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倖存者想說的是……
香港目前的性罪行法律條文是以1956年英國法例作為藍本,沿用至今已達70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6年4月獲委託全面檢討性罪行法例,並分別在20年間就各種性罪行發表過9份報各告書及諮詢文件。
今年,性罪行改革終迎來曙光—政府正建議全面檢視及修訂性罪行法例,擬新增多項罪行,並建議為「同意」設定法律定義。政府於7月7日宣布,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開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諮詢期於本周三(8月5日)截止,目標在本屆政府任期完成立法。
性侵倖存者組織「We are X」的成員Jessie、Charlene、Celia與Tsz Ching,在這一個月時間中身兼兩職,下班下課後接受各方媒體訪問、舉辦講座與活動,希望法律改革能映入公眾眼簾。對於法改,她們抱持一定的期待,同時也有話想講⋯⋯
參考「積極同意」設11個「不同意列表」
2022年8月,西班牙國會通過「Only 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的立法,規定性同意必須是受雙方明確表示,不得因無明確表示反對或保持沉默而推定為已給予同意。今年4月,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呼籲歐盟委員會將「同意」定為界定強姦罪的關鍵標準。
與是次香港法改諮詢文件比較,政府未有參考歐洲國家的「積極同意」條文,但有建議在法例內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或非自由地給予性同意的情況,當中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被施加暴力威脅、被濫用權威地位令人屈從等。
對於這一點,Celia感到有點驚喜,「好像一下子追回20年來落後的步伐。當見到目前香港社會討論積極同意時,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是甚麼,政府就先拔頭籌做了這件事。」
Jessie認為,目前的性罪行法例雖有列明性行為必須受雙方同意,但「同意」的定義相對模糊,「沒有同意是否就代表同意?這留了一個讓辯方律師可以鑽入的漏洞。」而諮詢文件則有清晰定議「同意」一詞,「這樣能堵塞『沒有反應代表同意』這類型的漏洞。」

「誤信同意」仍可作抗辯理由
不過,單憑為「同意」作出定義及列出無法給予「同意」的情況,並不代表可以保護受害人。根據香港目前沿用的法律原則,如被告「真誠誤會對方同意」(誤信同意)發生性行為,則毋需合理辯解也可以成為抗辯理由,而這項法律原則未有在法改中作出大幅改動。
根據諮詢文件,法改會建議參考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指控方必須證明事主不同意,以及被告並非「合理」地相信事主同意;同時,如要判斷被告的「誤會」是否合理,須考量所有情況,包括被告為確認事主的同意而作出的所有行為。

「英國這條法例落實20多年,一直為人詬病,所以就這樣照抄英國法例其實是不足夠的。」Jessie指出,加拿大的性罪行法例當中同樣有設置「不同意列表」,但它在列表下訂明如案件涉及列表內的任何情況,則不能使用「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既然政府已參考加拿大製作出相關列表,也應該要設置同樣限制才會有效。」
Tsz Ching補充,政府未有為「誤信同意」設限,法律漏洞將繼續存在,「假設事主醉到不能給予同意,事主依然有機會稱自己是誤會而脫罪,如此一來便會失去『同意』列表的意義。」
政策研究者:權勢性侵保障不足
另外,性別及兒童保護政策研究者梁欣怡(Chase)接受《誌 HK Feature》訪問時指出,「不同意列表」其中一項「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令受害人屈從參與性行為」,對於權勢性侵受害者及未成年人士的保護仍有不足。
她解釋,政府的建議有參考台灣「權勢性侵法」,為適用於所有年齡層人士而加上「屈從」一詞,但暫時未見政府有為這詞作出定義,「要在法庭上證明這是『屈從』,好像也有困難之處。」
她舉台灣案例指,如上位者欺騙對方指是真心相愛,但在發生關係後拋棄對方,是不能被稱作權勢性侵。
從保護兒童的角度,Chase認為這條文的保障更是匱乏,「16至17歲之間的人,他們已到達性同意年齡,但他們未必能意識到他們處於一個權力關係的性剝削之中。」即使這些少年有意識,要離開處境也十分困難,「未滿18歲的人,不論是外出工作或租屋,對他們來說也不是那麼容易,沒有穩定收入,想脫離這些關係也有很多考量。」

她指出,英國、加拿大等地均有法例嚴禁成年人與未滿18歲的受養人或存在權力差異的少年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自願或二人之間是否存在浪漫關係。她建議政府應參考其他國家的權勢性侵法,在這項條文中補充列明受害人如未滿18歲,則無須證明受害人是否「屈從」也可被定罪。
無新增「持續性兒童性侵」、「Deepfake」罪
除了「同意」定義,政府也為不同性罪行提出多項改動,包括以無分性別及性取向的原則擴闊強姦罪、將「猥褻侵犯」罪改為「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犯罪、將「同意年齡」劃一為16歲等、新增「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等。
然而,Tsz Ching認為政府在法改中未有涵蓋一些應有的改動,「第一,是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Persistent Child Sexual Abuse, PSCA)。」依目前法例,如事主在童年時長期被家人性侵,律政司多數會以第一次發生、最後一次發生及最不一樣的一次落案起訴,並要求事主說出每個事件發生的時間及細節,「他們可能每天都在經歷一樣的事,怎樣能清楚分辨不同事件的細節?」

她建議政府有必要訂立PSCA,「訂立後,只要證明在這段時間中有兩宗以上的侵犯有真實發生過,就能證明持續性侵的關係並以此定罪。」
Tsz Ching又指,曾有一名港大法律系男學生以同系女同學的社交媒體照片製作深偽(Deepfake)色情影像,但現時沒有法例規限相關行為,「如能在窺淫罪行的『處置令』中加入深偽影像,便可讓律政司有權要求觸法者從網絡上移除及毁銷相關影像。」
法律之外的保護
「我們最關注的不是要提高入罪率、要被告100%坐監,而是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再是討論受害者為何不反抗。希望改變法律後,整個公眾的輿論氣氛能隨之改變,減少二次傷害。」Charlene說。
Charlene表示,We are X有20多名成員,曾走過司法程序的成員極少,因為他們都可能被卡在某個走不過去的坎中,「有些人沒有辦法辨識發生在自己身上是性暴力,有些是被警方勸退,而有些則是律政司決定不提告。到了提告之時,入不入罪已經是很後的事,但整個過程他們都要重複講述自己的經歷。」
因此,要讓受害者走上司法公義之路,單靠法改遠不足夠,她希望在司法過程中能有足夠的保護措施,令受害者能安全作證,「他們要理解到這些人曾經歷傷害,應想辦法讓他們能完整作供。」

同時,她建議政府增加性罪犯的輔導服務,並稱現時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有針對重複犯案的性罪犯提供輔導服務,但由於部分判刑不長,導致他們無法接受服務,「街頭性騷擾是重複又重複,最後也沒有辦法根治這個問題。其實他們可能也未必想再犯,但他們可能存在成癮問題,沒能找到空間協助他們。」
訪問結束後,她們繼續討論一周內的活動行程,「星期六的活動我們是不是可以加一個隱密空間,讓參加者可以分享自己的看法?」Jessie說:「其實我露面去說這些事,最希望是讓其他經歷過性暴力的人知道,曾被侵犯不是不可說的事,更不是你的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