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理大外圍暴動案 網傳碧街「人踩人」時段 警長稱只看到被告被警員圍堵

理大
2019年11月18日晚上持續激烈的警民衝突。(《誌》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網傳「救理大」行動,在油麻地、佐敦一帶發生激烈的警民衝突。控罪指眾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8名被告及第13名被告郭子麟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他們於同月18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一帶,管有一把鉗、板手和鎚等物品。

「12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即案中的第13被告,早前已和同案的第5被告(林敏諾)承認暴動罪,其餘11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於5月6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進行第15日審訊。

間斷式拍攝 警長指無看到「人踩人」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供,警長淩敬英(音)案發當晚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負責防禦行動及看守位於油麻地A1出口的臨時羈留區。

當晚(18日)約晚上11時30分,網上流傳寶寧大廈和碧街之間的小巷曾發生「人踩人」的影片,警方在這段時間進行拘捕行動。警長淩敬英指晚上11時26分,沿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至碧街交界,位置即A1出口寶寧大廈附近。他指推進至安利大廈附近(距離上述的小巷約30米),應付多於百名示威者的攻擊,並沒有留意寶寧大廈周遭的情況,但他記得沒有看到「人踩人」,只看到一班示威者在該處被其他警員圍堵並制服。

另一名證人警長林子健(音),案發當晚跟隨D大隊行動,林負責拍攝現場情況。控方播放兩段當晚他在現場拍攝,片長分別為8分鐘(晚上11時30分至11時38分)以及10分鐘(晚上11時42分至11時52分)的錄影片段選段。影片中記錄示威者在A1出口近寶寧大廈被警員制服及被捕後的情況,其影片沒有顯示有「人踩人」的情況。

林指並沒有看到「人踩人」,拍攝時示威者已經被制服。辯方質疑為何林子健在較早時間,即大約晚上10時至11時沒有拍攝紀錄,又問他「如果見到特別事件發生,會否自己開機拍?」他指不會,因行動變化大,他只是待命而行,收到上司指示才開機拍攝。辯方問當時為何在11時38分停止拍攝,他指收到指示拍攝現場情況,拍攝到所有人後就可以停,但不記得是自己還是上司決定停止拍攝。辯方又追問「既然已拍攝足夠情況,為何4分鐘後(晚上11時42分)又開始拍攝?」他重複指是按照上司的指示開機。

證物 「檢取證物確認書」與標籤有出入

另一名證人警員區啟霖(音)案發當晚負責押40名被捕示威者上警方旅遊巴到觀塘警署,辯方問他到達警署後,從被捕人身上搜到的物品會如何處理,區說不知道。後來辯方律師再問,「若果發現被捕人的背包中有物品需要檢取,是否就不會再放入背包?」區說記憶中是,並指有其他警員會檢取。然後辯方質疑,「為何剛才說不知道,現在又說見到,你是猜的?」他回應,「你問的問題越來越多細節,我不記得。」 

另一名證人洪善琳(音)為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隊警員,負責在案發一日後即2019年11月19日檢取的證物,連同另一名警員(警員編號19228)處理拘捕程序,並以「檢取證物確認書」作紀錄。

洪指「檢取證物確認書」並不是常用表格,是由於當時被捕人數眾多,為免混亂而需要填寫,辯方質疑為何洪的口供沒有提及過這份確認書。其中一件證物為一把鎚子,以保存證物的「貴重物品袋」包裝好後再加上紀錄了檢獲日期的黃色標籤,標籤後寫上「20cm」的字句,但之後被一橫線刪去,旁邊有洪的簽名,辯方又質疑為何「檢取證物確認書」上鎚子的紀錄為「20cm」,在黃色標籤上又刪去了?洪指當時要處理大量證物,已經不記得。

DCCC 768/2020, 409/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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