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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法官指出本案原審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案中對國安法第42(2)條有所誤解,李運騰「錯誤地」認為國安法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條例》)第 9G(1)(b)條所列拒絕保釋的理由「相差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