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書 料再釐清身在現場是否「共同犯罪原則」的必要條件

2019年七月二十八日,上環發生反修例衝突。區域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和十七歲少女,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在「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指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 

律政司就案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早前向上訴庭申請相關證明書,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並今頒下判詞,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書。

728的「共同犯罪原則」,將到終審法院作解釋。(《誌》資料圖片)

判詞中列出申請人提出兩項早前半下判詞中的法律問題,包括:

  1. 就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行,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一案是否就闡明了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適用?
  2. 若的問題一的答案是「是」,就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根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的,被告人在場的是否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有關案例亦可透過 Sze Kwan Lung & Others v HKSAR闡明?

判詞指出指出,這兩個問題與律政司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兩個法律問題相同。但今年5月17日, 終審法院批准2016年旺角衝突中被控暴動的盧健民的定罪上訴許可,其中法庭亦就一些具有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問題給予上訴許可,其中之一條問題就是「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para3/ 4 PANG)

她認為,盧健民案中提出的這條問題與辦案申請人提出的第一條問題相似,指出雖然申請人提出的第二條問題前沒有在盧健民案中提出,但如果法庭肯定在「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法庭亦需要繼續考慮本案申請人提出的第二條問題,即時當事人身在現場是否為套用「共同犯罪原則」的必要條件。(whether a party’s presence at the scene is or is not necessary for criminal liability under the joint enterprise doctrine. ) 她亦形容這兩個問題對日後檢控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具有深遠的影響。   (para 5/ PANG) 

她在判詞中至指,確信申請人提出的兩個問題中「重大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要點,因此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書。 

返回

我們在哀悼 它們說在生火— 記屯門公園餘光 哀悼失去的自由

繼續

為甚麼參加倫敦六四集會?流亡後代、工會和緬甸人重新解讀八九六四

最新

真槍實彈案  War Game青年以亞氏保加症抗辯

2018年12月31日,串謀謀殺前空少「哈比人」的本土小說家蘇翰韜於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被捕,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重囚27年。蘇翰韜以外,同案還有3名同黨被捕,包括蘇緯軒、翟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