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警員郭展昇(30歲)、韓廷光(29歲)、梁飛鵬(29歲)、龐雋詩(29歲)、林華嘉(44歲)、莫志成(25歲)、尹栢詩(25歲)和陳守業(27歲)涉嫌在去年二月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毀爛露宿者家當和誣陷露宿者藏毒。八人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由裁判官錢禮審理。八人分別被控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和刑事損壞等十項控罪。其中林華嘉和尹栢詩莫志成被控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露宿者黎民十(阿十)LE Van Muoi。

去年二月通洲街發生亞十案,八名被告被控十條罪名。(-攝)
林華嘉和陳守業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它拍下警方在現場調查時所發生的事。另外,郭展昇被控損壞露宿者的物品,包括膠箱、一包米和罐頭等。八人均獲准以一千元保釋,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和不得返回案發現場,即通州街公園。案件將押後至二月二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審理。露宿者黎民十(阿十)去年十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押期間自殺身亡。八名被告由東區裁判法院出來,一堆五至六便衣男仕圍着八名被告,混淆記者視線,待被告上七人車後,亦檔在七人車前。
延伸閱讀
- 唐英傑兩罪成共被判囚9年 親友待唐離開法庭後落淚 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共被判入獄9年。法官在判詞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8年會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明白唐英傑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而他之前也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基於這案件的事實,良好的品格並不會令刑期減少。...
- 16歲少年暴動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官指案情嚴重須嚴厲判刑 年輕非減刑因素 現年19歲、案發時16歲的少年陳鎮顯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的「上水和你shop」示威活動中涉暴動、襲警、毀壞防暴頭盔、企圖無牌管有警察槍械和搶警棍。除襲警罪外,他於9月2日被裁定另外四罪罪成,法官姚勳智指案情嚴重,所以需即日還柙候判。陳今日(2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9 個月,姚官指出被告年輕非減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搶槍、箍途人頸 案情指,於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有一群穿黑衣的人,一名途人回家時見到這班人,於用手機拍下他們,惹來黑衣人的不滿。該名路人隨即被黑衣人「私了」(襲擊),被告曾箍著該名路人的頸。 之後警員到場,打路人的人便停手四散逃跑。兩名警員想捉被告,但被被告推開。兩名警員追截被告至上水廣場內,被告用手捉住一名警員的雷明登,並拉了3下板機,被告其間亦有搶警棍。姚官指出因兩名追截被告的警員證供存在差異及分歧,所以襲警罪不成立,但暴動等另外四罪則成立。 若罪行嚴重 年紀非減刑因素 被告在9月2日被裁定罪成後,辯方律師梁寶琳提出,陳只是19歲,因此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可以是判刑選擇之一。但姚官拒絕並指,如果被告是18歲(當下的歲數)以下的話,法庭會考慮梁律師的建議,但是本案案情嚴重,必須監禁。 今日(23日)梁律師在求情時則指,明白案情嚴重,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基於被告有過度活躍症、背景良好以及在被捕後仍有努力學習,所以希望可被判處一個較短刑期。 在暴動罪方面,姚官指被告的行為罔顧法紀,而他是最初在天橋上包圍路人的人,所以案情嚴重,但姚官說,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僅16歲以及考慮他的背景,於是判4年3個月。...
