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黑布案】官裁定街頭「無字黑布」為表達政見宣傳品
2024年10月31日,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副主席周嘉發與余煒彬連同成員曾健成及其餘6名義工一起前往東區法院應訊。一行十人坐滿了旁聽席的頭一行,變成了他們一場久違的聚會。他們被指涉嫌於2023年4月至5月期間,在銅鑼灣東角道街站無牌籌款及未經准許展示海報,遭控共26張傳票控罪。
涉案的「主角」是一塊面積約1.5米乘1.5米的「海報」,只是一塊沒有圖像、沒有文字的黑布。當七一漫天的直幡旗海未被取締時,一塊「無字黑布」卻成了社民連眾人的罪證。
警方:黑布「未必是橫額」
審訊當日,控方首先宣讀數項不爭議的事實,包括涉案土地為政府土地、食環署作為主管當局未有發出張貼海報的許可,以及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作為主管當局未有發出籌款許可證。其後,控方傳召3名於案發當日現場監察的警員作供。
警員吳俊傑、陳生熙及黃駿輝於案發期間任職於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他們分別在2023年4月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被派往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行人路,以及灣仔地鐵站A3出口外「視察公眾集會」。

3人作供時描述街站的設置,指被告於現場架設桌子、椅子、黑色橫額及揚聲器。街站的面積約為2米乘2米,高度約2至3米;黑色布的面積為1.5米乘1.5米,但布上沒有任何文字或圖像。他們亦供稱,看到被告用揚聲器發表言論,並向途人分發單張。控方曾向吳俊傑詢問被告的發言內容,吳俊傑表示沒有紀錄,僅指「都是他們的主張」。
其後,代表陳寶瑩的辯方律師黃宇逸向警員吳俊傑及陳生熙盤問,詢問「黑布的形態」。吳俊傑表示黑布為「黑色柔軟物」,上面沒有寫任何標語。他又問二人:黑布是否「未必是橫額」?吳俊傑回答「沒錯」,陳生熙則表示「要看字眼如何解釋」。
辯方:黑布不符法例所訂明的「海報」定義
案件於審訊翌日(2025年4月30日)進行結案陳詞。黃宇逸指出,控辯雙方均同意黑布為一塊「布」,但辯方認為案中黑布不符合「海報」的定義。
黃宇逸表示,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E條,「招貼或海報」意指任何字、標誌、陳述,或在任何塗在牆壁、柵欄、欄杆等宣傳,指黑布不符合「條例訂明的任何嘢」。
他進一步指出,從「海報」一詞的字面意思看,「不用查字典」也知道一定不包括黑布,而控方陳詞中並未說明黑布如何符合「海報」的法定定義。「既非法定定義,亦不符字面意思,控罪便不成立。」

至於控方試圖透過被告的發言內容,佐證黑布屬於「招貼或海報」,黃宇逸認為兩者並不相關。他指出,被告對黑布的主觀描述,不能改變其客觀性質。他又引用俄國藝術家馬列維奇的名言:「客觀世界的視覺現象本身是沒有意義的,有意義的東西是感覺。」他進一步指出,刑事案件與上述情況相反,「客觀世界的可見現象是重要,主觀感覺沒有意義。」
黃宇逸亦提出,陳寶瑩只是臨時展示黑布,若被定罪,會違反終院就「潘連花案」的解讀,即條文不適用於有時限的海報。
他亦指出潘連花案與本案有別,本案中海報在完成示威遭拆除,沒有執法機關的介入,也沒有造成環境滋擾。
官:以「上文下理」理解黑布為「用作表達政見」
裁判官屈麗雯於去年6月12日就案件頒下判詞,裁定被告所有控罪成立。法官指出,她同意根據《基本法》,被告享有示威及言論自由,但此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法例可為維持秩序等目的施加合理限制。
她描述,被告在案發前早已準備好無字黑布,並於案發時懸掛在桌上支架及街道的當眼位置,其後眾人以廣播介紹社民連及對於政策發表意見,廣播期間並提及若黑布上有文字將會被罰款,故意「黑色」代表悼念。
屈官認為,「招貼或海報」的定義廣泛,涉案黑布雖然沒有展示文字,但被告在街頭以揚聲器高呼口號及發表政見,依據「上文下理」的理解,該黑布明顯用於表達政見,符合相關法例中「在公共空間傳播概念之招貼」的定義。
針對辯方提及終審法院對「海報」的解讀,屈官指出,終審法院當時沒有規定海報的張貼時限,因此數小時的張貼行為已包含在條例之中。此外,被告在行人路當眼位置擺街站及懸掛黑布,容易令行人分心,又有可能引起其他派別人士在公共空間「爭位」,會造成滋擾及危害公眾安全。

屈官在宣判時表示,理解被告不接受判決,但法庭是依靠法律及證供作出裁決,而非基於政治因素。她接納案情輕微,案發時亦屬和平非暴力,「非同類案件中最激進」。最終,法庭判處被告所有傳票合共罰款12,600元。
至今,高等法院仍在處理陳寶瑩因不服裁決而提出的上訴。儘管上訴方強調,社民連當日在有限時間內臨時展示「黑布」,並非「固定程度及慣常規律性」的行為,但審理此案的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仍與原審法官一樣,質疑終審法院未有明確界定條例所規管的時間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