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聲明:有關警方對傳媒的「新定義」 七百萬人失去的是新聞自由

《誌》創立於2019年7月,2020年8月出版《香港大道》,媒體致力推廣公民記者,正建立獨立記者的平台,亦為記者出版及發行書籍。

《誌》作為推廣公民/獨立記者的傳媒,警方的《警察通例》對於傳媒的新「定義」,根本與政府發牌無異。記者的安危值得關注,這種「新定義」使我們往後每一個訪問也如履薄冰。

警方的「新定義」大大提高公民記者/獨立記者採訪的法律風險,記者除了抗爭現場必須負上被控「非法集結」及「遊蕩」等罪名的風險;如果記者欲採訪其他刑事案件如謀殺、爆竊、災害及自殺案件,或是政策流弊,又或觸及「紅線」的貪污舞弊,未被列為政府新聞處許可的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亦要背負著跟抗爭現場等同的被捕風險。

此外,警方及政府的新制度,亦有可能牽起法律爭拗。公民記者在公眾場合採訪得來的資料,呈上法庭的公信力及可信性必然受到官方的強烈質疑,內容或被斷定為「非法」得來,亦可以大條道理質疑其採訪動機,官方一切的抨擊皆影響法官以及判審團的判斷。及後若有「敏感」的報料人向我們報料,公民記者/獨立記者所有採訪都會被視會非法;倘若往後的情況變得更壞,記者將失去保護報料人的權利,因為官方已否定了公民報道當中「公眾利益」的元素。

《誌》作為取得報刊(發行人 )牌照的傳媒之一,在法庭我們有幸獲批准坐記者席,但在庭外採訪(例如扑咪/追囚車)卻被今日的政府視為「非法」,這是非常荒謬的現象。再者,過去我們亦曾報道防暴警用催淚彈槍指區議員胸口,PPRB亦就我們的提問作出回覆。現今我們成為政府眼中「非法」的媒體,警方及政府各部門是否可以迴避我們所有的質詢?

政府領頭削弱新傳媒、區報以及公民記者的公權力,在威權時代,小小的新媒體沒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權利,亦從來沒有能力跟政府洽談,亦從沒有被諮詢。

新媒體難乎合GNMIS的「最低要求」

過去一年,我們辛苦經營,爭取成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之一。新聞處職員回覆我們,有報刊牌照只是拿了入場資格,申請的最低門檻是該媒體一周至少要發布五篇報道,職員還說要「視乎報道版面及內容是什麼,其內容是否公眾關注政府有關的政策」,新聞官又舉例說「例如外國知名的《路透社》,就是真真正正做新聞的機構。」《誌》是一個以專題為主的媒體,發布篇數及頻率是就著專題性質及時效而定。政府所謂的「最低門檻」(一周五篇報道),是迫使我們疲於奔命做農場新聞,每天改圖,「餵飼」社交媒體的演算法之餘,還要滿足政府的「最低門檻」。

《誌》人手短缺,資金緊絀,記者應付多個專題也要兼顧行政事務,我們實在無能力達到政府申請的「最低要求」,因為我們只是獨立運作的新媒體,人手上根本不能媲美大傳媒,是否因為細規模,我們就不能被正名為「合法媒體」?在這個時代我們被迫做了「非主流媒體」,也成為政府眼中的「非法傳媒」,但在一個建全的社會,報道真相本應無罪,採訪報道應該免於恐懼。

新聞及言論自由是建基於記者採訪及發布權利,官方的傳媒新定義實行之後,最大的損失始終是公眾,我們七百萬人這一天失去的是新聞自由。香港的言論自由淪落至此,香港人可以做的是,就是不要摒我們於門外,繼續支持我們,閱讀我們一班公民/獨立記者冒上被捕風險,辛苦記錄的 #香港誌。 在此,亦希望香港人多思考在公民社會,一個普通公民如何保護我們報道的權利,以及深思新媒體在香港的重要性及角色。

【誌傳媒有限公司 主編關震海】

文章於22/9/2020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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