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探員憑對話辨認少年聲音 「對第3被告嘅聲音,有個熟悉度喺度 」

在東海堂縱火刑毁案,兩名少年犯當中,第3被告否認控罪。

2020年8月7日凌晨,5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其中兩名少年(第三及第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第5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因其他案件還柙候審,其縱火罪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控方首兩名證人,於審訊第四日完成作供。

控方除了在庭上播放東海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店舖被破壞的過程外,亦播放了數段於將軍澳廣場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範圍包括煜明苑、和明苑及東港城等。片段中有五名戴口罩、非黑衣的男子於事發時間後,即凌晨約2時37分至3時10分期間,經過上述範圍,部分片段較清晰顯示各人面容及衣著特徵。 

控方亦呈上另一批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一名疑似是第4被告的男子,於事發時間前,即凌晨約1時15分乘搭升降機並離開其住所。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吳德雄(譯音,警員編號19145),他當時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反黑組),除了負責拘捕第3被告,亦是案中的「聲音辨認」警員。吳於第3被告被拘捕事隔約七個月後,即2021年3月17日觀看3隻法證光碟,是從第4被告所檢取的iPhone XR 手機內容,包括在一個有案中四名被告的WhatsApp 群組中,一段於2020年9月7日發出的17秒片段及8秒語音訊息。

該片段拍攝了東海堂的情況,吳憶述片中的男聲說:「都冇穿冇爛,窿都冇穿過。(一個洞也沒有穿)」而語音訊息則是:「係一個窿一笪黑色都冇囉(是穿了一個洞,連一片燻黑也沒有呀),但係⋯⋯我咩咗嗰張枱呢,佢冇用啦依家(我什麼了那張桌,現在沒用了)⋯⋯」他表示認出為第3被告的聲音。

辯方在庭上表示反對就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呈堂,並提出兩個理由:第一,錄影片段及語音訊息的時間非常短;第二,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是不可靠的,對第3被告構成嚴重不公。控方隨後繼續在庭上播放片段及語音。

2020年8月26日,吳在第3被告的母親陪同下拘捕他,之後押送第3被告及其母親到將軍澳警署,期間帶他們到接見室處理文件手續、在律師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處理拍照及打指紋程序等。

現在未見東海堂有在不屬於租約範圍的位置擺放餐桌。

探員讓少年脫口罩說話 

吳表示於接見室期間,他與第3被告及其母親相對而坐,雙方中間隔著一張枱,距離約一米,期間第3被告和母親有不斷對話,控方隨後追問:「對話大概係點?斷斷續續定係一口氣講?(對話內容大概是怎樣的?斷斷續續還是一口氣說出來?)」吳表示他們在傾談家事。

辯方隨即表示反對,指責控方多次問證人「引導性問題」,她表示聲音是辯方要爭議的議題,因「成件案嘅重點就係呢度,問題嘅核心就係要辨別聲音。(整件案件的重點就在這裡,問題的核心就是辨別聲音)」但控方多次向證人提出「你有冇同佢講嘢呀?」、「第3被告期間有冇同你講嘢?(第3被告期間有沒有跟你說話)」等問題。法官許肇強同意辯方說法,再次提醒控方不要問引導性問題:「因為正正呢個係好重要嘅議題。」

對於第3被告於接見室與母親聊家事,辯方向吳指出:「第3被告作為一個被拘捕人士,你係唔應該容許佢同任何人士交談,啱定唔啱?」吳回應:「佢阿媽係一個合適成年人,有責任照顧第3被告需要,咁佢同阿媽傾計冇理由唔得嘅。」

吳憶述第3被告在拍照及打指紋程序時,有向他提問「阿sir幾時走得呀?」、「有冇得擔保?」、「拉咗幾多個人?」之類的說話。

根據吳所說,他要求第三被告除下口罩拍照,期間他有說話。辯方律師指出:「咁你係咪即刻同第3被告講:『戴返口罩先好講嘢呀』,你係專業警員,第3被告只係15歲學生,佢一定會聽你講㗎喎。(那你是否跟第3被告講:『戴口罩才說話呀』,你是專業警員,第3被告只是15歲學生,他一定聽你的。)」吳表示沒有這樣做。

而較早前在法官及辯方的要求下,吳於庭上作供時亦除下了口罩,他初時表示反對,因擔心感染病毒。辯方律師隨即表示:「你係一個咁注重個人衞生嘅人士,你會容許第3被告除低口罩同你講嘢?向你指出,你喺度作證供、作故事,同唔同意?」吳表示不同意。

吳表示之後多次在將軍澳區內,遇到第三被告並與他接觸,但並不記得確實日期,因此他表示「對第3被告嘅聲音,其實有個熟悉度喺度(對第3被告的聲音,其實有達到熟悉的程度)」。

案發數月後 探員在街上接觸第3被告

在辯方盤問下,吳憶述有一次在處理區內另一宗案件,遇上與案有關的第三被告,當時跟被告沒有對話。另一次則在新都城廣場外遇見第二及第三被告,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吳上前與兩名被告閒談,這次對話是縱火案拘捕被告之後的數個月內發生,但吳表示已不記得確實日期。

辯方律師表示,當時吳已知道自己極有可能是本案證人,「竟然主動走去同第3被告傾偈(竟然主動跟第3被告談話),你好清楚係唔專業、不恰當嘅做法?」吳不同意,認為並沒有衝突。

吳表示,在2021年3月17日(即被告被拘捕後7個月)下午約2時,他於辦公室以電腦觀看法證光碟,之後從光碟內的Excel試算表中,發現了17秒WhatsApp片段和8秒語音訊息。於辯方律師多次盤問下,吳表示已不記得究竟是使用桌上電腦,還是手提電腦觀看光碟。辯方隨後向他指出:「你無論如何都講唔到,你係用咩電腦睇法證結果 ,證供亦完全冇記錄用咩電腦去睇,係因為2021年3月17日你根本冇睇過嗰啲光碟,同唔同意?(你無論如何也說不出,是透過什麼方式去看法證結果,證供上亦完全沒有記錄過你用什麼電腦去看,是因為在2021年3月17日你根本沒有看過這隻光碟,你同意否?)」吳表示不同意。

在吳的警員記事冊內,2021年3月17日當天完全沒有提及於下午2時觀看法證光碟,包括該片段及語音。他指出當日看完光碟後,便隨即錄回一份口供,已有確實文件紀錄,所以認為無需要作重複紀錄。

就記事冊內容,法官許𦘦強留意到有兩項記項為「1602 off」及「2030 to meal」,中間的四個多小時沒有作任何紀錄。法官指出:「假如係另外一宗案件,喺呢段時間你做咗乜,你係講唔到?中間係你上班時段,你做咗咩?off 呀?(假如是處理另一宗案件,你在這段時間做了什麼,你是講不出?中間這段時間你做了什麼?是休息嗎?)」法官又指出:「既然你同意辯方所講係警務工作,點解你可以就咁寫off?(既然你同意辯方所說是處理警務工作,為何只寫上『休息』就可以?)」吳表示同意,這個做法會更加好。

本案原本預計審訊6日,經法官及控辯雙方商議後,預計審訊需要加時2至3天。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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