- 鄒幸彤獄中寫陳詞書 官問:監獄可以上網嗎? 控方明傳召兩警員作供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早上被捕,被警方起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選擇自辯的鄒幸彤不認罪,她對控方提出口頭證據有不認同之處,亦需要時間準備陳詞。期間裁判官陳慧敏問她還押時有否法律書作參考,又問「入面(監獄)有冇得上網㗎?」因國安法案件被還柙近一個月的鄒幸彤穿著印有米奇老鼠的白色T恤及棕綠色外套上庭,早前她曾發表文章,指懲教署職員禁止她穿上蘋果日報周年紀念及六四T恤上庭。這次她選擇自辯,惟裁判官及控方代表稱,事前未知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一事,裁判官亦補充在9月29日之前未收到鄒幸彤「承認事實」的簽署文件,即是否控方提出口頭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代表黃錦卿隨即向鄒幸彤補充「承認事實」的文件及開案陳詞。 裁判官陳慧敏指不會爭辯政治觀點。 (《誌》資料相片)裁判官引用公民廣場案:法庭不爭論政治判別控方主要依賴3篇來自鄒幸彤Facebook、twitter及明報文章作為證據,另外亦有3個證人可作供。裁判官指,如鄒幸彤同意「承認事實」文件中的陳述,控方就不需要再傳召證人。鄒幸彤指文章是她發表的,但她不同意內容有煽動他人,及不認同控方把文章內容指向禁止的集結(六四晚會)。同時,鄒幸彤又提出,是次起訴損害她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違憲的侵犯,所以涉及法律問題。同時,案件具政治目的,沒有合理目的(aim appropriate legitimate aim)。裁判官即時引用黃之鋒 「公民廣場案」的案例(FACC 8/2017),回應指法庭不會爭辯政治觀點,只會考慮其行為有否煽惑,作出法律觀點上的辯論。因鄒幸彤將會提出憲法上的法律爭拗點,她亦會考慮進行中段陳詞,裁判官問道「入面冇法律書籍你點樣準備陳詞?入面有冇得上網?」,即惹來旁聽席一陣笑聲。鄒回應,朋友會幫助她,她亦會憑自己的知識和記憶處理,但所需時間會稍為長。其間,曾健成在旁聽席呼喊「法官大人,你好,希望鄒幸彤自辯嘅時候你可以俾張枱佢睇文件」,裁判官回應「呢啲我會安排,你唔使擔心,到時佢會企返喺辯方嘅位置。」控方證人未有口供紙 案件明早再訊鄒幸彤因不認同控方「承認事實」文件的部份內容,包括對申請六四晚會集會的背景資料,及申請集會與本案件的關係,期間曾多次休庭處理。最後裁判官安排鄒離開犯人欄,到辯方律師席與控方商討內容。因控方證人未提供口供紙,案件需押後到明天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控方將佢全部一名警司和一名證物警員。臨離開前,鄒幸彤向旁聽人士揮手,又叫喊「平反六四」、「好多謝大家嚟啊!」...
- 控方引述鄒幸彤FB文章煽惑他人到維園集會 鄒幸彤:如何煽惑他人參加一個不存在的集會?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今年六四在網上宣揚已被警方禁止的維園六四晚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主要依賴鄒幸彤在社交平台及明報發表的兩篇文章作盤問,質疑內文指向被禁止的六四晚上八時的燭光集會。鄒幸彤作供時重申,她只是呼籲市民在同一時間、無論身在何處都要點起燭光。她強調支聯會早已通知取消集會,反駁控方「如何煽惑一個不存在的集會」。裁判官陳慧敏宣布將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作結案陳詞,鄒幸彤須繼續還柙。鄒幸彤於今年5月29日到6月4日曾在個人Facebook、Twitter及明報刊登共兩篇文章,文章內容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在個人Facebook發布「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文章內提到「經歷了2019年洗禮、31年的燭光集會,早該知道6月4日該做甚麼。」鄒又於6月4日透過明報發表「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她指旨在提醒市民不要忘記悼念六四,並希望呼籲公眾克服恐懼,透過個人行動繼續悼念六四。這兩篇文章在本案被視為證物。鄒幸彤在庭上自辯,她作供時提到自己現時有多案在身,「我所有嘅法律麻煩,都係同支聯會、六四相關」,她認為這些控罪反映的是政權計劃進一步消滅六四的記憶,她指,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何她會在今年撰寫本案中作為證物的兩篇文章。 