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外圍暴動案 兩名學徒作供稱附近有電工工作 路上遇途人獲贈「豬咀」

救理大
案發當日,入黑後人群佔領道路。(《誌》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晚上網傳「救理大」行動,油麻地、佐敦一帶發生警民衝突。控罪指,眾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八名被告及第13名被告郭子麟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他們於同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一帶,管有一把鉗、板手和鎚等。

「12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即案中的第13被告,早前已和同案的第5被告(林敏諾)承認暴動罪,其餘11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審訊程序踏入中後期階段,辯方證人或被告開始作供。首位辯方證人是第二被告陳駿煒的前僱主呂兆偉,為龍騰工程公司的負責人,主理水電冷氣及家居裝修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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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入黑後人群佔領道路。(《誌》資料圖片)

師傅出庭作供 案發當日被告有電工工作

陳駿煒於2017年已經入職,工作兩年多,大概在2019年底離職。呂指出,雖然陳在案發當時並沒有水電牌照,但並不是所有類型的裝修工作都要「有牌」才可處理,呂與陳可以形容為師徒關係。

案發的前一晚(11月17日),呂透過電話通話指示陳在隔天(11月18日)到旺角家旺樓一個單位工作。該單位於約8至9月時開始裝修,陳當日到單位處理一些水電工作。當晚陳被捕後,警方從他身上搜獲一些工具如刀片、扳手、護目鏡、噴漆、面巾及手套等。

呂在庭上解釋了每款工具在裝修工程中的用法,又指這些工具俗稱「小五金」,是裝修師傅會自己帶走的個人工具。例如所搜獲的兩個護目鏡,分別是有海綿邊和沒有海綿邊的,在一些較大灰塵的情況下如打鑿牆身,便需要用到有海綿邊的護目鏡,防止灰塵入眼。噴漆則用於標示出水電喉路的位置,特別是在一些粗糙的表面上。庭上所有提及的工具,呂表示,均有見過陳在以往工作時使用過,只是並非肯定是否同一件。

根據陳在2019年11月底所填寫的工作紀錄,案發當日(11月18日)他在家旺樓的工作時間為早上10時至晚上11時,但工作當天呂並不在場,他亦同意,不肯定陳所填寫的紀錄是否絕對準確,但每位師傅每日收工時,都會打電話給他向他報告工程進度。呂亦肯定案發當日,在晚上較夜的時分才收到陳的電話。隨後兩日呂聯絡不到陳,直至案發兩日後的晚上,才得知陳被拘捕。

家旺樓位於旺角上海街639-645號, 距離旺角港鐵站A2出口約100米。 控方向呂提出,家旺樓的位置較接近太子多於油麻地,呂表示不同意,因他本人亦經常來往附近新填地街一帶,購買裝修材料,他認為家旺樓較接近旺角及油麻地一帶。辯方亦質疑,如果陳當日放工後,打算返回荔枝角的住所或位於葵涌的公司,亦不會往油麻地及尖沙咀的方向行走。呂表示,如果乘搭港鐵就不會,但不肯定那個方向有沒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乘搭。

電工學徒 案發當日學裝洗衣機

第三被告劉嘉樂作供指,自2018年起修讀高級文憑課程,2019年11月被捕後,因個人原因選擇休學。透過母親介紹,劉自2014年年底,即中學畢業後,開始在位於荔枝角一間家電中心擔任雜工至今,而店舖老闆是他母親的魏姓男朋友。

劉與哥哥及大嫂同住於石硤尾邨一單位,但他表示,有時候亦會到油麻地東安閣一單位留宿,即母親與魏的住所,大約一星期三至四天。辯方在庭上展示數張在該單位內拍攝的照片,顯示劉在該住所有獨立房間。案發當日劉亦有上班,從石硤尾邨出發,下班後欲返回位於油麻地東安閣的住所,途中被捕。劉被捕時身穿深色衣物,頸上掛著一個單罐式「豬咀」(防毒面罩),事後被搜出背包內有一把扳手、鎚子、剪刀、濾罐、兩把縮骨遮(摺疊傘)、兩件衣物、面巾及護腕。 

案發當日,劉被安排到長沙灣兩個屋苑單位送貨,當中包括電視及前置式洗衣機等。當時他是學徒,需跟師傅學習安裝家電,所以工作時會帶同背包,內有扳手和鎚子。 劉指出,安裝前置式洗衣機需要使用板手,以拆除洗衣機背面的四粒避震螺絲,鎚子則用於固定「綠色膠塞」,即俗稱「二分膠塞」的五金材料,有時候跟師傅安裝家電時會用到。

