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於去年(2024年)7月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告施駿興被指於2008年11月某日於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事;另被指於2011年3月14日與當時為13歲的X進行非法性交。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9月15日開審,預料審期為6日。案件審訊至第4天,辯方以「法官進入格鬥場」及在受爭議點上作出預先裁定兩點,要求更換法官。法庭將就「換官」申請於10月3日作出裁決。
話劇班結識 重遇發展男女關係
2008年9月,11歲的事主X正就讀小學六年級,9月甫開學便報名參加話劇班,並在班上認識作為導師助手的施駿興,二人其後交換電話並有私下聯絡。
X作供時表示,施於2008年11月某天接X放學並帶她到土瓜灣高山道公園,其間X坐上他的大腿,被告以左手抱着X的腰部,右手伸進X衣領並伸進其胸圍內撫摸其胸部,又有親吻X的耳朵及頸部。
後來,X稱因害怕被施撫摸而避開他,但施依然繼續與她聯繫,亦曾經在她家樓下等候。直至2010年10月,X在施的社交媒體上看見他在宣傳其劇團的舞台劇《回憶總是美好的!?》。X前往觀看,並在演出時重遇施,其後二人發展為情侶關係。
事主:不時對她作出性暗示 稱兩公婆要玉帛相見
X表示,施不時會向她作出性暗示,例如施會稱X為「老婆」,並指「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很正常,我哋係要玉帛相見」。2011年2月14日,施向X送禮,並表示3月14日為白色情人節,要由X回禮,稱「要白色嘅嘢慶祝」。
X指自己當時已心中有數,知道施想跟她發生性行為,「問心那句是不想,但當時與他關係穩定,也想滿足他需要」。最終,X與施於2011年3月14日發生性行為,當時X為13歲,其間未有戴安全套,而X承認是自願發生性行為。
X另指自2011年3月首次與施發生性關係後,二人每月維持一至三次性行為,翌年因發現施與他人有親密照片而分手,而X在前年得知施參選區議員後決定報案,強調擔心被告作為區議員會接觸更多社區和學校,形容他是「危險人物」。

辯方質疑事主因政治立場報警
辯方於審訊第二天至四天進行盤問,辯方先就X報警的動機提出質疑,並展示證據,包括X現任男友反修例運動相關帖文及事主反對國民教育科聯署的記錄,指出X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和報復被告出軌才報案。
另外,辯方關注2008年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件及二人認識過程的細節,質疑施在話劇班上根本沒向X索取手提電話,亦沒有私下與X有電話交流。辯方問及X對於施要求她坐在他大腿上的感受,事主先表示「冇咩感覺」,其後改口承認「愕然」,辯方隨即指控「根本冇被告叫你坐大髀呢件事」,事主則反駁稱有「好多張合照」為證。

辯方申請「換官」稱法官表面偏頗證人
在控方主問及盤問期間,法官陳廣池曾多次打斷並向X詢問案件細節。當X提及有合照證明她有坐上施大腿時,法官隨即詢問這些照片的數量和去向,事主表示有4至5張照片,但證物中只有一張,其餘照片已於2024年4月17日交給警方,儲存在一個USB中。除照片外,USB還包含她與被告的對話記錄,以及她在指稱的性侵事件發生後與朋友的MSN對話。
控方表示現階段不會依賴MSN紀錄作為證據,只呈上一張合照作證供,令法官質疑為何審前覆核時未有提及。法官認為控辯雙方應在審前階段披露相關資料,而非等到辯方反控階段才提出。
其後,辯方指這項討論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並申請更換法官。辯方代表大律師林穎茜就「換官」陳詞時指,法官在審訊期間「進入格鬥場」,並在受爭議點上作出預先裁定;她又指稱法官在X作供時介入,引導證人作供,可能造成表面偏頗證人。法庭將於10月3日就換官申請作出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