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法改】 擬將「性同意」訂立法定定義 未為「誤信同意」設限
政府推動最大規模的性罪行法例改革,並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是次修例將首次為「性同意」訂立法定定義,擴大強姦罪的範圍,並大幅提升對「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兒童的法律保護。當局擬參考外國做法,在法例中明文列出11項不可視為同意的特定情景。不過,有關注團體指出,諮詢文件未有對「誤信同意」設限,並建議日後加入「積極同意」的概念。

「積極同意」的概念將法律預設改為「所有人均先不同意」。任何同意必須在完全自願、清醒及權力平等的前提下,透過清晰的言語或明確的行動主動表達。因此,任何沉默、因驚恐導致的「身體凍結」,或因權力不對等而屈從的行為,一律不能被視為同意。這要求提出性行為的一方承擔確認對方意願的「積極責任」。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出,現行制度容易陷入「誤以為對方未反對」的灰色地帶,重點在於受害者是否曾反抗及反抗的程度。性罪行改革關注組「We Are X」成員Janelle表示,此次改革的重點是將「肯定同意模式」(affirmative consent)納入法例,即只有清晰、自由作出的「答應」才算同意,責任由加害方主動確認同意,並不再允許以「自己以為對方沒有意見」作為辯解。
把「性誘騙」與創傷反應納入視野
「We Are X」組員tszching提出,應承認「性誘騙」(Sexual grooming)及創傷反應在受害人經驗中的重要性。在前線個案中,加害者常透過長期關心、栽培,以及塑造「好導師/好朋友」的形象來建立信任,然後逐步模糊界線,使受害者在事發時出現「僵住」(Freeze)、「討好」(Fawn)等本能求生反應,而非立即反抗或離開。若司法系統仍以「是否即時反抗、即時報案」作為判斷可信度的標準,便會將正常的創傷反應誤讀為「不可信」或「誇大」,從而加深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冀收窄「誤信同意」的抗辯空間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副主席馬碧筠指出,是次性罪行改革的核心,是重新分配權力與責任,但目前法律上「誤信同意」的抗辯標準仍過於寬鬆。
她表示,政府諮詢文件提出要「考慮所有情況」來判斷被告是否採取合理步驟查詢同意,表面上看似全面,實際上可能被辯方用來引入大量主觀因素,例如以精神狀態、情緒困擾、個人理解等作為「已盡責」的理由。若法例容許以過度廣泛及主觀因素作判斷基礎,原本客觀、合理的檢驗標準則會被削弱,因此她建議修訂法律時需更明確列明不構成同意的情況,並避免將「所有情況」寫得過於空泛,給予過多演繹空間。

議員:公眾或不理解「濫用信任關係」的心理壓迫
有關性罪行改革,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在過往的性侵審訊中,受害人常被辯方律師盤問「當時有沒有推開、踢他、咬他或大聲呼叫」,若受害人因驚恐未能反抗,被告便能藉此辯稱自己是「真誠誤信事主同意」而成功脫罪。然而,新例將明文列出至少 11 項推定為「沒有同意」的法定情景。她舉例指,譬如答應跟對方回家、回酒店,甚至接吻,均不代表默許性交;而受害人處於服藥、飲酒、睡眠等無能力作出抉擇的狀態,或被告濫用家庭親屬、老師、教練等「信任或權威地位」令受害人屈從的情形,法律上均一律不視為同意。
代表社福界的議員陳文宜也提到,新例列出的首項情景為「事主沒有口頭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雖然提供了初步保障,但法庭在審訊時必須對「性自主權」有更深入的理解。
陳文宜指出,許多人不理解「濫用信任關係與權威地位」所帶來的心理壓迫,例如即便事主已年滿17歲,但面對教練、老師或家庭成員的權力不對等與情感依附,往往因焦慮而無法做出真正自主的決定。她強調,這類因權力不對等而導致的屈從,絕對不能被合理化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