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暴動案被告稱在內地遭扣留 公安威逼招認 港警以悔過書為藍本 法庭接納招認作證供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會議廳,13人被控暴動,當中5名被告否認控罪。一名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的男子林錦均(第14被告,案發時25歲)稱,事發後從內地回港時被控「尋釁滋事罪」扣留兩個月,其間受到公安威逼下簽寫悔過書,被移交到香港後警察以悔過書作口供藍本,更被要求默寫由警長所講述的句子作招認。被告爭議口供的自願性,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在開審前以「案中案」的形式處理。暫委法官李志豪今(23日)裁定警員記事冊、錄影會面與案件重組等招認均可呈堂作證。

案情指,被告林錦均於2019年7月1日下午曾拾起鐵枝或鐵馬撞向立法會玻璃,晚上7時至8時離開現場,並沒有「入立法會破壞」。同年10月18日由時仼偵察警員9030馬仲康與探員11245徐文達(音譯)於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被告,同日以「串謀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拘捕及警誡被告。 

被告林錦均供稱曾在內地遭到長達兩個月的扣留,其間被逼寫多份悔過書,更被公安威嚇若不合作會「被消失」。

林亦提到,三名香港警員到內地見他時曾詢問七一立法會案,有警員向他指「如果唔合作就唔帶你返香港」,於是承認曾撞立法會玻璃。返港途中在車上應警員要求在警員記事冊寫下警員「加插」的案情;而回港後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及返回立法會重組案情等,均是在警察威逼下作供。

疑公安逼寫悔過書 作招認口供「藍本」

林錦均供稱2019年8月22日晚身在內地,經福田口岸回港時被內地海關帶到接見室,其後輾轉被帶到深圳看守所扣留。扣留期間公安向他進行連續14小時的審問,其間不准他休息。林亦提到從派出所轉到看守所後大概一星期,在監倉門外的名牌發現自己被改名為「李小平」,出生日期與籍貫亦不同,控告罪名為「尋釁滋事罪」。

林錦均作供稱,遭扣留兩個月期間,被公安多次逼寫多份悔過書。林稱,起初不願意寫,涉事的公安向他指必須寫悔過書,否則可能會「被消失」,於是在悔過書中承認自己曾經參與七一立法會案,在威逼之下經多番修改後成為庭上作供稱的悔過書版本。

林在庭上覆述悔過書內容,指他當日早上到金鐘觀看升旗禮,因封路改到立法會附近遠觀,其後跟隨遊行隊伍步行至夏慤道拿取物資並與警員對峙,他只曾叫口號,中途被不明物質刺激到眼晴便離開隊伍前去洗眼。悔過書又指,林錦均在午飯過後重新加入遊行隊伍,行至立法會煲底時受氣氛感染下便加入到後排傳送物資,過程中𠝹傷手,遂到後方包紥,其後沒有再上前。林當晚很早離開到元朗跟朋友吃晚飯。

林錦均在盤問下提到,同年9月20日香港警方到內地會見他時曾對他表示,「唔理你同大陸嘅執法人員講咗啲咩,你同我講多一次七一立法會嘅行程(不用理會跟內地執法人員說了什麼,跟我說七一在立法會的行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仍然依照悔過書與香港警察解釋,林錦均表示公安要求他根據悔過書內容配合香港警察調查,否則不會安排他回港。

根據《基本法》第 95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必須以「一國兩制」為大前提——香港回歸後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50年不變;香港與內地在刑事管轄權上屬於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由於內地公安無權干預香港刑事案件的調查工作,如被告供詞屬實,爭議點必然是內地公安在一國兩制的司法獨立體制下有否越權。

被告在內地寫下的悔過書指,7月1日曾撞立法會玻璃。(資料圖片)

被告稱港警疑於深圳作盤問 警方教錄口供 

同年9月20日警方到內地會見林錦均。控方早前傳召偵緝警長2828余達俊出庭作供,余指清楚香港警察在內地沒有執法權,所以當日不曾向林錦均詢問有關七一案的事情,亦否認林曾經向他提及悔過書的內容,強調該行只有三個目的:核實其身份、詢問他在內地被捕的原因及準備之後移交被告回港的手續。

其後被告作供時表示,雖然警員聲稱的三個目的已達到,「但主要係問返喺七月一日嘅過程。」林稱當日他根據悔過書內容,向當時三名負責前往內地會見他的香港警員,包括總督察溫啟銘、時仼高級督察葉劍鵬及偵緝警長余達俊講述七一的行程。但警員不滿意他的口供,威脅他以悔過書為「藍本」加插情節,如用鐵馬撞玻璃、被玻璃𠝹傷手,否則「你唔講就繼續留喺到」、「我大sir冇乜耐性」,他為盡快回港才承認罪行。

翻查資料,在2000年立法會會議中,時仼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曾就香港與內地執法人員的權力範圍作回應,指出當香港警方與內地公安進行合作時,必須嚴格遵守當地的法律規定及尊重當地的司法管轄權,「只有香港的執法機關人員有權在香港特區境內執法。」而警務人員不可擅自在對方境內執法,也不享有當地的警權或特權,身份與其他一般訪客無異。

香港警方在內地會見林錦鈞後,同年10月18日安排遣返,林錦均供稱警員在落馬洲管制站附近的停車位向他錄取口供,並一邊施行警誡的情況下讓他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過程中警長2828余達俊要求林以讀默形式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下招認,「七月一日嗰日我無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

被告先後被帶往落馬洲及中區警署,林供稱途中警長2828曾教導他如何錄取口供,「我會教你點樣講一次」,要求被告覆述一次才開始正式錄影會面。他亦指出警員11245徐文達(音譯)曾向他提及毋須找律師,否則會影響程序流𣈱度和麻煩到其他警員。

被告林錦均 (郭穎琳攝)

控方指被告證供前後矛盾 感悔意才認罪

副刑事檢控專員、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質疑被告多次更改供詞,如被盤問時供稱沒有向香港警察提及過自己曾寫悔過書,後來又改稱由落馬洲警署到中區警署途中有提起過。

控方亦質疑林早前供稱曾被警方威脅如果合作不帶他返香港的說法,若警員曾利用威嚇手段逼他承認有份撞玻璃,為何不順帶要求他承認曾經進入立法會大樓。林錦均解釋,警方起初也有提問,但之後就沒有再追問。他認為事發當晚有朋友可作證當晚與他們食飯,故警員不反對自己沒有進入立法會。

林錦均在控方盤問下表示在拘留期間曾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反省,控方指出被告對事件有悔意才會向香港警方坦白承認控罪,但林不同意。控方更指出任何階段下,香港警察從來沒有威逼利誘他、內地執法人員也沒有逼他寫過悔過書;而提堂作證供的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到立法會案件重組等也是他自願作出,林三度否認。

暫委法官李志豪於本月23日裁定警員記事冊、錄影會面與案件重組等招認均可呈堂作證。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郭穎琳

2023年度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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