控方追問劉有關安裝洗衣機的程序,並指出安裝洗衣機應帶工具箱,因需要頗多工具。劉回應,只使用扳手已足夠,一般情況下,喉管及電掣都不會有太大改動。控方提出:「裝一個洗衣機,帶一個板手便足夠?」劉回答:「是,正確。」控方又質疑,為何劉的背包只帶有鎚子,並沒有他所講安裝其他家電時會用到的「綠色膠塞」或螺絲,他指出這些物品在行內俗稱「料」,一般是師傅自己準備,並配有工具箱。 

對於為何背包內會有兩把縮骨遮,劉解釋指,其中一把是他放在背包備用,而另一把是他在案發前約2至3個月,向中學同學所借,打算在案發該星期約他食飯並歸還縮骨遮。控方問劉: 「你哋兩至三個月冇聯絡?」劉指出:「我哋都要返工返學,時間難遷就,想著隨時可歸還,打算那段時間可見他,但未有實際日子。」 

劉當日完成工作返回店舖後,魏要求他加班,以更換店內的價錢牌。當晚劉加班至晚上10時半,然後從荔枝角長沙灣道出發,步行返回至油麻地東安閣的住所,途經太子界限街、彌敦道及碧街。劉指「放工想散心,平時都有這個習慣」,路程大約一小時,同時他亦會戴耳筒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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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晚上在彌敦道發生不斷的警民衝突。(《誌》資料圖片)

途人給予「豬咀」黑衣人撲黑衣人

劉憶述當晚在長沙灣至深水埗路段的情況,路上並無特別,直至到達旺角警署外,始見有人聚集,他沒有理會並向目的地繼續行。

直至走到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開始增加,他遇到一對男女:「他們向我迎面而來,著深色衫褲,頸上有眼罩及豬咀,揹著背包及有戴手套,距離我約四至五米。期間我們有眼神接觸,其中一人揚手示意,我便除下耳筒問他『有咩事』,該男說現場有催淚煙,見我身上『咩都冇』,問我有沒有機會需要『豬咀』(防毒面罩),我想了一下便跟他說:『好,是但啦。』」該對男女著他小心。劉繼續向東安閣行走。

當時劉走過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後,見到人群佔據行車路,他想沿彌敦道轉入碧街,突然見到有黑衣人在油麻地A2出口的方向跑出,中間行車道、A1出口那邊亦有人開始跑:「大約10幾秒之間發生,寶寧大廈(A1出口旁)的人群突然向我方向跑,我來不及反應,情況混亂,便打算在罅隙位置向前行。當時我距離A1出口約十米,我在巷仔行了幾步,見到有個黑衣人大叫『唔好埋嚟』,手持類似槍的物件,我打算掉頭走出彌敦道找路線,之後便聽到身後有巨響,見到有黑衣人撲低黑衣人,相信其中一方應該是警察。」 

「我不知所措,見到寶寧大廈附近的窄巷有人跑進去,當時情況緊急,出於羊群心態我便跟著一起跑入去,之後發現前面一大批人塞死了,類似逼地鐵,但好迫好迫。我打算掉頭,但數秒之間後面已再有人逼入,後方的防暴警察已經到達,『人逼人』的情況持續約5至10分鐘,情況惡劣,好多人『唞唔到氣』,之後最外面的人自己行出去,中間的人包括我走出後,警察便指示我們找地方坐下,要求所有人面向牆,逐一上膠手銬。」

控方質疑為何不早轉入內街

控方問劉案發當晚,他沿著彌敦道行走時,是否有聽到爆炸聲,他指沒有,因一直戴著耳筒聽歌。控方又質疑劉遇上該對男女後,「既然不打算使用豬咀,為何讓他人掛在頸上?」他表示有當時兩個考慮:「第一,他們說的可能是真的,擔心在回家途中會有強烈催淚煙,所以攞住先。第二,不好意思拒絕別人的一番好意。」 對於劉多次提出「不懂拒絕別人」,控方質疑他:「你在電器公司工作,若果客人叫你減價你又真係減?」劉回應:「我都唔識,都是交給魏先生(老闆)負責,他們負責開單。」

控方又質疑劉返回東安閣時,「為什麼不提早一兩個街口轉入內街?」劉回應指沒有這個習慣,一般都是沿彌敦道行走,直至到達碧街才轉入去,並指出若果提前入內街,該處有較多夜總會和馬伕,他曾被騷擾,因此比較抗拒。控方隨後問他:「若果馬伕騷擾你,又識得拒絕?」劉說:「我都會不好意思。」

DCCC 768/2020, 409/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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