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暴動案】上訴庭有關「共同犯罪」原則 —示威者不在場為何有機會被控暴動?

一、為何出現上訴庭的判詞?

2019年七月二十八日,上環發生反修例衝突。區域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和十七歲少女,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原審法官在「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 

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並今頒下這份新判詞。

案件編號:CASJ1/2020

 

8月5日大三罷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共動犯罪」的原則,擴展至不在現場的「角色」,也可能干犯暴動罪。(《誌》資料圖片)

 

二、甚麼是「共同犯罪原則」?

 在 HKSAR v Chan Kam Shing一案中,法庭確認「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香港的案件。在共同犯罪原則之下,次被告會被視為與主犯干犯同樣的罪行。值得留意的一點是,「共同犯罪」與「協助犯罪原則」有不同之處。前者的法律責任是獨立而不取決於主犯,被告會被視為同一罪行的主犯;後者的法律責任則取決於主犯。

「共同犯罪原則」的出現是為了解決在應用「協助犯罪原則」時會遇到的「證據不確定性」和「環境不確定性」問題。例如,一個人被一群人毆打然後死亡,但證據上無法確定是哪一腳引致死亡,法庭就會應用「共同犯罪原則」判決全部被告都是主犯。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原則之下,被告就算不在案發現場亦有可能會被入罪。

合法集會一旦演變成暴力事件,集會人仕亦有可能被控暴動罪。

 

但是法庭並不能應用共同犯罪原則於每一個罪行上。若法律條文清楚寫明或暗示「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某個罪行上,那麼法庭就不能應用共同犯罪原則。因此,上訴庭這次頒下的判決書主要回答的問題就是「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上訴庭終裁定「共同犯罪原則」可應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上訴庭解釋《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和第19條(暴動),指出有關條例的立法目的為維持公共秩序。

上訴庭亦指出,若「共同犯罪原則」不能被應用,就會有嚴重的後果(dire consequences),亦會在有關非法集結和暴動法律留下一個重大的缺陷(a significant lacuna)。因此,為了達致維持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共同犯罪原則」可應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2019年自八月起,社區抗爭遍地開花,樓下街坊路過會否干犯暴動罪?

 

三、示威活動中哪些角色有機會被定罪?

判詞中的第五十六段指出,現今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皆有無數參加者,而且參加者都充當不同的角色。上訴庭指出以下六個例子在「共同犯罪原則」下皆會被視為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參加者:

  1. 為示威者給予指示和在遠距離觀察現場情況的幕後主腦。
  2. 為非法集結和暴動提供資金和物資的人。
  3. 透過電話通話和社交媒體宣傳非法集結和暴動的人。
  4. 在現場附近為示威者提供後勤支援,例如,收集裝備、磚頭、汽油彈、其他武器和其他示威者會用的物資的人。
  5. 在現場附近提醒示威者警察將要到達或推進的人。
  6. 駕車協助示威者離開現場的人

 

法庭在應用有關條例和「共同犯罪原則」時,要避免濫告的情況。如何避免濫告,最大的責任落在檢控一方,避免濫告無辜。(《誌》資料圖片)

 

四、路過示威現場的市民,會有觸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嗎? 

若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而一名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有正當理由(Good Reason)或因為現場的實際情況不能離開現場,就不會被控告相關罪行。

上訴庭指出,在立法的過程中,有關條例多次被指定罪範圍太廣,條例亦有因此而被修改,以免濫告的情況出現。因此,法庭在應用有關條例和「共同犯罪原則」時,要避免濫告的情況,免得在非法集結和暴動現場無辜人士負上刑責。

判詞中的第八十段指出,當和平的示威遊行轉變為非法集結,甚或暴動, 所有旁觀者都應該盡快離開現場。如果任何人出於某種正當理由而沒有這樣做,或者由於現場的實際情況而不能這樣做,他就不用承擔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有關人士參與暴力行為,他或僭越和平集會和非法集結的界線,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和暴力行為,縱使他只是一名旁觀者都要負上刑責。

是次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會影響未來餘下來多場暴動案的審訊。

 

五、如何影響已經判罪或未判罪的暴動案?

這份判詞將不會影響原案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對影響日後的審訊。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第81D(4)條,凡循公訴程序受審的人已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可將案件所出現的一項法律問題上訴,將案件轉交 上訴法庭處理。法庭亦須按照本條考慮該論點並就此給予意見。上訴法庭須聽取由律政司一方的論點、獲裁定無罪的人或其代表提出的論點,或如上訴法庭有所指示,由獲司法常務官委任為法庭之友的大律師提出的論點。有關不影響原案審訊或在該審訊中作出的任何無罪裁定。

然而,對根據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原則,即是從所有從法院案例提取出來之法律原則。有關判詞將會被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和其他大律師在往後的審訊中引用,並影響其他相關控罪的被告定罪機率。 

眾新聞引用資深大律師潘熙說法,確認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向上訴庭提出申請,為回歸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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