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七名成員被控國安法 五人只有18歲或以下 最年輕15歲

國安處昨日(28日)晚上發稿,指國家安全處昨日以《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七人:阮嘉謙(16歲中六學生)、蔡永傑(20歲倉務員)、一名15歲女生、梁瀜允(16歲中四學生)、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政儒(16歲中五學生)、郭文希(18歲中六學生)。據悉被起訴的為「光城者」成員。案情指七人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消息指,案情與街站和記者招待會有關。

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除了郭文希外,另外六人皆有申請保釋。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六人保釋申請,蔣周政儒保留8天覆核權利。案件將押至11月3日再訊。

甫開庭,羅官就提醒在庭上不得說出15歲女生全名,不能令她的身份被公開。羅官又容許15歲女生的母親坐前,更接近犯人欄。在庭上,一提到有關女生的事宜,母親都會緊張起來,身體在顫抖,坐在母親身旁的親友一直安慰母親。

根據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4條,任何16歲以下的人被捕,應該立即被帶到法庭,如果未能做到,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應該調查有關個案,並准許被捕的人保釋,除非少年涉及的控罪是殺人罪行或其他嚴重罪行;或為被捕的少年人利益起見,要令他不能與任何不良份子交往;或 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釋放被捕的少年人會有礙公正。

如果被捕的少年人不獲保釋,根據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5條,這名少年人會被拘留在某個拘留地方,「拘留地方」包括全香港的警署,以及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直至他 / 她可被帶到法庭。但如果警方能證明出現以下情況,則毋須作出有關安排: 有關安排並不切實可行;或被拘留的少年人難受管束或敗壞,此拘留方式對他而言並不安全;或被拘留少年人的健康、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宜在拘留地方拘留。 

「光城者」的九名成員於今年7月5日被國安處拘捕,當中六人為中學生,涉嫌發動炸彈襲擊,意圖造成人命傷亡。國安處在7月12再拘捕五名成員。「光城者」一共十四名成員被捕,國安處早前起訴當中七人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

案件編號:WKCC39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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