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輕不再是求情的理由:少年司法的新常態 拖延的審期、覆核的噩耗

判入更生中心,這種刑罰是否最適合少年犯?

根據2021年立法會質詢文件顯示,警方公布2021年有關反修例拘捕及檢控數字。在反修例運動近10,265名被捕人中,有4,009 人為學生;18歲以下人士有1,754人,18歲以下的被捕者佔整體17%,有489名18歲以下的青少年遭檢控,佔整體的4.7%。

根據少年犯條例,「兒童」是指被審理任何關於其案件的法庭認為是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指被審理任何關於其案件的法庭認為是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他們受到法例的保護,不是每一場審訊都會容許記者採訪及公眾旁聽。公眾難以接觸他們,傳媒有時要找尋少年犯的足跡也無從入手。最了解他們的審訊狀況的除了家人,就是其代表律師。

年輕大律師Casper (化名)開始執業後就遇上了反修例運動,他的第一批「當事人」,大部分都是16歲以下的少年犯。他說:「或許是因為緣分問題,去警署的時候都遇到小朋友,角色會好似做社工,多了很多持份者要顧及,例如家人、學校等。」

面對失去規劃的將來,不少少年犯在還柙期間選擇認罪。

從被捕到審訊  少年、成年大不同 

處理少年和一般成人被捕的個案不一樣。律師一般首先介入的是兒童或少年被捕後在警署錄口供的程序。根據《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所有未滿16歲的少年人,應在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下,警方才能與該名少年人會面。如果家長或監護人不在場,就應該由一名與少年人性別相同、但並非警務人員的人陪同。

Casper 說,在口供紙上會有一欄目讓監護人在陪同落口供後簽署,如沒有人陪同就會造成口供正當性的問題。「否則很難證明少年或者兒童被捕人所說的是他們確切知道的事情,因為他們也沒有這個能力,譬如學校旅行,你未滿18歲就要簽署回條,一樣道理。」 在這個過程中,被捕的少年可以找監護人,同時也可以找律師。「但警方通常直接和家長說,有些家長就會很心急,聽到錄完口供就可以離開,就不會再找律師幫忙。 」

被捕後,面對起訴,少年就要開始漫長法律程序。根據法例,16歲以下的被告都可以在少年法庭接受審訊,除了保障兒童和少年的私隱,在細節上也會與一般的公開法庭不一樣。 「在少年庭律師一開始就會介紹小朋友,父母和到場的其他人例如社工,這是一般公開法庭不會的做法,也不會叫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會直呼其名,例如『小明和他的爸爸媽媽』,有點像是開家長會,目的是為要讓他們明白法庭程序之餘,也不要嚇壞他們。」

然而,不是所有少年都可以幸運地被安排在少年法庭審訊。有些社運案件的被告是捆綁式處理,當同案中有其他成人被告,即使少年未年滿16歲都需要在公開的成人法庭完成審訊。Casper 說,雖然難免會讓傳媒和公眾看見少年的樣子,但律師通常都會在法庭上為成年的當事人爭取匿名令,而一般情況下都會批准,變相公開的法庭日誌中便不會列出少年被告的姓名,而是用星號(*)代替 。

律師要求分拆未滿16歲的少年到少年庭審訊又是否可行?

「這是可以爭論,但法官都未必會因為年齡作為考慮。因為如果有好多證據,而那些證據完全一樣,拆開就要做兩次的審訊。片就要播兩次,法庭就會有這些行政上的考慮,要平衡一下各種案件管理的因素。」

他坦言,如果一個個案中20名被告中只有一位是未滿16歲,但案情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發生,證人和作供警員也是同一批人。如果要將大致相同的審訊做兩次,法庭就很難因為年齡問題分拆去處理。 

起訴到審訊隔數年 換一個法庭換一套法律原則

有人從少年庭開始提訊,但程序走了未到一半,就16歲生日,需要轉移到成人公開法庭排期受審。

Casper 說,身邊有同業的當事人的確需要這樣處理。因此這也是「運氣」和「機會率」的問題,就是到底少年被捕時的年齡如何,「13歲、14歲或許有機會在少年庭完成案件,如果你首次上庭就已經就快16歲,就一定會轉到法庭。」

他補充,這也牽涉「排期」的問題。2019年後反修例相關的案件太多,累積下來的案件排期審訊都要以年計。有些案件就牽涉10位以上的被告,需要30到40日去處理,而審訊亦不宜「斬開」處理,所以仔細研究法庭日程會否有那麼長的時間空檔,也只能排到2年或3年後的日子。

「有些2019年社運當場拘捕的個案,控方要告你,但甚麼文件都未準備,在庭上一叫押後就押後半年,下一次提堂再叫半年,後來差不多準備好,就輪到法援申請程序,最少(被告)已經需要到警署報到1年。」

本來這些程序在一年多內基本上就會告一段落,現在竟成了無止境的等待,這已成為司法的新常態。 

一次又一次的提訊,總算等到審訊有期,但他們的少年身份已不復再,又有新的法理原則和考慮。在公開的成人法庭上,除了在法庭的審訊氣氛有變,判刑的準則都會不一樣。 「少年庭是根據少年犯條例,有很多不同判刑選擇,甚至有一些是不用留案底的方法處理。」Casper 解釋,過去在少年犯條例所提及,「更生」其實佔了很大部分,法庭和法律都抱着一個「再教育」的心態去考慮刑期。他舉例,或許是「Conditional discharge(條件式釋放)」、「不留案底的Care and protection order(保護令)」等。

