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經審訊定罪理大外圍暴動案  二人「零裝備」官以「環境證據」判罪成囚5年

2019年11月18日晚上網傳「救理大」行動,在油麻地、佐敦及尖東一帶發生警民衝突,同案拘捕213人,案件分成多案提告。控罪指眾被告於當晚,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12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即案中的第13被告,早前已和同案的第5被告(林敏諾)承認暴動罪。其餘11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後,所有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判監2年5個月至5年3個月。

首8名被告及第13被告郭子麟,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當中被搜出管有鐳射筆、汽油彈、噴漆、打火機油的四名被告被裁定罪成,被判監兩個月至九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今次是「理大外圍暴動案」首宗審訊後的定罪案件,暫委法官香淑嫻聽畢求情後,除了認罪的兩名被告外,她認為各被告沒有減刑原因。加上本案的暴動性質及情節十分嚴重,示威者向警察防線投擲了多於250枚汽油彈,香官表示,當時沒有警員被汽油彈波及實屬萬幸,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香官在判詞中將被告分成三類:包括有證供顯示被截停的第4、5、6、7、8、11被告、沒有證供顯示被截停的第1、2、3、9、10被告、以及當時被送去醫院的第12被告。

本文將集中整合有關第二類被告的判詞,包括選擇在庭上自辯的第3被告劉家樂,以及「零裝備」的第9被告容家俊以及第10被告勞尚文,二人在被捕時,身上均沒有一般示威者裝備

11月18日網民發起圍困理大的示威者,在佐敦、油麻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誌》資料圖片)

暴動範圍涵蓋彌敦道約200米 圍捕時網傳碧街「人踩人」 

案情指,當晚(18日)約10時30分,警員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時,前方已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集結並與警方對峙,並伸延至距離大約100米外的碧街,亦不斷有人從旺角方向加入。衝突持續了約50分鐘後,警員開始推進,隨後在碧街一帶、近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圍捕了200多人,包括受審的11名被告。 

當時示威群眾佔據彌敦道所有行車線,有人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等。香官在判詞中提及各被告並不是「恰巧路過的市民」,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即使沒有留意「理大事件」的相關新聞或資訊,一般人礙於交通情況亦難以到達現場。若是途人,目睹危險亦理應會離開,因此「選擇循此處進入者,必然是選擇參與其中。」 

當晚警方開始圍捕行動後,在約11時30分,網上流傳近A1出口、即碧街和寶寧大廈之間的小巷曾發生「人踩人」的影片,有警員在作供時表示無見到上述情況,而第3被告劉嘉樂則在自辯時表示,被捕前見到「人逼人」的情況持續約5至10分鐘,當中有多人呼吸困難。

自辯解釋在場原因 法官認為不可信 

在電器舖任職學徒的第3被告劉家樂被判監5年。他在自辯時提及,案發當日他在荔枝角上班。當晚下班後,他便徒步返回母親與她男友同住、位於的油麻地住所吃晚飯和留宿。他憶述開頭並無特別情況,沿路亦戴著耳筒聽歌。當他走到旺角一帶,才開始見到有人佔據行車路,又遇上一對男女向他送上防毒面罩以預防催淚煙,後來走到碧街時遇上混亂被捕。 

香官在分析證供時提及,劉的八達通卡只有當日乘搭巴士的紀錄,卻沒有乘港鐵上班的記錄,劉解釋指,因當時使用現金購買港鐵車票,惟香官認為「這說法令人費解,使用八達通儲值卡就是為求方便,用現金購票,實在費時⋯⋯」。香官又指出,當時劉被一對男女提醒後,不可能沒有意識到附近的衝突,再戴上耳筒聽歌「實在令人難以置信」,表示劉的證供「不合情理、邏輯,顯然不可信」,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香官在判詞中多次提到「僅僅在現場出現不等於參與」,但並不代表是一個高的定罪門檻。她引用終審法院於2021年11月4日的裁決,包括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FACC 6/2021)以及2019年「赴湯杜火」案被告湯偉雄(FACC 7/2021),的兩宗上訴案件。

當中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最終裁決提到,「無需要求被告有大量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的人」,「鼓勵」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而有罪。 

除了上述的法律原則,香官同時憑「環境證據」去裁斷各被告是否參與暴動。以劉的情況為例,判斷他有罪的環境證據包括:他本身並非居住在暴動範圍附近,案發時穿著與示威者相似的深色衣著,並管有用於保護或掩飾身份的裝備,包括面巾、防毒面罩等。「環境證據」同時包括可用於破壞現場、對抗警方的「工具」,如鎚子、摺傘等。

電工學徒「管有非法工具」罪名不成立 

劉在被捕時被搜出鎚子和扳手,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他於自辯時解釋為工作需要,用於為客人上門安裝電器。在控方盤問下,他承認螺絲批亦是常用工具,但他當時並沒有帶備。因此香官不解「他的背囊為何有板手、鎚仔,而沒有螺絲批」,並判斷他未能就工具作合理解釋。但同時,控方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以上述兩樣工具意圖傷害人身,因此裁定控罪不成立。

二人「零裝備」官憑環境證供判暴動罪成 

在11名不認罪的被告當中,香官亦留意到第9和第10被告並沒有擁有例如防毒面具、手套、頭盔等工具。除了身穿的衣物之外,二人被捕後亦只被撿取了手機和電話卡。惟香官依然憑上述曾提及的「環境證據」裁斷二人暴動罪成。除了二人的深色衣著和居住點外,面對交通停擺仍能身處現場,亦是香官的考慮之一。香官認為,二人絕對不是路人或旁觀者 ,留下來是「藉以壯大示威者聲勢,亦令他成為暴動的一份子」,裁定二人暴動罪成,判監4年半。 

13名被告依次序為:李卓珩(26 歲,文員)、陳駿煒(28 歲,地盤工)、劉嘉樂(26 歲,學生)、鄭家裕(33 歲,攝影師)、林敏諾(21 歲,學生)、廖卓賢(25 歲,獸醫護士)、馬宇亮(27 歲,學生)、謝澔庭(25 歲,酒店接待員)、容家俊(26 歲,倉務員)、勞尚文(26 歲,運輸工)、梁楀燊(21 歲,學生)、張賀祺(23 歲,無業)和郭子麟(20 歲,學生)

DCCC 768/2020, 409/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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