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案情不嚴重 控呈內地刑法書作判刑建議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警員。三位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早前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成。辯方今日求情指,唐英傑當日「魯莽」犯案感到後悔,亦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為首宗國安法案件,已經給予社會嚴重警告,令其他人不會再輕易犯案。 案件明天下午判刑。  

辯方:外國案例不適用 控方提交內地刑法書作判刑建議

辯方大律師郭兆銘求情指,這是國安法首案,案件的詳情在社會上廣泛報道已經流傳,已經發出一個清晰的警告(warning)予社會,任何人犯案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郭兆銘亦有指出,控方呈上午外國案例並不相關,指每個國家的案例不同,要求法庭根據案情和證據重新訂立案例作為案例。 控方在庭上透露,除了英國等國家案例,亦呈上國內刑法相關書籍,指出判刑標準不可低於法例定下的最低刑期。 據了解, 其中一本是 《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郭引用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指任何人用何途徑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指,案件並非嚴重性質,煽動並不涉及一對一 (one on one)的煽動,唐只是展示「光時」旗幟, 沒有證據顯示真的有人因此受到影響或煽動,請法庭考慮情節較輕的判刑。 

就「恐怖活動」控罪,郭引用國安法中第二十四條,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指出本案並沒有人嚴重受傷,至少沒有警員有任何骨折(no one broke anything) ,只有被告自己在犯案後骨折,亦望法庭在此控罪上輕判。


辯:唐英傑在獄中修讀課程自力更新

郭兆銘向法庭提交數封求情信,但選擇不在庭上讀出。他有提及唐英傑的背景,指他單身,教育程度到中五,父母離異。他隨父親和妹妹在一件公屋單位居住,曾經在餐廳侍應。他有參與示威,但一直都是急救人員的身分,幫助受傷的人。 現時在監獄中修讀管理和英文課程,望服刑之後可以找到工作維生。

辯方亦有呈遞唐英傑的求情信,唐表示明白控罪的嚴重性,為自己撞向警察感覺後悔,並「致歉」(apologise),形容犯案之後「生命被毀掉」  。

開庭前數分鐘,唐英傑走出犯人欄杆,與事務律師們低頭細語。他依舊戴上黑框眼鏡,和律師們仍有說有笑。一個滿頭白髮坐在公眾席上的老婆婆,用拐杖攙扶這身體, 頸項圍上了紫色的絲巾,一步一步走落公眾席,還未開庭就走出法庭,她遲疑了一下,在步出法庭前舉高手,想唐英傑的方向揮手,唐英傑看見向婆婆點點頭。

在庭上呈上求情信後,關於唐英傑的故事,社會上能知道的仍然不多。案件明天下午三時判刑,唐英傑離開法庭前和親友揮手,說:「聽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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