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 最高可囚終身 判詞:「光時」有分裂國家意味

首宗國安法案件今日(27日)裁決,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撞向警員。三位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成。家屬聞判後表現平靜,有旁聽人士散庭後大叫「加油」、「撐住」。法庭押後至周四(29日)聽取辯護方求情後判刑。

判詞最後指出六大重點,包括:

  1. 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2. 被告自己明白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口號是被告主張的政治理念;
  3. 被告沒有在警方防線停下導致撞向警方,是刻意挑戰代表「法律和跌序」(Law and order)的警方;
  4. 被告的行為牽涉嚴重暴力,危害公眾安全和跌序;
  5. 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
  6. 被告作出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此裁決將會影響深遠。原定在週一開審的國安法案件「快必案」,控辯雙方也申請就本案有裁決後才開審, 押後到周四(29日)開審。

展示「光時」旗幟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判詞指出,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以代表帶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庭考慮展示印上口號旗幟「合理而且自然」的影響 (natural and resonable effect) ,認為展示的方式可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法官認為,三位專家證人均沒有否認在案發當日,口號可帶有(at least capable of having) 「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意思。判詞舉例,指辯方專家證人不爭議梁天琦在2016年2月20日的演說,是有意宣揚香港獨立,而李詠怡教授亦沒有否認口號對於某些人來說可以是宣揚港獨等。

判詞亦有引用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報告包括,指使用口號的背景和情況是重要考慮 。判詞指出,案發當日為香港回歸的紀念日和國安法生效首天,港島區有違法的公眾示威活動,唐英傑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經過港島夏慤道、軒尼詩道等主要道路道和高速公路 ,亦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來,由此可見口號在當天可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繼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陳詞時曾反駁指口號意思太含糊,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味,但法官認為該陳詞與辯方專家證人指口號可帶有香港獨立意味的證供自相矛盾。 

辯方亦曾稱控方的指控中沒有提及被告如何煽動分裂國家。然而,法官舉例,一個人煽動殺人,控方只需證明其煽動他人的行為(actus reus)和煽動的意圖(mens rea),但沒有規定煽動需要指出的特定方法,例如鼓勵下毒殺死對方或勒死對方等。 

判詞:友人Whatsapp對話表現犯案意圖

有關煽動意圖方面,判詞指出,唐英傑駕駛電單車的方式可顯示他有意圖去煽動別人。判詞提到唐把「光時」旗幟插在電單單後,是想令更多人看到「光時」旗,再者唐選擇在7月1日犯案亦代表了他想吸引公眾的注意。另外,判詞亦有指出,唐在案發當日與友人「Dinosaur BB」在Whatsapp對話中提到「安全地點(safe spot)」以及「Dinosaur BB」多次提醒梁要小心,這是表現了唐想犯案的意圖。

判詞指出,縱使被告並非明白「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根據辯方專家證人的說法,該口號都是帶有政治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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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紀堯

《 誌 HK FEATURE 》 — 獨立記者
專責社運專題、法庭報道、國際人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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