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再次安排傳譯員 羅仍聽不清楚
羅鎮傑原被控在前年9月15日「港島大遊行」,在晚上7時15分,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外以雙手搶奪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 手中的一枝胡椒噴霧,兩人拉扯後倒地,造成區右膝蓋一蚊銀大的損傷。但辯方醫療報告指出,羅身體多處重傷,包括右肋骨移位及左肋骨前方兩節骨折。今天開庭時,羅坐在犯人欄中,傳譯員戴著可顯示唇型的口罩,問羅「睇唔睇到嘴唇」。這個做法與之前審訊的不同,在之前的審訊中,傳譯員戴著的是普通的口罩,而當時法庭安排傳話器,靠法庭傳譯員在他身旁即場用咪複讀庭上各人的說話。張官甫開庭就問羅聽不聽到傳譯員說話。傳譯員在較大聲說話時,羅才聽到,張官表現驚訝,指「要咁大聲先聽到呀」,遂邀請羅離開犯人欄,坐在律師席最後一排,不用隔著透明膠板聽傳譯。不過開庭不久,法庭職員一直在羅的耳邊直接傳譯張官說的話,沒有讓羅看見他的唇型。一直協助羅鎮傑的龍耳創辦人邵日贊在庭外指出,羅今日聽不到法庭職員說的話。
據悉,案件將於裁判法院重審,屆時將會安排文字直播讓羅清楚明白庭上的對答。此安排與之前失聰少年蔡俊軒一案(案件編號:ESCC1685/2020)相若。
張官:「上訴人沒公平審訊」
張官指,這宗案件並非「雞毛蒜皮」的小事,而是牽涉社會事件,如果羅真的有意圖搶去警員的胡椒噴霧,那是嚴重罪行,認為有重審之必要。她續指,原審有審訊不公平的情況,因當時的辯方律師亦明顯不熟悉交替控罪的程序,主控又沒指出問題。第二,上訴人聽障程度屬嚴重,連廣東話都要在耳邊傳譯,「呢個都相當關注」。
張官翻看羅在東區法院審訴時的逐字稿(transcript),提到羅在被捕後有說過「對唔住,阿sir,畀次機會我。」,但當時其代表律師卻同意羅曾說過「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對唔住。」但根據羅的說法,他當時沒有提到「打警察」。即便在書面口供有提過,但那亦非自願。羅指,當時被噴胡椒噴霧,甚麼都看不見,耳機也跌了,在聽不清楚的情況答了「是」。

張官認為,這部分是原審法官(即裁判官鄭紀航)及律師一同犯錯。原審法官考慮到,如果羅真的意外跌倒,就不會提及「打差人」,但「一時衝動說對不起」與「一時衝動打差人」十分不同,而羅明顯沒說過「打差人」,但辯方律師卻承認了。
張官翻查審訊覆問的部份,認為羅真的有機會聽錯。首先,當時控方問了幾次,羅都答「同意」,但羅「沒理由突然同意控方的案情」。而當時為羅安排的方法,即要他多戴一個耳機在其耳機上面,那時當時以為是最好的方法,卻為羅帶來更大干擾,而羅是升中才開始失聰,沒有手語的訓練,他要讀靠唇語理解意思。
張官說,「我當然覺得不公平審訊」,原審有這麼多錯的地方,重申重審可給羅多一次機會,亦可通過一個公開的法庭,讓社會大眾知道,羅是不小心跌到,還是刻意去搶警員的胡椒噴霧。
代表羅鎮傑的大律師蘇信恩反對重審安排,認為現時已有充份證據證明羅是意外倒地。根據裁斷陳述書,控方證人供稱拉扯過程只有兩至三秒,蘇大狀指,「所謂襲擊只有兩至三秒。」但張官認為,如果羅有意圖拉扯,秒數其實並非重點。蘇大狀又指,羅已經歷六天審訊,加上已服刑七星期,希望法官考慮。
張官認為,這次案件的辯方律師、主控及裁判官均有出錯,需要重審,以還羅一個「真正公平審訊」,允許羅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等候審訊,警署報到次數由每周三次減至每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