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被指參與2019年八三一灣仔暴動,其中「陣地社工」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其餘七名被告在十月三十一日在區域法院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宣讀判詞,宣佈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出,案件最大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被告人在他們被拘捕之前實際作為。
記者:王紀堯

「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
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指出,從呈堂的錄影片段可見,不少出現在鏡頭的人都是以黑色作為主色打扮,亦時不時聽到有人形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不可否認「黑色這種顏色越來越被人與這類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提出質疑「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一個階段 -— 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 判詞又引用在聆訊中警方證供。
警員指在現場看見一些穿反光背心的人,只説「相信他們是記者」,但實不能確認他們的身分。判詞提出以為,「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
法官認為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做法有其危險性,或會冤枉無辜的人。
逃跑或因恐懼警方 不視作對被告不利證據
法官又在判詞指出,不能忽略人逃跑背後可有很多「清白」原因,其中包括「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法官引述錄影片段看見第六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的畫面,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人的證供,指出有關警員沒有承認使用過分的非法武力,但在市民看在眼????,會因而對警察產生恐懼。出現遇上警察而逃跑的情況,法官認為「這可能性是實在而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身處現場或想見證歷史
在案件中,控方指出被告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指,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本案證物證明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的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錄影片段所見場面很多時間都都顯得頗為和平。
法官不排除對於某些人而言,案發當日難得的歷史時刻,有人或希望到現場見證這一切,「說他們愚蠢也好,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基於現場環境不安全帶備防護裝也無可厚非。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