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裝修」優品360案 律政司覆核刑期勝訴 破碎家庭被列為考慮因素 四被告還柙候判

七人於2019年10月13日在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360」內破壞,被警員當場拘捕,被控刑事損壞罪。其中四名女被告原審被判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四名女被告的刑期,四名被告別是16至19歲的青年。

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潘綺敏、張慧玲和李運騰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成功,原審裁判官原則不妥,刑期過輕,四名被告需還柙,等候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到10月7日判刑。有被告聞判後雙眼通紅,離開法庭時眉頭緊皺,眼泛淚光,向親友揮手道別。散庭後,多名親友在庭外痛哭。

李官:案情未能反映損失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代表律政司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片段指出,當時七人,包括四名被告在內衝入「優品360」破壞,推跌貨架和貨品,造成店舖內的八達通機等設備故障,也構成顧客和店員的恐慌。 

法官李運騰指出,同意案情中店舖供稱損失約七千多港元,但綜合並檢視店舖不能營業的日子等因素,損失大於所指的數字,案情「似乎不能具體反映到店舖的時機損失」,伍同意。 

伍又指出,當日網民號召在葵涌廣場集合,而案發地點新都會廣場在地點旁邊,指一名警司曾經在葵涌廣場連接新都會廣場的天橋上看見身穿黑衣的八人。法官潘綺敏反問為何有關證供今天在庭上才提及,伍才指出同意案情中沒有提及,此事屬警司供詞談及時間前發生的事情。 李官提醒伍,陳詞內容不要觸及「過於細微」的事情,或會對辯方構成不公。

伍陳詞亦有提及,案發時所有人都有配戴勞工手套,質疑被告們是否有意「進行一個較激烈的行為」。李官隨即指出,這屬於推斷,並非事實,不能證明是否有意進行更激進行動,例扔燃燒彈等。三位法官都同意,這證據只能證明「有準備犯案」和用勞工手套「保護自己的手」,伍亦沒有就此作出更多陳詞。 

律政司代表:與觀塘????警頸案同日發生 高危日子需要關注

伍續指,案發當日連登討論區和社交平台號召十八區遍地開花抗爭,文宣中提及個人需要在哪區集合行動,但並沒有說明針對甚麼店舖。她稱,在案發日子前美心和優品360等店舖都多次被破壞,又指同日多個地鐵站需要關閉,觀塘站亦有男子涉嫌用利器傷及警員頸部。 

潘官反問,「是否想帶出高危的日子是需要特別關注」。伍同意,並引用感化官說法,被告們在2019年6月已經開始關注,參加了不同類別的示威,指出十月已經出現很多暴力的事件,「去得那個地方就已知道有暴力發生」,強調被告穿了「black bloc」的衣服到案發地點是一個有計劃的行動 。

辯方律師李頌然則反駁,當時類似事件天天都發生,不應該將案法當日和其他日子作出區分。 

破碎家庭背景需紀律式懲處 

伍在陳詞時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指她們都來自破碎或單親家庭,有被告小時候父母離異需跟隨外祖父居住,亦有被告小時候喪父,指家庭支援比較弱,「需要一個更加有紀律性的判刑,更稱「如果家庭很完整個情況似乎係好啲」。潘官回應稱,執行感化令是「家庭鼎力合作」。

辯方反駁稱,案發後,家人和師長均有轉變,老師和社工已有有鼎力合作,被告不再是「被遺棄」,而是有長輩的支撐,被告至今已經是一個奉公守法的人。李官則反駁,如果我們知道家人未能帶有紀律元素、加大力度的管教,同樣面對「搵食艱難」,但又再要求他們管教是「強人所難」。

法庭後來亦有提及原審時,男女被告的判刑有區別。裁判官亦引用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但伍指出委員會只是會就「更生」方面作出建議,而沒有充分考慮刑罰的阻嚇性。

三名法官裁定裁判官在判刑原則上有犯錯,原審刑期過輕,裁定四名被告需還柙,等候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到10月7日判刑。

被告陳佩塋(18歲)、曾梓嫣(18歲)、16歲少女和黃斯曼(19歲)報稱學生,被控前年10月13日在新都會廣場5樓「優品360」內,和一名身份不明者損毀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其中3名被告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未成年少女被判24個月感化令。

案件編號: CAAR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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