 「根據指引,21歲以下的人都盡量不判處監禁,但16歲以下不判監的假定是更強,因為監禁對於一個人在這個階段的影響很多,裏面的文化和遇到的人對於更生都未必一定最好,特別在少年階段,因此以前很多都是用感化令去處理。」Casper 說。

因此,少年是否年過16歲,成為了一個關鍵問題,到底判刑所考慮的年紀基礎是以哪一個時間點而定, 到底是「被控告的日子」、「定罪的日子」或是「判刑的日子」? Casper 指出,曾經有案例指出,若以21歲的計算年齡準則,時間點定在判刑的日子(註:法例有說明21歲以下盡量不判監),但以16歲的計算年齡準則,時間點如何定就曾經被激烈地討論過。過去曾經有一宗猥褻罪的案件(香港特區政府訴CKC案),就少年計算年齡的日子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而當時法庭裁定「斷定年齡的關鍵日子就是相關兒童或少年人被控罪行的日子」。

世事沒有絕對,在普通法的社會之下,新的案例會為實際執行的方式帶來改變,但現時下級法院仍然需要跟隨這個判刑準則。

首次判刑的「假希望」 被覆核的精神折磨

當少年等到判刑結果,以為漫長的司法程序劃上句號,守得雲開見月明的時候,厄運就總是不放過這一代人。從2020年初, 香港特區政府訴SWS案開始,一系列寫上「縮寫英文字母」的判詞就湧現。(註:由於少年案例需要匿名,所以判詞都會取被告名字三字的首個英文字母縮寫)。Casper說,從前很少這種刑期覆核的案件,但針對年輕的被告在少年法庭被判的刑期相對較輕,亦常有感化令的判刑,律政司就會不斷上訴。「一般感化就會被覆核,由於出現這樣的狀況,所以地方法院有很多法官都不敢判得太輕,就算有些好人的法官也不例外。」

2022年 審訊2020年一宗將軍澳廣場東海堂刑事毀壞及縱火案(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DCCC 373/2021, DCCC374/2021),第1及第2被告(案發時分別為16及14歲)較早前已承認刑事毀壞罪,法官李慶年判刑時引用 SHY[2021]1HKLRD682,律政司司長 訴 陳佩瑩及另3人 CAAR 8/2021 、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CAAR 1/2021 案例,若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有機會於完成時數後,需再次面對刑期覆核,因此建議從被告角度出發,判入更生中心或許是較好選擇。

法官李慶年在判決前十分清晰說明判刑的方向,又指出「讓被告選擇哪個方案,選擇錯了有其風險及後果」、「如果我是被告,我寧願早點完成刑期,更加Relief(解脫)。」

其後休庭20分鐘,辯方詢問第1被告意願後,同意更生中心的選項。第2被告則進入勞教中心,李官指出可給予兩名被告「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何謂判太輕太重?「所有法律界人士都知道,判刑是一種藝術,不是科學,坦白說有點像作文比分。你寫了一篇作文,一個老師會給85分,另一個老師給75分,不可以說誰對誰錯,但如果有老師給60分或者100分,就是不合理。但在一個分數的範圍中,到底選擇85分,還是75分, 這個是由不同的法官討論和決定。」

判入更生中心,這種刑罰是否最適合少年犯?

律政司為上訴「儲」了一堆案例,必要時就會引用上次或上上次覆核的案例,作為下一宗覆核案的基礎。在首宗覆核案件中, 法官在判詞中寫到「以控罪一嚴重性,年紀相比公眾利益顯得微不足道。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必須給予年青人清晰信息,即干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因為年紀輕而格外開恩。」而類似意思段落在其他覆核的判詞中不難看到。律師們也有嘗試在庭上引用國際準則、北京準則,甚至引用外國的判刑委員會,提交外國案例,說服法庭對少年人開恩,但法庭只會說已經將提交原則和案例考慮在內,但總是解釋社會情況不一樣等,是年輕人集體犯錯,都是懲罰為主。

少年唯有「硬食」遙遙無期的上訴和控告,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壓力。Casper 說,在公開判詞中提及少年索取的心理報告,也清楚對外描繪了一些實況。 「首先經歷社運期間,有些有創傷後遺症,另一個原因是被人告,加上被覆核的傷害更大的。因為以為已經告一段落,帶着一個假希望,接受感化後一段時間後,卻突然收到律政司告知要上訴的信。然後法庭又不是即時處理, 即使處理後又要排期,很多程序和手續,往住要等數個月到半年。」

有人為了快點結束,乾脆開始「認罪」罷了。Casper 對此也十分理解。「特別是還柙的人,認罪的動機很強,因為反正都要在坐數年,如果我認罪,認完就會快點出去,何必要坐在法庭60日去打暴動,之後又不知道結果是怎樣。」

小時候,父母和學校都教導,有錯才要認,沒有做錯就解釋、澄清。如今,在庭上認罪不認罪,已經不是一個對與錯的問題,竟成為了策略性的考慮問題。

(<少年犯之不再少年時>專題將刊載於《Side B》ISSUE2)

王紀堯

《 誌 HK FEATURE 》 — 獨立記者
專責社運專題、法庭報道、國際人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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