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藏槍案:律政司首宗用《聯合國反恐條例》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前年(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警方於全港多個地區檢獲槍械和武器,一共拘捕了13人,當中包括「屠龍小隊」成員。九月六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13人被控多條控罪,包括「管有爆炸品罪」。

當中10名被告: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彭軍壕(33歲)、蘇緯軒(19歲),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29歲)、李家田(25歲)及許湛榮(24歲)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任何人不得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律政司首次引用條例。另外,10人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

東區法院。
東區法院。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所有被告需繼續還柙。

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聯合國安理會在㆓零零㆒年九月㆓十八日通過一項決議,該決議的目的是從多方面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VII章,這項決議對所有成員國均具約束力,而㆗央㆟民政府就於㆓零零㆒年十月,根據《基本法》第13(1)條和第48(8)條的規定,指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該項決議。

不少國際公約或決議亦適用於香港,這些決議通過本地立法,就能成為香港的法例。其他例子有《聯合國制裁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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