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證被告無戴口罩鴨咀帽 市民影片呈堂成爭議 辯方引七警案為理據

2019年10月27日民間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同日演變為多區警民衝突,在旺角有市民向警車投擲雜物,多人被捕。本案被告麥成峰被指控在旺角奶路臣街參與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枝雷射筆及三枝噴漆)等四罪。

案件今(6月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擬呈交一段被捕人士的影片作證供,遭控方反對,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在辯方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拘捕麥的警員13864期間,辯方想呈交一條由市民拍攝的約5秒的影片,畫面內容是一位短髮黑子背對鏡頭,身穿黑衣、黑褲及揹藍背囊,雙手反扣身後由警方帶走。辯方律師指稱片中被捕人士是本案被告麥成峰,想借片段盤問警員13864時,遭控方反對影片呈堂,法庭一度請證人避席以作商討。

2019年10月27日,有人破壞旺角地鐵站,大批防暴警趕至。(《誌》資料圖片)

辯方律師引用上訴庭裁定七警案例,指影片呈堂主要原則優先考慮片段跟案件的相關性,即使沒有片源提供者作供亦可以呈堂。另外,他繼而按環境證供分析,指影片中的地型、畫面似是被玻璃隔住,影片由上層拍攝等條件,皆符合位於旺角奶路臣街33號的泉章居餐廳(近麥花臣球場),片中被捕人士的藍色背囊、白鞋底;以及反手扣在身後的情況、被帶走的方向均跟警員13864的口供吻合,可以由這些環境證供考慮影片跟本案的相關性。

控方律師主要質疑影片未能確認拍攝的日期及時間,認為此情況同七警案中呈堂的新聞直播影片難以相提並論。第二,她質疑影片經過剪輯,指稱影片只有數秒及看不到明顯的開、關機片段,須由證人證實其完整性,公開片源除了要有拍攝者,亦要有證人在場講述事發經過。

裁判官葉啓亮聽畢雙方陳詞,指先列此影片為暫時辯方證物PD2,待辯方證人作供完畢才能決定影片是否表面證供真確和其真確性,及裁定能否正式呈堂。

《誌》記者當日途經旺角街頭,防暴警在亞皆老街放催淚彈,途人舉機拍攝。(《誌》資料圖片)

七警案裁定影片可以呈堂

在2014年的雨傘革命期間,七名警務人員涉在10月15日毆打曾健超,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在2016年6月1日開審,代表七警的辯方律師以「沒有影片拍攝者出庭證實其完整性」反對新聞片段作呈堂證物,及後開啟一連17日的案中案審訊,終在同月28日由杜大衛法官裁定影片「因同案件相關」故可以呈堂。

及後七警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19年7月26日的判辭中,正式就網上影片的呈堂性作出指引,優先考慮其相關性,及後從片段來源、內容與案件呈堂之間相互的證據,裁定片段是否表面證供真確及可以呈堂。判辭中直接引述北愛爾蘭上訴庭「 R v Murphy」案例,指稱拍攝者能出庭作證最為理想,若拍攝者缺席則需引述不同影片、目擊者或其他來源以證明影片相關及真確。詳見[CACC 38 /2017]

被捕的口罩、帽

回到麥成峰一案,控方本日主要挑戰在缺乏拍攝者在場作供下,難以佐證影片跟案發時間(約晚上八點)及地點相關。此片段能否正式呈庭,主要依靠在餘下兩日的審訊中,辯方提出甚麼證據/證人論證片段跟本案相關。

辯方提供的影片跟控方案情有出入之處為,警員13864 指證目睹及拘捕麥時,其裝束是黑色上衣、黑長褲,頭戴藍色鴨舌帽及臉戴口罩,他指稱及後帶麥到一邊,將其帽和口罩脫下及放入其背包。惟影片所示的被捕人士被帶走時並沒有戴上鴨舌帽及口罩,辯方亦指出拘捕過程中麥沒有載口罩和帽,但證人不同意。警員13864亦在觀看片段及截圖時,回應指「畫面起格分唔到有冇口罩及帽」及無法確認片中人是否麥。

本案將押後至明日(6月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控方將會傳召警員9058作第三位證人。

【案件編號:KCCC895/20】

註:自2019年起,市民多用手機拍攝示威現場,甚或警方拘捕、帶走被捕人士的影片。若市民能上庭作供以證完整性,或其影片能拍到被捕者正面、周遭大環境及案發時間,則更能協助法庭考慮證據的相關性及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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