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無吸毒另一證人指陳彥霖七時十五分在調景嶺站四處張望

死因庭昨日(三十日)就陳彥霖案進行第六日研訊。法庭傳召知專學院畢業生陳家俊、警員陳國榮和文惠長、發現屍體的市民劉賢佳、救護隊目莫橋輝、法醫藍偉文和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出庭作供。記者:-

參加講座的證人指 見陳四處張望

法庭傳召原先安排的證人前,律師指出,有人於上星期五(八月二十八日)聯絡林卓廷議員辦事處,稱自己在去年九月十九日於調景嶺港鐵站見到一名貌似陳的女子,並稱可出庭作供。今日法庭傳召該名知專學院畢業生陳家俊作供。陳家俊指出,他在九月十九日於學校參加一個講座,當時的時間為大約傍晚七時十五分,跟之前呈上閉路電視影像陳最後出現的時間有所出入。IMG 1995 1024x768 1陳家俊指,大約七時二十分在近調景嶺站A1出口的鴻福堂(鴻福堂為入口第一間商店)見到陳。當時陳沒有穿鞋。他稱,陳向B出口(都會駅出口)直行。到售票處後陳家俊入閘,他稱自己最後目擊陳在B出口附近四處張望,「佢(陳)當時神情恍惚,但似係因為搵緊人」。法庭再次播放陳在都會駅和善明邨入口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中,陳在都會駅商場往善明邨方向走時,時間為七時零五分。陳在善明邨門口向彩明街方向走時,片段顯示時間為七時零七分。陳家俊指,從該位置再走到調景嶺港鐵站大約需時五分鐘。他亦再一確定在片段顯示的時間中,他仍在學校。

陳死前沒有吸食毒品

法庭曾質問陳家俊,他在去年十月十五日時接受傳媒訪問,指自己是七時正離校,並非今天所說的七時十五分。他解釋指,這是因為他當時緊張才說錯。法官亦有問陳家俊為何上星期五才表示可作供。陳家俊解釋這是因為他不相信警察,而且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他認為透過議員到死因庭作供會比較安全,因為自己的名字會被議員和法庭記下。政府化驗師康祐軒指,他在九月二十六日收到警方所提供的人體樣本作毒理化驗,所有結果皆呈陰性。康指,如果死亡時間和抽樣本時間相距超過一個月才會影響化驗結果。化驗結果亦顯示,死者在死前五天內並沒有吸食大麻。康亦補充,即使死者只吃了含微量大麻的食物亦會被驗出。

 指揮官:裸屍浮海 死因有可疑

法庭傳召在九月二十二日到場處理屍體的港口分區第四小隊警員陳國榮作供。陳警員指,當日早上十一時二十分,他收到水警電台通知,指將軍澳對出海面,魔鬼山附近有一宗懷疑屍體發現案。陳警員連同所屬的小隊於十一時三十分到場,並於十一時三十三分與報案人接觸,屍體當時浮在海面。陳警員稱,警員於十一時五十八分用船上的吊機把屍體撈起,屍體當時目測年約二十至三十歲,為女性,面部向上且全身赤裸。陳警員亦指,當時屍體發臭而且面部發黑。警方在十二時零八分把屍體送至西灣河水警基地。陳警員供稱,當時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文惠長指死者的死因有可疑,因為屍體全身赤裸。在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一時正時,警員曾在發現屍體的現場附近搜索,但沒有發現。其後,此案便交由東區刑事調查小隊處理。法庭亦有傳召港口分區第四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文惠長。文指,他於當日下午十二時二十分至三十五分,替屍體作檢驗,當時屍體有輕微發脹,雙眼突出,嘴唇亦有發脹。文供稱,屍體沒有明顯傷勢,即硬物所造成的傷勢,但右小腿內側有一個四吋長,兩吋闊的傷口,似是因擦傷而造成的。文亦補充指,他認為這不是事後打撈屍體時造成的。文稱,除此之外,他沒發現其他傷痕。文亦指,他當時並不能決定死因有否可疑,因為找不到屍體的身份證,再者,屍體的面部發黑,甚至不能辦認國籍。有見及此,文事後將案件交由東區刑事調查小隊處理及定性死因有否可疑。文亦補充指,他處理過二至三宗在魔鬼山山腳的浮屍案。當陪審員查問有關死者下水時有否穿著衣服時,文回應指如果屍體身上衣物不太多且是鬆身的話,有機會會被沖走。律師其後查問文一張有關由文拍攝,顯示屍體左腳腳板近腳趾公位置有一個傷口的照片時,文確認該相片由是他拍攝,他又補充,不認為該傷口是在死者生前造成。之後,律師沒有再查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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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來的士司機作供指,7至9時在景嶺路載陳彥霖到日出康城。

