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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海報案】余煒彬覆核勝訴 官:香港有基本示威權利

社民連在「無牌籌款」及「未經批准展示海報」一案宣判後兩星期,組織宣布解散。解散後,官司仍如冤魂般糾纏著組織的前成員。

前副主席余煒彬剛於組織解散前被判「無牌籌款」罪名成立,兩個月後,他將再次出庭,於東區裁判法院為另一項「未經批准展示海報」的控罪作自辯。

他與前成員曾健成、唐婉清,被控於2022年9月11日在銅鑼灣「未經准許展示海報」。除他之外的被告,早在2024年認罪,各被罰款1,000元,而他則決定將官司「打到底」。最終,案中這塊有圖有字的橫額,沒如想像般落入控方手裏,而是成為了余煒彬清白的證據。

懸掛印有「長毛」照片及口號的橫額

案情指出,余煒彬於2022年9月11日下午,在銅鑼灣港鐵E出口對開的行人路上「未經准許展示海報」。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社民連當日先由成員曾健成於下午4時,使用手推車將物品運送至涉案地點,隨後余煒彬及另一名女子隨後到達,開始設置街站。

二人在記利佐治街設置白色展示架,將一幅長1米、寬2.5米橫額,上面印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名字及相片,以及貼上「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的標語。一端繫在支架上,另一端則繫在交通燈柱上。

雙方亦同意,食環署衞生督察黃錦明於下午4時左右到場,曾向余煒彬查問及警誡他,指他已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及後,黃錦明於現場拍攝了11張照片。

控方拒絕披露食環署執法指引

黃錦明於庭上供稱,涉事行動由上司協調,因署方懷疑現場有非法活動,故派他執行特別行動,監察該活動及收集證據。盤問時,余煒彬問及署方如何對其他政治性街站執法,黃錦明表示,監察某個街站時未見展示非商業宣傳品,故當時只記錄在案。

到余煒彬的自辯,他向黃錦明確認食環署職工權益工會於2019年針對清理「連儂牆」聲明的內容是否屬實。該聲明指出,食環署對政治性非商業違例街招和海報的處理手法不一,通常會在示威、請願或公眾集會結束後,才會在現場移走相關宣傳品。

黃則重申,食環署會針對展示非商業宣傳品進行執法,且在未經准許展示宣傳品的當下即屬違法。黃亦指出,執法的關鍵在於涉事者是否有意圖將宣傳品固定於官地上。

事實上,余曾於2024年8月收到控方就該案件披露的食環署行動指引,惟控方將部分內容塗黑遮蓋。對於被遮蓋的文件內容,控方表示因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故未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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