大律師鄒幸彤讀出辯書,她說被控煽惑他人,是「抬舉」了她,香港人如水,有自己的意志。(KH手攝)鄒作供提及六四背景、中國境內組織及香港六月政治氣候鄒幸彤在作供時,講述1989年六四鎮壓時的慘況,指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一個仍然可以守著真相的地方,令市民知道有「知道被坦克車碾斷雙腿的方正、瞓喺板車上流晒血嘅九歲小學生、喺天安門廣場上和平絕食嘅大學生,知道當年場運動得到全國上下、黨政機關嘅人嘅支持,亦都會知道王丹、吾爾開希、劉曉波呢啲名」。鄒幸彤續提到支聯會在過去三個月被掃蕩,最後被迫在九月廿五日解散,指「警方絕對不是因為疫情而禁止集會」,質疑對禁止令的合法性。她又提到,香港的政治現況,「其實六四呢個記憶,咁樣打壓落去,就快要斷喇……而無數民間組織、工會,甚至好多學生組織都被迫解散,新聞媒體被關停,蘋果日報執笠。」然而,裁判官叫停鄒幸彤,指以上內容與本案案情無關;控方認同。鄒幸彤回應,指六四晚會被禁前後的政治氣氛,正正反映政權就禁止六四晚會及對其拘捕均屬政治性,故需要交代當時的背景。最後,裁判官指示鄒幸彤繼續作供,以免跳過證人的供詞,令最終的判決不公。鄒重申文章籲市民不要作繭自縛 以自己的方式悼念鄒幸彤在作供的尾段多次重申,她的文章是呼籲市民不要被當局一串串的行動政治行動嚇怕,而不再悼念六四,「說我那兩篇文章煽惑了大家,是抬舉了我,也是看低了香港人。即使維園被封禁,遠去到屯門、筲箕灣、銅鑼灣,還是旺角,都有人亮起燭光,已經唔需要有人去召集去邊到集會。呢個就係香港人嘅『如水』,香港人嘅堅持。」她強調,驅使香港人 三十二年來悼念六四,是每個人的良知,不是任何人的煽動。她在作供時提到,她之所以堅持,是因為看到三十年間「一個個普通而又善良嘅香港人,教咗我咩叫做擇善固執。」她又稱「與其話我煽惑香港人,不如話香港人煽惑咗我要按良知行事。如果要因此而受刑,我亦無怨無悔」,發言獲得在場旁聽人士的多次掌聲。控方代表黃錦卿在休庭後負責盤問,她主要依靠鄒幸彤發布的兩篇文章提出質問。控方代表主要聚焦在鄒幸彤是否知悉六四當晚的集會早已被禁,而她在文章所提及的是否指向被禁的六四晚會。控方質疑文章指向「六四、晚上八時、維園、集會」控方在兩篇文章中,抽取不同的段落,指鄒在5月29日,即六四前四天,她在Facebook 貼文指向「六四、晚上八時、維園、集會」,指控她明知集會被禁,仍呼籲市民不顧禁止令,前往維園集會。 控方提到鄒幸彤在文章寫到「抱歉支聯會無法再以組織名義主辦維園的燭光悼念,有負大家所托,愧疚萬分……我亦在此以個人名義表示,6月4日8點鐘,我仍會去守這已有32年的約定,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點起燭光。」鄒幸彤回應指,「係指緊邊個集會?支聯會一早已經公開宣布咗集會取消,我哋覺得好愧疚,搞唔到落去,所以只能夠喺同一個時間點起燭光,所以先會驅使我寫呢兩篇文章喎係。」 鄒幸彤駁斥控方,維園是公眾地方,警方無權阻止市民進入。(陳子煜攝)控方又多次向鄒幸彤提出法律問題,問「你知道被警務處處長禁止咗嘅集會,就係《公安條例》第17A條中提到嘅非法集結呀可?」鄒幸彤表示,已不斷重複觀點,稱「前提是集會要有進行咗,我都要澄清咗好多次,支聯會係已通知唔會再搞呢個集會,呢個已經係不存在嘅集會,根本2021年維園一個人都無。得7000個警察,警察集會就有。」鄒質疑,一個沒有指定地點的行動呼籲,根本不能構成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她認為「不如直接啲承認,政權要禁止嘅係悼念六四本身」。控方質疑所有集會均有大台控方問到「呢兩年成日話啲集會冇大台、冇後台,其實係咪都有大台呢?」,語畢即引起旁聽席一陣哄笑。鄒幸彤笑言「呢個問題我唔知喎,我點可以代晒其他集會講有無大台,除非我搞我先知啫。」控方追問,「憑觀感呢?」鄒續回應沒有意見。期間控方再度引述「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一文的標題,指鄒幸彤在撰寫這標題時意圖明顯。裁判官續問鄒幸彤,標題中「陣地」指的是甚麼。鄒回應,「堅守陣地係指,要堅持仲有悼念六四嘅行動出現。當然維園是一個陣地,我無否認過,所以我自己都會去堅守。」鄒幸彤又質疑,警方的禁止令由禁止集會,擴張成無限禁止與六四相關的事。她指,禁止令禁的是由支聯會舉辦在六月四日晚上於維園的集會,但維園仍然是個公眾地方,「警方有乜野理據唔畀任何一個市民踏入維園範圍?會犯咗邊條法?警方只係不批准呢個集會,佢無權去禁止任何人去維園點起燭光。」 今年六月四日記者所見,四處途人亮燈。(王紀堯攝)控方指出入法庭、廁所遭惡言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