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凌晨,五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6月1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其中兩名少年(第3及第4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第5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則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因其他案件還柙候審,其縱火罪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案中另外兩名少年,第1及第2被告較早前已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保釋並等候6月21日作最終判刑。 案情指,自反修例事件起,美心集團旗下經營的店舖,成為示威者針對的目標。位於將軍澳廣場1樓的「東海堂」屬開放式店舖,只有約半米高的圍欄店舖範圍,並無門鎖及牆身分隔。 案發當日凌晨約2時35分,閉路電視拍攝到有5名蒙面黑衣人衝入店舖破壞,過程持續約1分鐘,期間有人燃燒物件。案發後數小時,即8月7日早上約7時,店舖經理到店舖開舖時發現,店內的枱櫈東歪西倒,圍欄及吹風機被推倒在地,地上遺留少許碎石。經檢查後發現,地板上約1米乘1米範圍及一張餐枱變得燻黑,兩部收銀機屏幕、八達通卡閱卡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櫥窗膠櫃遭到破壞,損失合共港幣$40,140元。 探員影片憑聲線認出一被告 並在影片標示被告 警方其後於2021年1月拘捕第四被告劉竣曦(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從撿取的電話中發現了一個包括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的WhatsApp群組,對話中有一段長17秒片段,拍攝了店舖的情況,是由第三被告帳戶發出。片中的男聲指:「都冇穿冇爛,窿都冇穿過(一個洞也沒有穿)。」及一段8秒的語音訊息:「係一個窿一笪黑色都冇囉(是穿了一個洞,連一片燻黑也沒有呀),但係⋯⋯我咩咗嗰張枱呢,佢冇用啦依家(我什麼了那張桌了,現在沒用了)⋯⋯」 控方指,有偵緝警員憑此影片的聲音辨認出第三被告的身份。 控方呈上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中,以數字1至5標示片中五個黑衣人,意指代表第1至第5被告。第三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的辯方律師認為做法不妥,並指出「唔係得少少,係完全冇證據」,證明片中的「3」是第三被告,皆因開庭前的時間,她亦有與外聘主控官、大律師吳美華確認,「能否辨別片段中的5個人,分別對應哪一個被告?」主控官當時回答是未能辨認。 而控方的開案陳詞中,部份物證假定了「3」代表第三被告,例如在影片截圖,並在圖片冊清晰圈了5名被告,辯方向法官列出了數項法律原則,表示控方在缺乏證據下便在截圖上作標示,是對被告不公平,要求控方修改開案陳詞。 主控官向律政司索取指引後表示,開案陳詞並不是證據,不影響事件的「中性化」,因此並不會修改。 主控官表示,雖然沒有目擊或專家證人,但所有閉路電視片段及呈堂證物均是證據,又指「如果完全冇證據,對控方都係打擊,我睇唔到點解我要咁做。」法官許肇強隨後表示,作為專業法官,只會根據事實裁決,同意開案陳詞無需更改。 辯方質疑控方擔當證人引導法官 控方隨後在庭上播放7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名黑衣人於案發前在將軍澳廣場行走。其間控方對片段作出講解,要求法官留意片中人士的衣物。第三被告的辯方律師認為,主控官此舉並不恰當,表示「應該係由證人講,主控官當咗自己喺證人枱。」法官表示同意,並指主控官的角色不適宜作描述,而是「應該由證人講,並非由Bar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