陳身上有輕微損傷

律師於庭上讀出偵緝警李賢在十月十九日所錄的口供。內容指,李於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到達西灣河水警基地。當時李見到屍體身體有數處小傷痕,屍體頭髮及肩,年約二十五至三十歲。他們曾於二時二十五分聯絡法醫,要求法醫到現場協助,但法醫認為案件不需法醫即時到現場作調查,因此法醫最終亦沒到場。小隊於三時四十五分聯絡食環署,食環署於四時三十分把屍體送往域多利公眾殮房雪藏。法醫在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解剖屍體,李當時亦在場。攝影師拍攝屍體和解剖情況二十八張。其後,法醫提供屍體的人體樣本給警方作檢驗。在同日十二時三十五分,因屍體手指和手掌有腐爛,不能以正常方式套取指紋,所以法醫將屍體的左手和右手手指公切下,警方其後將手指公和其他人體樣本放置於在北角警署的證物房儲存。指紋於九月二十五日成功被套取。在九月二十六日,警方成功確認死者身份為於九月十九日失蹤的陳彥霖。救護隊目莫橋輝亦有在九月二十二日到西灣河水警基地協助警方。莫稱,他在當天十二時十三分接觸屍體,屍體當時「好蒼白、濕晒」。莫指,當時屍體沒有呼吸和脈搏,有屍僵(在死後十二小時之後會出現)和屍斑在頭部和耳後。莫亦指,當時屍體全身有輕微損傷,但他不知道是否因為浸在水中發脹後裂開所造成。莫亦有用AE機測試屍體有沒有心跳但沒有,莫稱他沒有處理過類似(浮屍)個案。

屍體發現地點為釣魚熱點

法庭亦有傳召發現屍體的市民劉賢佳。劉指,他在九月二十二日(星期日)偕兒子租艇到將軍澳對出海面釣魚。他亦表示,該處是熱門的釣魚地點,星期六日都會有人釣魚,因此他不排除有人比他先發現屍體。劉指,他是在早上大約十時至十一時發現有物件在海面浮來浮去,劉說:「我初時以為係呀伯游水,因為見到佢(屍體)個肚都幾脹。」劉稱,他在叫「呀伯」要小心他的艇時沒有得到回應,才發現那是一具浮屍。劉供稱,屍體有長頭髮,長度大約一呎多。劉指,他在見到浮屍後報警,警員大約二十至二十五分鐘後才來。劉亦稱當時警方撈了幾次才成功撈起屍體。

法醫確認死者遇溺的地點或可追溯

警員在發現浮屍後聯絡但沒有到場的法醫藍偉文今日亦有出庭作供。藍解釋他當日沒有到場的原因指,通常法醫到場會觀察屍體發現的地點再向警方提供額外的資訊,但當時屍體是在海中心被發現,加上身體只有細小擦傷,他相信就算自己到場都未必會有其他發現。藍亦指,當時屍體被搬到陸上而陸上氣溫較高,會加速屍體變壞,所以建議警方先將屍體送往殮房冷藏。藍稱根據文獻,通常在水中發現的屍體面向下的機會較高,但陳彥霖浮在水面的屍體朝天,不排除海浪會令屍體翻側。律師曾指出,根據外國經驗,透過在屍體血液內的藻類能找出死者遇溺的地點,藍確認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法醫沒有用此方法)。法庭將會繼續傳召為陳解剖的法醫出庭作供。《誌》記者將會到法庭繼續旁聽,報導陳彥霖案死因庭的消息 。【案件編號:CCDI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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