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5日港府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翌日(6日)多名示威者在深水埗一帶聚集及堵路,隨後大約於下午5時17分發生一名的士撞向人群的事故,的士司機鄭國泉遭示威者拖出車外襲擊。是次案件有兩名被告,分別為第一被告張子龍(34歲,人力資源經理)及第二被告鍾泳儀(25歲,教師)。案情指他們於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及判刑。
第一被告張子龍承認以上兩項罪名,經求情後判囚3年。而第二被告鍾泳儀在審訊前逝世,控方已終止其控罪。庭上指警方仍在調查鍾泳儀的死因,未知會否召開死因庭,據悉鍾死於意外,死因非染疫或自殺。
第一被告硬物襲擊傷者
案情指當日下午5時,鄭國泉(的士司機)前往載客時駛經南昌街382號,該處有一群示威者堵塞車路,鄭隨後勉強駛過路障,群眾因而情緒激動,從後追趕叫罵並向的士投擲物品,導致的士擋風玻璃及側鏡受損。鄭欲把的士駛到車房進行緊急維修,駛至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現場有約200至300名示威者架設路障及堵路。
控方在庭上播放6條片段,其中有片段顯示約70至80名示威者上前圍堵的士,有人以雨傘及鐵通敲打破壞車身及車窗 。期間有施襲者打開的士左前側車門,爬進車廂並用削尖的鐵通襲擊鄭,鄭遭猛烈襲擊,未能控制的士,隨後於下午5時17分失控撞向行人路,導致兩名女子受傷。

片段顯示,撞車一刻情況使示威群眾更為激動 。大約30至40名蒙面人士加入用雨傘、鐵通及鎚子等硬物破壞的士,有人把鄭拖出車外,徒手或用硬物對其圍毆施襲約5分鐘至頭破血流,包括用雨傘尖端連續插向他的頭、用金屬指示牌及鎚子打向他全身,及兩次向他淋漂白水,導致他嚴重受傷,傷勢包括7條肋骨骨折,頭部及唇部等多處受傷。其中有片段顯示戴黑色口罩,身穿白衣的張子龍(第一被告)兩度以一支黑色長形硬物(辯方指為看似非金屬的硬物,長約40cm,直徑約1cm)打向鄭的上身,並用腳踩向鄭的方向。
案發後鄭存放於的士內的2.3萬現金及一隻價值14萬港元的手錶均無法尋回。而該的士無法維修,經已報銷,的士公司損失約16萬港元 。
辯方:被告非有預謀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時指出,張子龍並非有預謀參與現場的非法聚集。他當日前往探望母親,返回附近時才遇上撞車事件,本來打算救人,但以為的士司機想撞死人,受環境氣氛及憤怒情緒影響,才打鄭發洩,並無心讓鄭受到傷害。而張子龍的襲擊行為只維持了數秒,他使用的幼身條狀硬物為非致命武器,傷害性不大,而鄭亦沒有受到永久性傷害。再者,張的衣著有獨特特徵,並不是全黑衣,案發時戴上的口罩由他人提供,離開及返回住所時均沒有佩戴,顯示他並不是有預謀參與暴動。
辯方又呈上多封由張子龍本人,以及其親友、上司等為他撰寫的的求情信。提及張子龍為單親母親的獨子,品性馴良,平日樂於助人,在疫情中積極做義工幫助無家者,又到教會做義工,上司亦認為張子龍在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表現出色,還柙其間更完成修讀管理心理學深造文憑,現時正修讀工業與組織心理學。張本來打算與未婚妻結婚,讓母親退休享福,是次犯案對他的前途造成負面影響。張對其所犯罪行感到極大悔意。
法官李慶年評定本案暴動屬於中等嚴重性,涉及偶發性的事件,被告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的襲擊,令人咋舌。判詞亦提及張子龍受過高等教育,為會計師樓的中層人員,應有能力冷靜看待及弄清事實,才作出合理和合法的行動。
法官裁定張子龍被控「 暴動罪 」及「 違反蒙面法 」的刑期分別為4年半及3個月,經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刑期,兩項控罪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
DC 705,7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