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警憑WhatsApp群組語音「憑聲辨認」欠說服力 東海堂刑毁案判兩少年無罪

在東海堂縱火刑毁案,兩名少年犯當中,第3被告否認控罪。

2020年8月7日凌晨,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遭5名蒙面黑衣人破壞,隨後5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及縱火罪,案件10月2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其中2名少年(第三及第四被告)早前否認兩項控罪,現裁定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於裁決時數次提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認為控方的舉證未能排除所有合理疑點,包括沒有證人目擊該2名少年便是黑衣人,加上閉路電視片段的清晰度不足,因此在各人有戴口罩的情況下,雖然外形相當近似,仍不能單靠髮色及面型等特徵斷定片中人身份。

官:警員非辨聲專家 不排除虛構證供

本案的其中一個爭議點為控方第二證人偵緝警員吳德雄(音)(警員編號19145)的證供。第三被告(案發時15歲、現年17歲)在案發約一個月後,在WhatsApp群組發布了一段拍攝着東海堂的片段,該片段是從第4被告所檢取的iPhone XR 手機內容,包括在一個有案中四名被告的WhatsApp 群組中,一段於2020年9月7日發出的17秒片段及8秒語音訊息。

片中的男聲說:「係一個窿一笪黑色都冇囉(是穿了一個洞,連一片燻黑也沒有呀),但係⋯⋯我咩咗嗰張枱呢,佢冇用啦依家(我什麼了那張桌,現在沒用了)⋯⋯」。

負責拘捕第三被告的吳稱認出該男聲便是第三被告,皆因吳聲稱二人曾有多次的接觸,其中一次是他目睹第三被告在接見室與母親閒談家事。惟第三被告在思疑干犯嚴重罪行後,是否還有心情閒談家事,許官對此表示懷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許官認為警員證供欠缺說服力,吳非聲音辨認專家,第三被告的聲線亦無特別之處,不排除他是為了令法庭信納而虛構證供。

同時,吳的警員記事冊中理應記錄了每天的工作內容,惟他完全沒有記錄過,自己曾觀看本案的法證結果(包括該WhatsApp片段),許官稱吳「完全推翻自己的證供」。

關於包括第三與第四被告劉竣曦(案發時17歲、現年19歲)在內的WhatsApp群組,雖然該片段的確是從第三被告的電話發布,但控方證人均不能確定誰是拍攝者、是首發還是轉發片段。而在該群組的300多條訊息中,第四被告只發了6條對話,內容均與案無關,而群組一共有9人,因此不能證明第四被告必定與案有關。

至於衣著方面,警方於案發後在第三被告家中檢取的衣物,包括黑色及藍色長褲,許官認同並無特別之處,而其餘衣物上的圖案,與閉路電視中所顯示的不相符。而警方在第四被告的家中亦沒有搜出關鍵衣物,包括在閉路電視中,思疑人士所穿戴的鴨嘴帽、外套及卡其色上衣。

由於控方未有充足證據證明片段中的人便是第三及第四被告,許官表示雖然「相當近似」,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同時考慮到二人亦無犯罪紀錄,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少年聽畢裁決後難掩興奮,互相擁抱。 

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DCCC 373/2021, DCCC374/2021

黎𧘲妤

《誌》 實習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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