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半年旺角非法集結 警攜證物外出調查 靠閉路電視衣飾認人

第二被告呂麗(左)表示當日曾向現場警員查詢如何離開現場。(郭穎琳攝)

2020年2月29日有市民發起太子站8.31集會,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兩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於7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作結案陳詞,將於8月4日裁決。

案情指,兩名被告符瑋鏘(37歲,現年40歲,地盤工人)及呂麗(42歲,現年45歲,銷售員),於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非法集結,及後於荷里活商業中心被捕。兩位被告爭議控方僅憑閉路電視途人的衣者特徵去辨認被告身份,女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出影片中的衣著與被捕時有出入、腳部線條亦不一致,而警方調查閉路電視前已看過被告被捕時的衣著,或令調查警員先入為主,認定影片中的人士是被告。此外,負責調查的警員供稱,在248小時的調查閉路電視過程中,曾取證物在警署以外的範圍調查。

當日發生非法集結的範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

調查警:曾帶走閉路電視在警署外調查

審訊階段,控方傳召負責翻查閉路電視及撰寫調查報告的警員15590伍國峰作供,伍警員指,為此案件檢取並觀看20至30個閉路電視片段,影片涉及範圍包括彌敦道、豉油街和奶路臣街,合共花了248小時調查。

辯方查閱19本相關的警員記事冊,合併統計後有記錄的調查時間僅約100小時,與伍警員在主問時聲稱佔調查時間的200多小時有極大出入。伍表示,整個調查過程曾用私人時間加班,由於沒有申請加時津貼,因此並沒有記錄在警員記事冊。辯方質疑,根據警員記事冊與調查報告的紀錄是否無從計算確實的調查時間,伍否認但表示該200多小時的調查時間是憑自己粗略估計的約數。

因調查報告記錄翻查閉路電視的同時,在記事冊上記錄了當日需要協助其他部門進行查牌工作,辯方質疑伍警員調查該案的同時調查其他案件。伍警員表示在待命期間,曾用手提電腦在警署範圍外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並進行截圖。

根據《警察通例》第30章,關於警隊記錄、處理證物與財物的守則,「案件財物」,即任何與罪行或懷疑罪行有關的財物,警員在保存和管理時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包括:存放在警署或單位內的安全地方,交予當值的財物管理人員,並把詳情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以防證物受到干擾。而呈堂作證物的閉路電視片段亦受香港法例第 589章《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規管。除非得到許可,否則警員不得將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帶離警署外的範圍,避免資料外洩風險。

控方以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辨識被告身分。(郭穎琳攝)

女被告稱封路滯留旺角 曾向警員問路

庭上播放當日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有兩名與被告相似的人士站在馬路,二人分別手持工程時用作區隔行人與工程地點的黃色膠欄。伍警員作供指,經過多次查閱閉路電視片段,並以衣著、身形與同行人士辨認兩名被告。

針對男被告符瑋鏘,伍表示被告的身材較壯、衣著亦與被捕時拍攝的外貌照片一致,包括迷彩褲色、鞋頂的旁邊的紅色與頸後佩戴著飾物,以及在閉路電視出現的白色影。 辯方指出,片段中疑似男被告的人士當時身穿短袖上衣,提出有些短袖上衣設計是連著假長袖,不能確定疑似符瑋鏘有沒有戴上手袖,伍表示同意。

女被告呂麗當日穿著襪與風褸成為案中的關鍵。辯方質疑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疑似呂麗的腳跟露出的白色部分,與被捕時拍攝的照片中身穿黑色長褲與黑色船襪中僅露出皮膚顏色並不一致。伍警員指出,閉路電視呈現的顏色與肉眼所看有色差,這色差會影響影片中「疑似被告」腳跟露出顏色的判斷,伍續指只能肯定影片屬於淺色。 辯方亦指出影片中疑似呂麗的人士是身穿左胸有圖案的風褸,惟片段質素低,畫面並不是清晰,伍警員同意就著這一點不能確認該影片中人與呂麗相同。

任職銷售員的呂麗供稱當日下班後因封路滯留旺角,曾經多次詢問在場的警察如何離開,當時每位警員的答覆都不一致,她連街道是「行得定唔行得」也不知道,及後便於荷李活商業中心被捕。

呂麗作供稱,案發當日她穿著黑色運動風褸,原因是黑色「襟污糟」(耐髒) ,她為了方便推銷才穿店鋪售賣的衣服。呂亦認為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緊身褲和黑色運動鞋的打扮普遍,而當日被捕時她穿著黑色船襪,襪頭是沒有外露的。庭上重播兩條閉路電視片段,呂麗指出當時自己的衣著有露腳跟肉,但片中人更像是穿著灰色或白色襪;而該人出現在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曾經佩戴黑色及深藍色面部遮蓋物,但強調案發當日因防疫佩戴淺藍色口罩,亦不曾擁有其他顏色的口罩,加上片中人身形身材較瘦,呂指警員作供稱影片中「疑似」被告的女士並不是自己。

警調查前看被捕相片或「對號入座」

案件7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作結案陳詞。代表符瑋鏘的大律師表示,早前作供的警員曾在庭上承認翻查閉路電視前曾經接觸過兩名被告被捕時所拍攝的照片,有可能「對號入座」,憑衣著辨認被告。代表呂麗的大律師則表示,庭上播放的兩條閉路電視影片中疑似被告的人士與被告均是中等身材,身形雖然相似但腿部線條不完全相同;而多次翻看閉路電視後亦留意到該名人士的腳腕位置有白色的部分,與呂麗被捕時衣飾並不一致,強調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控方證據不足以指證二人是同一人。

檔案編號:KCCC1047/2022

郭穎琳

2023年度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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