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警憑影片聲音確定被告身份 兩少年不認罪

現在未見東海堂有在不屬於租約範圍的位置擺放餐桌。

2020年8月7日凌晨,五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6月1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其中兩名少年(第3及第4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第5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則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因其他案件還柙候審,其縱火罪不予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案中另外兩名少年,第1及第2被告較早前已承認刑事毀壞罪,現正保釋並等候6月21日作最終判刑。

案情指,自反修例事件起,美心集團旗下經營的店舖,成為示威者針對的目標。位於將軍澳廣場1樓的「東海堂」屬開放式店舖,只有約半米高的圍欄店舖範圍,並無門鎖及牆身分隔。 

案發當日凌晨約2時35分,閉路電視拍攝到有5名蒙面黑衣人衝入店舖破壞,過程持續約1分鐘,期間有人燃燒物件。案發後數小時,即8月7日早上約7時,店舖經理到店舖開舖時發現,店內的枱櫈東歪西倒,圍欄及吹風機被推倒在地,地上遺留少許碎石。經檢查後發現,地板上約1米乘1米範圍及一張餐枱變得燻黑,兩部收銀機屏幕、八達通卡閱卡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櫥窗膠櫃遭到破壞,損失合共港幣$40,140元。 

現在未見東海堂有在不屬於租約範圍的位置擺放餐桌。

探員影片憑聲線認出一被告 並在影片標示被告

警方其後於2021年1月拘捕第四被告劉竣曦(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從撿取的電話中發現了一個包括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的WhatsApp群組,對話中有一段長17秒片段,拍攝了店舖的情況,是由第三被告帳戶發出。片中的男聲指:「都冇穿冇爛,窿都冇穿過(一個洞也沒有穿)。」及一段8秒的語音訊息:「係一個窿一笪黑色都冇囉(是穿了一個洞,連一片燻黑也沒有呀),但係⋯⋯我咩咗嗰張枱呢,佢冇用啦依家(我什麼了那張桌了,現在沒用了)⋯⋯」 控方指,有偵緝警員憑此影片的聲音辨認出第三被告的身份。

控方呈上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中,以數字1至5標示片中五個黑衣人,意指代表第1至第5被告。第三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的辯方律師認為做法不妥,並指出「唔係得少少,係完全冇證據」,證明片中的「3」是第三被告,皆因開庭前的時間,她亦有與外聘主控官、大律師吳美華確認,「能否辨別片段中的5個人,分別對應哪一個被告?」主控官當時回答是未能辨認。 

而控方的開案陳詞中,部份物證假定了「3」代表第三被告,例如在影片截圖,並在圖片冊清晰圈了5名被告,辯方向法官列出了數項法律原則,表示控方在缺乏證據下便在截圖上作標示,是對被告不公平,要求控方修改開案陳詞。

主控官向律政司索取指引後表示,開案陳詞並不是證據,不影響事件的「中性化」,因此並不會修改。

主控官表示,雖然沒有目擊或專家證人,但所有閉路電視片段及呈堂證物均是證據,又指「如果完全冇證據,對控方都係打擊,我睇唔到點解我要咁做。」法官許肇強隨後表示,作為專業法官,只會根據事實裁決,同意開案陳詞無需更改。

辯方質疑控方擔當證人引導法官

控方隨後在庭上播放7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名黑衣人於案發前在將軍澳廣場行走。其間控方對片段作出講解,要求法官留意片中人士的衣物。第三被告的辯方律師認為,主控官此舉並不恰當,表示「應該係由證人講,主控官當咗自己喺證人枱。」法官表示同意,並指主控官的角色不適宜作描述,而是「應該由證人講,並非由Bar Table  (主控律師) 講。」

而承認刑事毀壞罪的第五被告,他的代表律師指出,案發時第五被告只有15歲,希望法庭可考慮社會服務令等非禁閉式刑罰。法官收妥雙方呈上的案例後指出,似乎現時一般有關社會事件的個案,法庭均是判處禁閉式刑罰,辯方同意是次案情非輕微,而且性質嚴重,之後會再索取被告的相關報告,留待裁決日再作求情。

案發時被燻黑的地板位置並不屬東海堂租約範圍。

第二天審訊,控方傳召東海堂經理鄭帝民。他指店舖並不是第一次遭到破壞,於2019年亦曾發生過幾次同類型事件,但當時並沒有報案。控方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中,鄭描述片中黑衣人破壞的設備,並指出見到有人在一張餐枱及地下放火,與當日事發後他返回店舖工作時,看到被燻黑的餐枱和地板,兩個位置是脗合的。

除了閉路電視片段,控方亦向鄭播出在WhatsApp群組內的17秒片段,為了公平起見,除去片段的聲音。其間控方希望證人講出,店內枱的位置,與之前的佈局是否一樣,又向證人提問,「畫面顯示咗被破壞嘅咩物件?(畫面顯示了遭破壞的是什麼物件?)」。

案發時被燻黑的地板位置並不屬東海堂租約範圍。

證人上庭前12日 警方落新口供

第三被告的辯方律師對此問題表示強烈反對,並指出「條片幾時影係冇證據,只有拍攝的人知道是何時拍。(影片是什麼時候拍攝,根本沒有證據,只有拍攝的人才知道。)」

辯方再指出,主控官亦知悉此影片對第三被告是極為爭議,將影片向鄭展示,並由他詮釋已是不恰當,她指責控方:「唔係啲枱嘅佈局,而係主控的計劃同佈局 (並不是枱的佈局,而是主控的計劃和佈局)。」最後鄭只能指出,片段中的店舖佈局,和案發當日是一樣的。  

鄭總共錄取了五份口供,而在最新一份口供(2022年6月2日)中,其中一張閉路電視截圖下的描述包括:「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該份口供是由警員預備好,並向鄭讀出,再由鄭簽署確認。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好坦白講,你就咁睇住個CCTV,你不能夠百分百肯定嗰啲係咪火?(你只是看閉路電視,你不能夠百分百確定這是火?)」鄭表示同意。辯方追問:「但因為警員咁樣描述,你就話嗰啲係火?(正因為警員如此描述,你便說這是火?)」 鄭表示沒有被警員引導,只是「以我個人經驗觀察」。

現在未見東海堂有在不屬於租約範圍的位置擺放餐桌。

辯方質疑涉事地方屬東海堂霸佔空間

第四被告的辯方律師盤問鄭,經盤問下,鄭指出店舖內有部分範圍,並不屬於東海堂的租約範圍。辯方質疑店舖內,有部分擺放餐枱的位置,並不屬食環署所批出的「小型食肆牌照」內的指定範圍。法官問辯方此與案件有何關係,辯方指出,刑事毀壞控罪需有一個「指定地點」, 如不符合便可能不構成控罪。

法官隨後指出,即使食環署是否有發牌,或是非法佔用的位置,都是店舖範圍。 

控方隨後補問證人,並著證人在店舖照片上,圈出東海堂所租用的範圍。得出之結論為「地上有火光」的位置、被燻黑之餐枱的位置,均不屬東海堂租用的範圍。鄭表示與商場溝通過,擺放物件的做法受商場容許,當中被燻黑的餐桌、地板上的地氈亦屬於東海堂。

案件編號: , DCCC372/2021, DCCC 373/2021, DCCC374/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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