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車牌查冊蔡玉玲虛假陳述罪成 判決毫不考慮報道的公眾利益

【記者蔡玉玲案】

《鏗鏘集》資深編導蔡玉玲被指製作《7.21誰主真相》時以虛假陳述作車輛查冊,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跟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一旦罪成,可被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裁判官徐綺薇今日(4月22日)作出裁決,在判詞中徐明白蔡玉玲查冊是「查找」、「採訪」及「報道」為目的,但「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裁定蔡兩項罪名成立,罰款$6000。徐綺薇着被告蔡玉玲應考慮用「其他途徑獲得申請,例如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

7.21誰主真相》由蔡玉玲、鄭思思、楊月芬及陳琬蓉以外判形式製作,剛剛獲得第十二屆金堯如新聞自由獎,兩集有關721人的特輯,單計YouTube 近300萬人次觀看。今次罪成,蔡玉玲指出判詞已斷定了新聞非查冊的理由,就算記者因一宗交通新聞而查冊,尋明真相,根據判詞亦會觸犯法例。

蔡玉玲從事新聞工作十多年,多次獲新聞奬。(陳子煜攝)

蔡玉玲表示,守護堅信的新聞價真,查冊無罪,追求真相無罪,繼續做新聞,就是對今次判決的最好回應,「裁決是不合理,令人傷心的,這不止對我個人,是判整個行業有罪⋯⋯,判決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了新聞自由,亦沒有在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之間作出平衡,更遑論條例本身沒有自身相關的字眼,所以今日法院就我的案例作出判決,是對業界帶來非常壞的影響。 」

去年第二輯《721誰主真相》,剛剛獲得第十二屆金堯如新聞自由獎。

根據判詞,完全沒有慮及「公眾利益」的因素,裁判官徐綺薇指,判斷蔡玉玲罪成與否,是視乎以下四個條件:

(1)被告是否為着取得證明書作陳述


蔡玉玲在2020年5月17日和6月10日透過網上申請,剔選了查車牌「其他有關交通及通輸的事宜」作查冊原因,確保聲明無誤,裁判官徐綺薇指出蔡玉玲是為了拿取證明而作虛假陳述。

 (2) 是否在「要項」作陳述

裁判官徐綺薇引用Kong Sau Mei & O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1 HKC 174 指出,「要項」即是會影響當局容許申請人取得證明書的項目。《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指申請人繳費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辯方認為「須」一字有強制性的意思,所以申請人一付款,就可以得到證明書。

但徐指,辯方這樣即是說不論查冊的原因為何,是非法或合法當局都要批准。徐說辯方這個論點「顯然站不住腳」。徐之後解釋第4(2)條,指解釋法律需要考慮法例框架、立法目的、用字、現行法例等。考慮過立法目的和其他法例後, 徐指第4(2)條明顯只適用於為「交通及運輸」有關的目的而作出的申請,因此運輸署署長在考慮批准申請人的申請時,要考慮申請是否以交通運輸作目的,所以申請查冊的原因是「要項」。

 (3) 是否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辯方指出,《鏗鏘集》內容展示了該輛車運輸「白衣人」的武器,其行為是涉及交通用途,辯方指道路運輸用途有廣泛的釋意。辯方陳詞指,找出涉案車輛擁有人以辨認襲擊者身份,必然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裁判官回應指論點不可以成立,衡量的要點是根據申請人填寫的用途,並不是關乎本身節目中出現那輛車的用途。


徐在判詞第51段明言,「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換言之,判詞是完全否定新聞工作者為公眾利益調查是與蔡玉玲剔選的「 其他有關交通及通輸的事宜」有關。

 (4) 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辯方指出,其他交通運輸的選項是一個比較廣濶的意思;裁判官徐綺薇則指從《鏗鏘集》中得知被告以車牌得到的資料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而裁判官接受控方所指,即使考慮了被告人所報道的事件與懷疑涉及的罪行有關,兩者也與「其他有關部門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但被告仍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通輸的事宜」、因此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被問及會否再做記者,蔡玉玲回應指繼續做記者,就是對判決的最大回應。(陳子煜攝)

有關查車牌案,蔡玉玲回應:

「今日的判決是令人傷心的,裁決不止對我個人,是判整個行業有罪。法庭今日判決(判了)行之有效,查找真相的工具有罪。我不認同,今日法庭可以賦上刑責,但我堅信查冊無罪,新聞自由無罪。(深呼吸)我不知判決對未來的新聞界有多大的影響,但我衷心希望業界可以找到方法繼續去信守我們的價值,繼續履行我們的天職,我們不能就這樣放棄。」

「根據判詞,日後縱使記者接觸的新聞,明顯跟交通有關,舉例說可能是一宗交通意外,車主不顧而去,新聞工作者用過去查冊的方式(去調查),由於記者不是當事人,事件跟自身無關,根據今日的判決,也是觸犯了作出虛假陳述罪。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不合比例地限制了新聞自由,亦沒有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之間作出平衡,更遑論條例本身沒有自身相關的字眼,所以今日法院就我的案例作出判決,是對業界帶來非常壞的影響。 」

「如之前所說,調查無罪,報道無罪,不會為這案件放棄我對於新聞的追求,當然我之後的崗位會有變動,我會努力在其他平台去實踐我的價值,我繼續做新聞,就是對今次判決的最好答案。過去十多年做新聞工作者,經常提醒自己要謹慎,要保持謙卑,這兩年能夠用《鏗鏘集》編導的身份去做721這兩個報道,是我的驕傲,我引以為傲 (哽咽)。關於上訴,要再商討,考慮將來上訴是否最好的途徑,是否最好的方法去捍衛我的價值。」

「我想做記者,但其實我不一定要做香港港台的記者,不一定做《鏗鏘集》的記者,我跟其他新聞從業員一樣,可能眼前的平台,可能一個又一個被打壓,一個又一個被消失,或者面對不同的困難。想做下去,依然是有空間的,繼續嘗試在新聞行業努力,我希望這是對於判決最積極的回應。」

案件編號:WKCC40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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