,陳起行在審訊一開始,已承認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為法庭節省不少時間。
第三被告張俊浩,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專業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父母和朋友在求情信中,提及到被告是孝順、本性馴良的人,他自知可能將會囚禁一段時間,但並沒有自暴自棄,服刑後會修讀運動治療學,因此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發落,考慮教導所。惟李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所以在上次聆訊中拒絕為張俊浩索取教導所報告。
第四被告鄧希雯,案發時23歲,現年25歲,中文大學六年級學生,在母親、師長、同學的求情信中,顯示鄧希雯為品學兼優、熱愛社會的人。但李官在宣讀判詞時強調,被告的年齡、出身良好家庭並非減刑理由。

官臚列案例 考慮梁天琦暴動案12項量刑因素
李官根據梁天琦暴動罪案中的12項量刑因素作出考慮,在庭上,他指出就最近三至四個月的案例做了盤點,並臚列了當中被告人的年齡分布,判處監禁式,或非監禁式刑期的原因,希望為控辯雙方提供更多解說。
李官強調此舉是務求同級法院有量刑一致性,在暴動罪最近的判刑中,當中有16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4歲的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介乎19歲至30多歲的被告的量刑基準由監禁3年9個月至5年半不等,他列出了9個暴動罪相關案例 。
判決日期 | 被告年籍 / 相關案情 | 法官 | 判決結果 |
2021年3月22日 | 34歲|案中被告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及用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 陳廣池 | 認罪 (扣減四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3月31日 | 32歲、24歲|機場發生暴動,案中被告有襲擊警員、曾手持手電筒不停照射警察運輸巴士的司機位 | 郭啟安 | 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兩名被告判處監禁3年9個月 |
2021年4月8日 | 16歲|案中被告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其身體 | 姚勳智 | 判處進入教導所 |
2021年4月8日 | 28歲|旺角暴動,大批示威者於清晨6時案發的馬路聚集,其間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3年 |
2021年4月14日 | 27歲|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案中被告被指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鐳射筆 | 姚勳智 | 判處監禁4年半 |
2021年5月18日 | 22歲|中環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被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試圖撲倒警員 | 李俊文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4個月 |
2021年5月24日 | 21歲|「8.31太子站襲擊事件6個月紀念」,有人向便衣警謊稱掉下裝備,使便衣警落單,然後多人向他拳打腳踢,案中被告曾向警員投擲水樽和竹枝 | 姚勳智 | 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
2021年5月28日 | 19歲|屯門暴動,案中被告管有一支行山杖,被指用行山杖敲打路障,擔當領導角色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 | 王詩麗 (暫委法官) | 判處監禁4年3個月 |
2021年6月7日 | 14歲|金鐘「全球反極權」遊行,案中被告被指三次向政府總部扔雜物,又在夏愨道天橋以「雪糕筒」堵路 | 郭啟安 | 判處進入勞教中心 |

官:三人違反禁蒙面法 均以監禁為量刑標準
李官指案發當日並沒有「口罩令」,「蒙面的人數太多,約有100人」,因此,他認為當天蒙面是有明顯的意圖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因此他認為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短期監禁也是適合。
就第一被告陳起行而言,判詞提及沒有證據證明第一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他被定罪的基礎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和使用蒙面物品,判刑前,陳起行已被還柙兩星期,在他的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感化官建議可頒下一個高度的社會服務令,即160至240小時的無薪社會工作,李官形容其報告非常正面,但仍以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然而,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張俊浩有參與直接襲擊和暴動,因此李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李官指她亦有參與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直接襲擊,因此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李慶年在早前7月初裁決,第一被告陳起行使用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但暴動罪不成立。第二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暴動和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成立,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