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早前報道一宗於城大發生的潑射精液案。城大博士生來常偉於6月6日,在校園內尾隨女事主X,並向女事主潑射精液。被告其後被控非禮罪成,判罰$5,000。女事主接受本刊訪問時指,判案後校方未曾協助,已主動要求校方啟動校園性騷擾程序,只能期望「防止性騷擾委員會」(CASH)委員會進行調查,目前已對校園失去信心。
城大員工向本刊透露,在潑精液案判刑兩個月後,校方「防止性騷擾委員會」舉行「前線員工處理性騷擾投訴」培訓課程。她透露,校方在處理過程中竟建議向被投訴者透露事主身分,而在解決方案中亦沒有協助報案的相關建議,因此對校方的安排感到不滿。
本刊再向城大查詢有關培訓的詳細內容,城大於截稿日前未有回覆。

工作逾年首次培訓
城大員工Charlie(化名)日前接受《誌 HK Feature》記者訪問,指在11月25日參與由校方「防止性騷擾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前線員工「處理性騷擾投訴培訓」(Recieving sexual harrassment complaints by frontline colleagues),講者為委員會成員、社會及行為科學院教授楊婉蘭。
Charlie表示,在城大工作逾一年,這次是首次參與由委員會舉辦的相關培訓,「委員會平時會派傳單、小冊子等,但從來未見過他們舉辦這類型的培訓。我曾問過比我資深的同事,他們也說是第一次參加。」她指出,講座的主要參與者是前線員工,其職責多數會面對面接觸學生,「但其實不是每位前線員工都要出席,只需要每個部門派人出席就可以,亦沒有要求接受培訓的同事要向其他同事講解培訓內容。」

稱需要向被投訴者透露事主身分
據筆記內容,培訓課程包括性騷擾定義、城大的處理措施、如何幫助及接觸投訴者等。Charlie表示,他們大部分使用的都是平機會的定義與案件;筆記有關性騷擾的定義也只是從《性別歧視條例》中摘取,並沒有涵蓋《刑事罪行條例》列明的「性罪行」定義。她又指,講座隻字不提城大校園內曾發生過的相關案件,或校方有否啟動相關機制。
培訓當日,委員會有向出席人員派發小冊子,內容提及到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Charlie表示,當接獲投訴時,校方會向事主提供兩個選項,包括正式投訴及非正式投訴;選擇非正式投訴,校方會與事主及被投訴者分別了解事件,最後提供和解方案,看事主是否願意接受和解,「其實講座沒有說很多詳情,到底雙方是分別會面,還是一起會面,是完全沒有講到的。」
如果事主選擇正式投訴,前線同事則需要把案件內容發送給該事主所屬學院的院長處理;如事主為員工,則需要交由人事部處理。Charlie指出,如一些嚴重案件如重犯等,會交由委員會處理,當中3位成員會展開深入調查再作處分。
令Charlie驚訝的是,如果事主想選擇正式投訴,校方指明會向被投訴者透露事主真實身分,「委員會的解釋是,因為有機會是誤會,需要給被指控的人辯解的機會,我聽到覺得很詫異。如果那個人真的被性侵了,還要公開他們(投訴人)的資料,其實對他們來說是很危險。」

未有設協助報案機制
從整份培訓筆記中,沒有一頁提及過有關報案安排,Charlie稱有其他同事在會上曾詢問什麼情況下應該報案,「委員會的負責人給的答覆是,懷疑性騷擾案件未必一定犯法,我相信他的意思是未必犯刑事法律,可能是從民事途徑起訴。他們又說,可能報警,警察來到都是幫他們寫下『時地人事』,再叫他們從民事途徑追訴,所以在場大家都聽得出,他們似乎很忌諱報案。」
城大防止性騷擾委員會(CASH)主要處理有關校園內的性騷擾投訴,有時會在校園張貼海報。
Charlie表示,聽完整個講座後反而有更多疑問,「他們沒有提供正式投訴機制的任何細節,我們沒有準則可以跟,始終跟受害者聊天是需要專業知識的。」她又認為,警方在調查案件上會有更專業手法,報案應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其中一個方案,而校方現時做法則本末倒置。
她重提近日發生的潑精案,認為校方在法庭判決後依然未有嚴厲處分,做法非常不理想,「校方種種行為都反映出他們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成熟,而他們帶出了不想帶出的信息,例如懲罰很輕、學校不是很想報警等。」
本刊向城大查詢有關培訓內容,包括培訓次數、是否會向被投訴者透露事主身份,以及報案安排,然而城大於截稿日前未有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